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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真相:彭宇承認與當事人發生碰撞

作者:大河看法

近日,網上流傳着一段視訊:河南馬店的一名女子在人行道上過馬路,被一輛計程車撞倒在地,在長達兩分鐘的時間裡,盡管交通擁堵,車子,但沒人停下來幫她,直到一輛OFF車把她碾碎了兩次。視訊在網上瘋傳後,消息區的許多人将人群的冷漠歸咎于法院10年前對彭宇案件的誤判。可以想象,對歪曲案件事實不施以處罰的後果是嚴重和深遠的。未來,人們将繼續無動于衷,同樣的悲劇将繼續重演。

誰把"幫不住"的心态帶入歧途?

仔細分析彭宇案的責任,彭宇肯定是可惡的,他明明打人卻裝作冤,歪曲事實制造輿論,結果是直接破壞社會秩序,不用說。

但是,一審法官和二審法院,以及受人尊敬、泥濘不堪的調解制度,也間接破壞了社會秩序。

首先,一審判決人違反了誰主張誰作證的原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誰應該作證,或者雙方提出的證據是平等的,可以用經驗法則自由地證明案情,在沒有自由心證的情況下,自以為是地用所謂的經驗來核實案情, 以犧牲程式正義為代價來實作正義的結果,以犧牲社會利益為代價成為整個個體的利益,使幫助他人在社會行為中失去了安全感。重要的是要知道,程式正義、證據、認證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免受無辜的不公正待遇,在這種情況下違反了規則,雖然可以維護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但可能會在社會秩序中造成混亂,進而對社會産生更大的破壞性影響。

觀看周刊:彭宇的供詞承認與有關人員相撞

在彭玉案中,即使法官可以确定彭宇打了人,在老太太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應按照既定規則駁回老太太的主張,即使這樣的判決在二審中被新的證據推翻,也應堅持舉證和證明的規則, 這是司法活動本身的固有要求。如果這樣的判斷是錯誤的,那就是一個需要糾正的明确而具體的情況,可以針對特定的人和事,社會意識對人們日常生活的負面影響一旦誤入歧途,就不容易逆轉。

其次,二審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并不徹底,顯然已經明确查核了彭宇打人的事實,卻讓當事人把案件事實當成公開事件,同意保密,讓公衆繼續歪曲事實,讓人心中有顧慮不敢幫助, 無法幫助魔鬼被徹底釋放,讓人們逃避互助的義務,找到一個至高無上的借口和理由。本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保密,但彭宇案已經被輿論傳播成公開事件,在社會上産生了影響人們是否應該互相幫助,不再僅僅涉及彭宇和老太太的個人隐私問題, 應該以一種對公衆負責的方式和方法處理,即使老太太的證據不能作為駁回老太太主張的理由。相反,彭宇和他的妻子不應該被允許達成一項讓彭宇賠錢的保密調解協定。

第三,泥漿式調解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息個人糾紛,但這種作用是以犧牲法律的示範和引導作用為代價的,法律的示範和引導作用通俗地是指法律的實施能夠讓公衆了解和了解法律規則, 進而指導人們的行為規範。如果犧牲法律示範和引導的作用,司法活動的作用隻能解決當下的糾紛,不能聽案教育,不能消除和減少糾紛的作用。

彭宇因公義去世

彭宇的歪曲和散布事實的行為沒有受到懲罰。這不僅是法院未能履行職責,目前媒體監督管理機構以不限制輿論自由為由,對輿論的放縱也使社會增加了大量的虛假資訊和虛假新聞,進而給社會增添了許多不穩定因素和煩躁情緒, 最後發展成歪曲事實制造輿論,然後在信中謀取法外利益,在訴訟中被綁架一直模仿。

其實,這并不是關于是否限制輿論自由,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可以通過事後監督手段充分實作,在報道事實之初因為不可能判斷真假,可以無限自由,但事後事實一旦發現報道被歪曲或誇大事實, 應該受到懲罰。否則,如果每個人都能不負責任地向公衆傳播虛假資訊和新聞,就不會無緣無故地制造混亂。即社會管理的成本并沒有無限誇大,人們如何仍然互相信任,社會氛圍也可以是健康的倡導。

資料來源:法律人士

作者:林繼平 周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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