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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法治動态】
【最高檢:以高質效履職推動涉外法治工作高品質發展】
6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涉外法治人才研修班。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滕繼國強調,新時代檢察機關涉外法治人才,要不斷拓展國際視野、厚植家國情懷、涵養檢察特質,以法治方式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發展利益。要加強科學統籌、系統培養,深化同其他有關部門和高校的合作,不斷提升涉外法治人才教育訓練的針對性、前瞻性、實效性。(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國咨說】
滕主任所強調的内容正是為了培養能夠适應國際環境、具備全球視野的法治人才。在拓展國際視野的同時,不忘國家根本,展現了對家國情懷的強調。這種情懷對于涉外法治人才來說至關重要,它不僅能夠增強人才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還能夠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時更加堅定地維護國家利益。
【公安部推出8項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
公安部6月13日舉行新聞釋出會,推出8項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内容涵蓋電子證照應用、簡化辦牌辦證手續、優化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創新“網際網路+交管”服務等方面,更加便利群衆辦事出行。(來源:央視新聞、澎湃新聞)
【國咨說】
在當今資訊化、數字化的時代背景下,公安部推出的8項新措施,特别是電子證照應用和“網際網路+交管”服務的創新,極大地友善了群衆辦事出行,提高了行政效率,也降低了企業的營運成本。這些新措施不僅解決了群衆和企業在生活方面的實際問題,也展現了公安交管部門在多個方面的綜合改革和創新。
【國内熱點】
【福建:為詐騙搭建“中轉站”,女子被判九個月】
據報道,2023年6月,張某某明知對方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依舊添加對方好友。并按照對方要求,使用自己的兩部手機作為“中轉站”,任由詐騙分子對被害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張某某使用自己名下電話卡累計撥打141個詐騙電話,詐騙資金30000元,從中獲利1003元。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來源:央廣網、中國法院網)
【國咨說】
在明知對方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張某某仍然選擇參與,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許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的嚴重性,或者認為隻要自己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就沒有問題。是以,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衆對電信網絡詐騙的認識和防範意識,是預防此類犯罪的重要手段。
【上海:挂靠證書想賺錢卻被騙,詐騙團夥被判詐騙罪】
日前,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成功起訴一起詐騙案。據報道,楊某接到某挂靠證書的電話可以賺錢後,按照對方要求先後支付四萬餘元,後發現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22年11月,公安機關将以吳某為負責人的團夥34人抓獲。經查,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全國有700餘名被害人上當受騙,被騙金額達900餘萬元。法院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吳某等34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個月不等,分别并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不等。(來源:央廣網、正義網)
【國咨說】
這起案件對公衆具有顯著的警示作用。它提醒我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要總想着占小便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防範意識,不給那些狡猾的詐騙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同時,也提醒那些企圖通過非法手段擷取不義之财的人,法律的紅線不可逾越,一旦觸犯必将受到法律的嚴懲。
【國際熱點】
【歐盟:支援谷歌等企業拒絕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披露資訊之要求】
日前,歐盟法院做出終審裁決,支援Google、Amazon與Airbnb拒絕意大利通信管理局要求其披露公司資訊的訴訟。意大利政府規定,在意大利營運的線上服務提供商注冊并提供包括公司财務狀況在内的各種的詳細資訊,同時還需繳納一定的費用,否則将面臨罰款。而上述公司表示這一要求違反了歐盟法律,認為線上服務提供商隻需遵守總部所在歐盟國家規定,而不是所在營運國的規定。(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國咨說】
歐盟法院的裁決表明成員國在制定相關法規時,需要考慮到歐盟法律的統一性和跨境服務的便利性。對于Google、Amazon和Airbnb等科技巨頭來說,它們成功地維護了自己的權益,避免了因意大利政府的額外要求而帶來的潛在負擔。同時,這也為其他在歐盟範圍内營運的科技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
【學者觀點】
【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為的有效機制】
公司法以調整公司的設立、營運和解散為主要目的,其規範構造也主要采用内部生效規則,與合同法等交易法主要關注外部合同如何成立、生效有明顯不同。公司法首先建立了代理行為的“合法原則”與“職務原則”。同時,區分正常交易與特定交易,前者僅需董事、經理或雇員等自然人的個人行為即可成立,後者尚需取得公司内部機構的審議或同意即私法上的準許行為方可成立。是以,公司交易可能是由一進制性的表示行為構成,也可能是由二進制性或多元性的表示行為構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等内部治理機構的準許行為,不僅具有形成公司内部意思的效果,還具有決定外部交易是否成立生效的表示行為的力量。合同行為造就了公司,公司也不應完全遊離在合同效力之外。唯此,才能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為的有效機制。(來源:《論公司外部表示行為的法律邏輯》)
【國咨說】
公司法建立的“合法原則”與“職務原則”為公司的代理行為提供了明确的規範。這有助于確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内行事,避免擅自擴大或變更代理權限,進而保護公司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同時,公司法區分了正常交易與特定交易,并對兩者的成立條件進行了規範。這種區分有助于明确不同交易行為的法律要求,使得公司在進行交易時能夠更加清晰地了解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式和規定。
【本期資訊團隊】:
資訊編輯:張一諾 任鵬鴿
國咨說:律師王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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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曹保印【曹說法·每日法律資訊系列】視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