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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以高质效履职推动涉外法治工作高质量发展】
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涉外法治人才研修班。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强调,新时代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要不断拓展国际视野、厚植家国情怀、涵养检察特质,以法治方式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要加强科学统筹、系统培养,深化同其他有关部门和高校的合作,不断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前瞻性、实效性。(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国咨说】
滕主任所强调的内容正是为了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环境、具备全球视野的法治人才。在拓展国际视野的同时,不忘国家根本,体现了对家国情怀的强调。这种情怀对于涉外法治人才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能够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更加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
【公安部推出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
公安部6月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内容涵盖电子证照应用、简化办牌办证手续、优化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方面,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出行。(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国咨说】
在当今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安部推出的8项新措施,特别是电子证照应用和“互联网+交管”服务的创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出行,提高了行政效率,也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这些新措施不仅解决了群众和企业在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也体现了公安交管部门在多个方面的综合改革和创新。
【国内热点】
【福建:为诈骗搭建“中转站”,女子被判九个月】
据报道,2023年6月,张某某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依旧添加对方好友。并按照对方要求,使用自己的两部手机作为“中转站”,任由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电话卡累计拨打141个诈骗电话,诈骗资金30000元,从中获利1003元。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来源:央广网、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张某某仍然选择参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严重性,或者认为只要自己不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就没有问题。因此,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是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
【上海:挂靠证书想赚钱却被骗,诈骗团伙被判诈骗罪】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诈骗案。据报道,杨某接到某挂靠证书的电话可以赚钱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后支付四万余元,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将以吴某为负责人的团伙34人抓获。经查,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全国有700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达90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吴某等34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不等。(来源:央广网、正义网)
【国咨说】
这起案件对公众具有显著的警示作用。它提醒我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总想着占小便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不给那些狡猾的诈骗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那些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一旦触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际热点】
【欧盟:支持谷歌等企业拒绝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披露信息之要求】
日前,欧盟法院做出终审裁决,支持Google、Amazon与Airbnb拒绝意大利通信管理局要求其披露公司信息的诉讼。意大利政府规定,在意大利运营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注册并提供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在内的各种的详细信息,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将面临罚款。而上述公司表示这一要求违反了欧盟法律,认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只需遵守总部所在欧盟国家规定,而不是所在运营国的规定。(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欧盟法院的裁决表明成员国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需要考虑到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跨境服务的便利性。对于Google、Amazon和Airbnb等科技巨头来说,它们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避免了因意大利政府的额外要求而带来的潜在负担。同时,这也为其他在欧盟范围内运营的科技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学者观点】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
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为主要目的,其规范构造也主要采用内部生效规则,与合同法等交易法主要关注外部合同如何成立、生效有明显不同。公司法首先建立了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同时,区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前者仅需董事、经理或雇员等自然人的个人行为即可成立,后者尚需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审议或同意即私法上的批准行为方可成立。因此,公司交易可能是由一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也可能是由二元性或多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批准行为,不仅具有形成公司内部意思的效果,还具有决定外部交易是否成立生效的表示行为的力量。合同行为造就了公司,公司也不应完全游离在合同效力之外。唯此,才能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来源:《论公司外部表示行为的法律逻辑》)
【国咨说】
公司法建立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为公司的代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这有助于确保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避免擅自扩大或变更代理权限,从而保护公司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同时,公司法区分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并对两者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范。这种区分有助于明确不同交易行为的法律要求,使得公司在进行交易时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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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每日法律资讯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