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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遲到多久,會被按撤訴處理?

作者:法家說法
開庭遲到多久,會被按撤訴處理?

來源:明律如是說;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按照民訴法有關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決。

本文主要讨論原告開庭遲到多久會被按撤訴處理,至于被告開庭遲到多久會被缺席判決,尺度道理應該是一樣的。

按撤訴處理不是撤訴,隻是因為某些特定情形(例如沒繳納案件受理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等),法院視為原告撤訴了,按撤訴予以處理。

我們先來看一下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訴處理的具體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該條文有三個要點:

要點一、前提條件

“原告經傳票傳喚”是本條适用的前提條件,若沒有給原告發傳票,或者未依法送達傳票給原告,是以導緻的原告開庭未到,不應産生“按撤訴處理”的法律後果。

要點二、不到庭的理由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換而言之,就是原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可以按撤訴處理。

常見的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有:臨時突發疾病;被意外傷害;所乘飛機航班、高鐵車次延誤;到達法院途中意外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火災等不可抗力;居住地臨時戒嚴管制無法出行;遭受不法分子綁架、非法拘禁;觸犯法律正在拘留和被羁押等。

要點三、可以按撤訴處理

請注意本法條用語為“可以按撤訴處理”,并非為“應該按撤訴處理”。

法律條文裡的“可以”即不是必須這樣處理,可以這樣處理,也可以不這樣處理。

法律條文裡的“應該”即必須這樣處理。

也就是說,即便原告确實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不按撤訴審理,繼續審理本案。

當然,司法實踐中,法院碰到了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簡直是瞌睡遞枕頭,幾乎100%按撤訴處理的。

那麼,開庭遲到是否就是該法條中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呢?

答案是否定的,開庭遲到并不等同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有一次,明律去上海某中院開庭,看到某個法庭裡,上訴人的律師開庭遲到了,書記員說,你這樣我們可以按撤訴處理的。上訴人律師不服,怼書記員,開庭遲到又不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兩人由此發生争吵,争執不下。最後,這個案子還是開庭了,沒有按撤訴處理。

上幾個判例吧。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82号《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案再審開庭時,義煤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可兵律師開庭未能按時到庭,其當庭解釋遲到系受暴雨天氣影響,交通擁堵所緻,并當庭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表示歉意。被申請人張燕鴻當庭提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案按照申請人撤訴處理。本院認為,義煤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未按時到庭,确與遼甯省沈陽市當天暴雨天氣造成交通擁堵有關,鑒于該代理人已當庭表示道歉,合議庭也當庭對其遲到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且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按撤訴處理的條件,合議庭當庭駁回了張燕鴻的該項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9746号《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富通公司上訴認為吳天元晚于一審開庭傳票記載時間半小時參與庭審,應視為自動撤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吳天元的行為不屬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應視為其自動撤回起訴。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陝07民終592号《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晚了一小時,但僅為遲到,且當時已聯系一審法官說明情況,并未表示拒不到庭,故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那麼,是不是說開庭遲到肯定不會被按撤訴處理呢?

也不能這樣了解,還是要看具體情形的。

2020年3月24日,景泰縣法院在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因原告未按時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司法實踐中,因開庭遲到被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要太多喽。

具體要看兩個要素:

其一、開庭遲到是否有正當理由

如前所述,開庭遲到本來就不能等同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若開庭遲到有正當理由,那就更不可能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了;如果開庭遲到不僅有正當理由,還提前告知了法庭,那就合法又合理了,肯定不會被“按撤訴處理”了。

其二、遲到時間長短

量變引起質變,遲到幾分鐘,應該算遲到的。

遲到了3小時,那就不能叫遲到了,叫缺席。否則就沒有曠工一說了,曠工的勞動者都可以說,我隻是今天遲到了8小時而已。

輕微的遲到算遲到,不應按撤訴處理;嚴重的遲到算缺席,可以按撤訴處理。

那麼遲到多少時間,會被按撤訴處理呢?

法律法規層面,并沒有相關規定。

明律檢索了一下,找到了兩條勉強靠邊的檢索結果,結論為開庭遲到30分鐘以上算缺席。

其一、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8)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缺席(三)未經仲裁庭準許,當事人參加庭審遲到半小時以上的,可視為缺席該次庭審,相應法律後果參照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

不過這個沒有效力,不算數,首先,因為仲裁規則管不着法院;其次,這個2018版的仲裁規則也已經被修訂了,失效了。

其二、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庭審遲到現象應規範處理》

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官網曾發過一篇《庭審遲到現象應規範處理》的文章:

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準時到庭,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處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确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鐘.

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于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準許其進入審判區并在當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 30分鐘未出庭。

合議庭作如下宣告:“(說明原告未出庭情況)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将延期審理,另行确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記入筆錄。

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30分鐘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為可能導緻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

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準予其參加庭審,但對于其未準時出庭的行為應予以訓誡。

允許被告參加庭審,對于已經完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除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複。如繼續進行缺席審理,可準予被告旁聽。

4、對于各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的,合議庭應當延期30分鐘開庭,由書記員将情況記錄在案。在延期的時間内如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合議庭即應宣布開庭,按照前款第1—3項處理。

這篇文章寫得很詳盡,有模有樣的,對于開庭遲到的各種情形也都有應對之策,不錯。

但這個也不做數,首先,這個隻是一篇文章,不是司法解釋;其次,河南高院官網目前已經删除了這篇文章。

是以,不能簡單認為,開庭遲到30分鐘以内,就是安全的,就不會被按撤訴處理。

前面那個景泰縣法院的案例,原告遲到15分鐘就被按撤訴處理了。

據景泰縣法院官微:開庭當天,被告按時到庭,15分鐘後仍不見原告到庭,法官在征詢被告意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當庭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20多分鐘後原告到庭,沒有說明遲到的正當理由,反而認為開庭可以遲到,其曾經開庭也遲到過,屬于正常現象。

2022年上海某中院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上訴人抵達法院後,因安檢事宜比傳票記載的開庭時間晚了15分鐘到達法庭,被按撤訴處理了。

是以,不能簡單認為,開庭遲到30分鐘以内,就是安全的,就不會被按撤訴處理。

OK,講了這麼多,可以公布答案了,

問:開庭遲到多久,會被按撤訴處理?

答:司法實踐中,一般開庭遲到30分鐘以上,會被按撤訴處理。

這不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的,上面的答案,妙就妙在“司法實踐”幾個字。

所謂司法實踐,就是法律裡沒有的,紙面上沒寫的,能做不能說,或者做了也不說的,但在司法活動中又确确實實存在的現象、規則、規律、要求等。 把司法實踐簡單粗暴了解為司法活動中的潛規則、土規矩、幹貨、實務,也大差不差的。

潛規則、土規矩确實存在的,但又沒法言傳解釋,不能當真,更不能不當真。

其實,最好的應對之策就是“按時到庭”。

準時是一種美德,按時到庭展現了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對他人、對法律的一種尊重。

萬一你不能按時到庭,請務必及時聯系法庭,一般提前打招呼的當事人。法庭也會準許你遲到後參與庭審的。

最忌諱的就是開庭遲到了還不當回事,我行我素,不以為然,法庭一般不慣着這種人、這種做派。

最後,再講一個司法實踐,自駕去開庭途中遭遇了交通擁堵遲到的,法庭一般不認為是“正當理由”……

可能是法庭也提倡“綠色出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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