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开庭迟到多久,会被按撤诉处理?

作者:法家说法
开庭迟到多久,会被按撤诉处理?

来源:明律如是说;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本文主要讨论原告开庭迟到多久会被按撤诉处理,至于被告开庭迟到多久会被缺席判决,尺度道理应该是一样的。

按撤诉处理不是撤诉,只是因为某些特定情形(例如没缴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法院视为原告撤诉了,按撤诉予以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的具体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该条文有三个要点:

要点一、前提条件

“原告经传票传唤”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若没有给原告发传票,或者未依法送达传票给原告,因此导致的原告开庭未到,不应产生“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要点二、不到庭的理由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换而言之,就是原告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可以按撤诉处理。

常见的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有:临时突发疾病;被意外伤害;所乘飞机航班、高铁车次延误;到达法院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居住地临时戒严管制无法出行;遭受不法分子绑架、非法拘禁;触犯法律正在拘留和被羁押等。

要点三、可以按撤诉处理

请注意本法条用语为“可以按撤诉处理”,并非为“应该按撤诉处理”。

法律条文里的“可以”即不是必须这样处理,可以这样处理,也可以不这样处理。

法律条文里的“应该”即必须这样处理。

也就是说,即便原告确实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不按撤诉审理,继续审理本案。

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碰到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简直是瞌睡递枕头,几乎100%按撤诉处理的。

那么,开庭迟到是否就是该法条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呢?

答案是否定的,开庭迟到并不等同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有一次,明律去上海某中院开庭,看到某个法庭里,上诉人的律师开庭迟到了,书记员说,你这样我们可以按撤诉处理的。上诉人律师不服,怼书记员,开庭迟到又不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人由此发生争吵,争执不下。最后,这个案子还是开庭了,没有按撤诉处理。

上几个判例吧。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开庭时,义煤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兵律师开庭未能按时到庭,其当庭解释迟到系受暴雨天气影响,交通拥堵所致,并当庭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表示歉意。被申请人张燕鸿当庭提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申请人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义煤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确与辽宁省沈阳市当天暴雨天气造成交通拥堵有关,鉴于该代理人已当庭表示道歉,合议庭也当庭对其迟到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且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条件,合议庭当庭驳回了张燕鸿的该项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74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富通公司上诉认为吴天元晚于一审开庭传票记载时间半小时参与庭审,应视为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吴天元的行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7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晚了一小时,但仅为迟到,且当时已联系一审法官说明情况,并未表示拒不到庭,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那么,是不是说开庭迟到肯定不会被按撤诉处理呢?

也不能这样理解,还是要看具体情形的。

2020年3月24日,景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司法实践中,因开庭迟到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要太多喽。

具体要看两个要素:

其一、开庭迟到是否有正当理由

如前所述,开庭迟到本来就不能等同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开庭迟到有正当理由,那就更不可能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了;如果开庭迟到不仅有正当理由,还提前告知了法庭,那就合法又合理了,肯定不会被“按撤诉处理”了。

其二、迟到时间长短

量变引起质变,迟到几分钟,应该算迟到的。

迟到了3小时,那就不能叫迟到了,叫缺席。否则就没有旷工一说了,旷工的劳动者都可以说,我只是今天迟到了8小时而已。

轻微的迟到算迟到,不应按撤诉处理;严重的迟到算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

那么迟到多少时间,会被按撤诉处理呢?

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相关规定。

明律检索了一下,找到了两条勉强靠边的检索结果,结论为开庭迟到30分钟以上算缺席。

其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缺席(三)未经仲裁庭准许,当事人参加庭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可视为缺席该次庭审,相应法律后果参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不过这个没有效力,不算数,首先,因为仲裁规则管不着法院;其次,这个2018版的仲裁规则也已经被修订了,失效了。

其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迟到现象应规范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曾发过一篇《庭审迟到现象应规范处理》的文章:

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

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 30分钟未出庭。

合议庭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4、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尽,有模有样的,对于开庭迟到的各种情形也都有应对之策,不错。

但这个也不做数,首先,这个只是一篇文章,不是司法解释;其次,河南高院官网目前已经删除了这篇文章。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开庭迟到30分钟以内,就是安全的,就不会被按撤诉处理。

前面那个景泰县法院的案例,原告迟到15分钟就被按撤诉处理了。

据景泰县法院官微:开庭当天,被告按时到庭,15分钟后仍不见原告到庭,法官在征询被告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多分钟后原告到庭,没有说明迟到的正当理由,反而认为开庭可以迟到,其曾经开庭也迟到过,属于正常现象。

2022年上海某中院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上诉人抵达法院后,因安检事宜比传票记载的开庭时间晚了15分钟到达法庭,被按撤诉处理了。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开庭迟到30分钟以内,就是安全的,就不会被按撤诉处理。

OK,讲了这么多,可以公布答案了,

问:开庭迟到多久,会被按撤诉处理?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开庭迟到30分钟以上,会被按撤诉处理。

这不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的,上面的答案,妙就妙在“司法实践”几个字。

所谓司法实践,就是法律里没有的,纸面上没写的,能做不能说,或者做了也不说的,但在司法活动中又确确实实存在的现象、规则、规律、要求等。 把司法实践简单粗暴理解为司法活动中的潜规则、土规矩、干货、实务,也大差不差的。

潜规则、土规矩确实存在的,但又没法言传解释,不能当真,更不能不当真。

其实,最好的应对之策就是“按时到庭”。

准时是一种美德,按时到庭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对他人、对法律的一种尊重。

万一你不能按时到庭,请务必及时联系法庭,一般提前打招呼的当事人。法庭也会准许你迟到后参与庭审的。

最忌讳的就是开庭迟到了还不当回事,我行我素,不以为然,法庭一般不惯着这种人、这种做派。

最后,再讲一个司法实践,自驾去开庭途中遭遇了交通拥堵迟到的,法庭一般不认为是“正当理由”……

可能是法庭也提倡“绿色出行”吧。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