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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化交易規則架構明确 高頻量化迎強監管

作者: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程式化交易監管規定明确。

5月15日,中國證監會釋出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架構性制度安排,對程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監測及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管理、高頻交易差異化管理等具體事項作了規定,并授權證券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措施。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管理規定》10月8日正式實施,預留充分過渡期和市場準備時間。多家頭部機構表示,下一步将按照規定要求主動優化投資政策,依法合規參與市場交易。

建立程式化交易總架構

《管理規定》的釋出,是證監會首次出台針對程式化交易監管的規則,初步建立起程式化交易監管的總架構,于“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釋出,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司長張望軍在4月12日召開的證監會新聞釋出會上指出,“《管理規定》突出維護公平。立足中小投資者數量衆多這個最大的國情市情,針對程式化交易在資訊、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在報告管理、交易監管、系統安全、差異化收費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極影響,發揮其積極作用,促程序式化交易規範健康發展。”同時,突出全鍊條監管,突出監管重點,突出系統施策,逐漸建構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互相銜接的立體化規則體系。

具體來看,《管理規定》共7章32條,緊緊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品質發展的主線,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範發展”的思路,進一步對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規定。

在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指出,證券交易所對程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包括短時間内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标準等。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委托協定,加強客戶程式化交易行為監控,配合證券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

在資訊系統管理方面,《管理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為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證券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平配置設定資源,并對使用主機托管服務的主體加強管理。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合理使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保障不同客戶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華寶證券分析師李亭函認為,《管理規定》旨在促程序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公平。在市場定價方面,可以提高市場價格信号的有效性,平抑市場波動。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壓縮程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的資訊和速度優勢,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維持A股市場活力。

強化高頻交易監管

《管理規定》對高頻交易作出了專門規定。高頻交易是指短時間内申報、撤單的筆數或頻率較高以及單日申報、撤單筆數較高的交易行為。張望軍此前表示,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既不是要将這種交易方式拒之門外,也不是聽之任之,而是展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思路。

目前,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的篩選标準是每秒最高申報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2萬筆以上。從篩選結果看,高頻交易賬戶數量總體不多,但交易金額較大,約占程式化交易額的60%。從境外市場情況看,高頻交易一直是各國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

《管理規定》充分借鑒國際市場監管經驗,從維護市場公平和交易秩序出發,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包括額外報告機制、差異化收費、交易監管适當從嚴等。具體來看,除一般報告要求外,《管理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伺服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資訊。證監會授權證券交易所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标準,并考慮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證券交易所将對高頻交易進行重點監管。

上海某百億量化私募人士告訴記者,規範程式化交易,加強高頻交易監管,重點是對申報和撤單筆數與頻率較高的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市場上存在一種“幌騙”交易行為,即通過在交易中虛假報價再撤單試圖操縱股市,并制造假象企圖誘騙其他交易者,進而影響股價獲利。對申報、撤單筆數較高者收取撤單費,将有助于打擊“幌騙”交易行為。

上述量化人士表示,大陸目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制度已平穩落地實施,未來将更加規範,有助于提升量化行業的監管透明度,還能打擊“假量化”和利用程式化交易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

内外資均納入

交易報告制度

《管理規定》明确,内外資均納入交易報告制度。去年9月以來,證券交易所已建立實施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類投資者已納入報告範圍,北向投資者作為内地市場的參與者,納入報告制度是應有之義。

張望軍表示,對北向程式化交易進行監管不是對北向投資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差別對待,而是一視同仁,切實維護各類投資者交易和監管公平性。

目前已研究形成針對北向投資者資訊報告的初步思路。在報告内容上,與内地投資者總體保持一緻,包括賬戶基本資訊、資金資訊、交易政策等。在報告路徑上,考慮先由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轉由港交所通過滬深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管理規定》此前在征求意見時,各方普遍認為《管理規定》推出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個别投資者希望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征求意見期間,A股市場運作總體平穩,上證指數、深證成指、創業闆指分别上漲2.29%、2.55%和3.45%,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日均小幅淨買入。此次釋出的《管理規定》與征求意見稿沒有大改動,各方已有明确預期。

業内人士指出,《管理規定》是落實新《證券法》第45條規定的重要舉措,是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全面強化“五大監管”,特别是加強行為監管要求的具體展現,更是貫徹新“國九條”關于“出台程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要求的重要手段,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是加強行為監管的重要展現,具有長遠、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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