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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諸之麋:從獵物一躍成為神獸,古時麋鹿崇拜有多離譜?

作者:智史通鑒
孟諸之麋:從獵物一躍成為神獸,古時麋鹿崇拜有多離譜?

自古以來,幾乎各個封建王朝都有或多或少的動物崇拜。

麋鹿崇拜就是其中的一種。

其實在最初的時候,麋鹿是被當成獵物看待的,它隻是弓矢獵手的綠野餐饷。

從肉食者餐桌上的俘虜,到神聖不可亵渎的信仰對象,麋鹿的地位為何經曆了如此翻天覆地的變化?

孟諸之麋:從獵物一躍成為神獸,古時麋鹿崇拜有多離譜?

孟諸之麋

關于《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的“孟諸之麋”一詞,曆代學者信從杜預注,認為“麋”通“湄”,指水草交會地。近年公布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系年》第十一章(簡57)中,我們也發現了“孟諸之麋”一詞。通過對比《左傳》原文中數處對“麋”的記載,可知傳文“孟諸之麋”與簡文“孟諸之麋”含義相同,都指水澤孟諸的麋鹿。

釋《左傳》“孟諸之麋”:《左傳·僖公二十八年》雲:

初,楚子玉自為瓊弁、玉纓,未之服也。先戰,夢河神謂己曰:“畀餘!餘賜女孟諸之麋。”

其中,“孟諸”為宋國薮澤之名,見諸《尚書·禹貢》《爾雅·釋地》《周禮·夏官·職方氏》等傳世文獻,作“孟諸”“明都”“盟諸”“孟豬”“望諸”等,楊伯峻先生注稱在今河南省商丘市東北,因黃河多次沖決,今已無存。杜注釋“麋”:“水草之交曰麋。”是讀“麋”為“湄”。孔穎達《正義》引《爾雅·釋水》:“水草交為湄。”楊伯峻先生從之。竹添光鴻《左氏會箋》亦從之,并稱:“《爾雅》‘水草交為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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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今河南虞城縣西北十裡有孟諸台,俗謂之湄台,蓋以孟諸之麋得名也”。從上下文義考察,則河神之語意為:“将你的瓊弁和玉纓送給我!我把孟諸的水草地賜給你。”孟諸是宋國重要的水澤,以孟諸的水草地暗示宋國的土地,語意可通。

然而,“孟諸之麋”一詞并非隻見于《左傳》。在近年公布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系年》第十一章中,我們又見到了“孟諸之麋”(直接引用整理者釋文):

宋右(師)芋(華)兀(元)欲(勞)楚(師),乃行,穆王思(使)歐(驅)(孟)者(諸)之麋。

此事亦見于《左傳·文公十年》,傳雲:“宋華禦事曰:‘楚欲弱我也,先為之弱乎?何必使誘我?我實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勞且聽命。遂道以田孟諸。”整理者已疑簡文之“華元”為其父華禦事之誤,而《左傳》與《系年》所載“勞楚師”之事則略同。相較《左傳》,《系年》記載了楚穆王田獵于孟諸的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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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年》整理者注“麋”曰:“據簡文,‘麋’實指麋鹿。”簡文意為楚穆王驅趕孟諸的麋鹿,把它們遷徙到徒之地。簡文“孟諸之麋”必不可能指水草交會之地,唯有了解為麋鹿方可上下通順。“孟諸之麋”一詞在《左傳》與《系年》中并見,兩書成書時代相近,雖并不載于同時同僚,但“孟諸之麋”或為當時人習用的固有名詞。

反觀《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之文,如将“畀餘!餘賜女孟諸之麋”中的“孟諸之麋”也了解為“麋”之本字,則河神語意為:“将你的瓊弁和玉纓送給我!我把孟諸的麋鹿賜給你。”河神所謂将賜子玉“孟諸之麋”引申為子玉可以得到宋國孟諸的土地,也即以一地之物産代指此地,文義同樣可通。

此外,檢諸《左傳》全文,經傳中共出現四處“麋”字,這四個“麋”無一例外,均為本字,意指麋鹿:

孟諸之麋:從獵物一躍成為神獸,古時麋鹿崇拜有多離譜?
孟諸之麋:從獵物一躍成為神獸,古時麋鹿崇拜有多離譜?

除《左傳·莊公十七年》麋多而為災的記載外,其餘三處記載,麋鹿均出現在與戰争、軍事相關的場景中。僖公三十三年,皇武子辭秦師,表示願意将鄭國的原圃提供給秦将使用,任其獵取麋鹿。傳文表明,秦國、鄭國都在專門的獵場(原圃、具囿)中豢養麋鹿。皇武子表示任由秦将獵取原圃的麋鹿,含有示弱的意味。

《左傳·宣公十二年》傳文詳載了晉楚之戰的史事。在晉楚對壘期間的兩次小規模戰役中,晉鮑癸要求楚攝叔獻麋,晉魏向楚潘黨獻麋得以脫身,展現出晉楚雙方将領在戰争中勇武善射、從容不迫的風度,曆來為人稱道。相關記載表明,麋鹿為弱勢者所獻、強勢者所取之物,是當時人的固有觀念。

這有助于我們重新了解《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中子玉夢中河神所謂“孟諸之麋”一詞的内涵。在春秋時期,時人已将“取麋”視作取得優勢的象征。在子玉的夢中,河神允諾将孟諸的麋鹿賜給他,則極有可能暗含子玉能在戰争中取得優勢的象征意味。綜上所論,《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傳文中的“孟諸之麋”應與《系年》第十一章簡文(第57簡)相合,可了解為孟諸水域的麋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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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周時期麋鹿的功用與文化意蘊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左傳》将河神賜予子玉孟諸的麋鹿視為楚國将戰勝宋國的隐喻,顯示出麋鹿作為地方物産的代表性。西周時期,麋鹿的種群數量龐大,廣泛地分布在長江、淮河、黃河流域。但自春秋戰國以降,麋鹿的數量由于生态環境的變化和人類的大量捕獵趨于減少。譚邦傑《中國的珍禽異獸》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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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麋鹿數量的減少,麋鹿逐漸得到更多重視,兩周時人對麋鹿的看法也是以發生了變化。西周初,“麋鹿”通常作為狩獵對象出現在文獻記載中,如《逸周書·世俘》記載周繁盛出獵:“武王狩,禽虎二十有二,貓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

麋鹿在武王的獵獲中數量最為巨大,足見商周之際麋鹿種群的龐大。在這一時期,麋鹿已經成為狩獵活動中極為常見的獵物。及至春秋,麋鹿作為一種狩獵對象仍然多見,石鼓文《田車詩》“秀弓寺(待)射,麋豕孔庶”,描繪了春秋早期秦國貴族田獵時麋鹿、野豬數量繁盛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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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時期,麋鹿的物産價值也受到時人的重視,如《國語·魯語上》記載了大夫裡革谏宣公保護山澤的史事:“宣公夏濫于泗淵,裡革斷其罟而棄之,曰:‘……夫山不槎蘖,澤不伐夭,魚禁鲲鲕,獸長麋,鳥翼卵,蟲舍喙,蕃庶物也,古之訓也。今魚方别孕,不教魚長,又行網罟,貪無藝也。’”裡革引“長其麋,蕃其庶物”的“古訓”,勸谏魯公順時漁獵,保護山澤。

以是言觀之,麋鹿已經被視作一種需要保護的物産資源,在山澤獸類當中具有代表性。此外,為保護麋鹿這一狩獵資源,春秋各國建立起名稱各異的園囿獵場來收容麋鹿,“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可見在春秋中期,麋鹿已經得到貴族階層的重視。

《左傳·宣公十二年》載:“晉鮑癸當其後,使攝叔奉麋獻焉,曰:‘以歲之非時,獻禽之未至,敢膳諸從者。’”據《周禮·天官冢宰》記載的獸人一職“掌罟田獸,辨其名物。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正與攝叔所謂“歲之非時”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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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在春秋戰國時期,一系列規定如何運用麋鹿制品的禮儀制度已經形成。麋鹿皮革還被用于射禮中矢侯的制作,《儀禮·鄉射禮》載:“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周禮·天官冢宰》載司裘:“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鹄;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皆設其鹄。”顯然麋鹿裘皮的使用又與射禮矢侯的等級設定相關。

《儀禮·少牢饋食禮》雲:“司士又升魚、臘,魚十有五而鼎,臘一純而鼎,臘用麋。”這些載于禮書的材料表明,麋鹿及其制品已廣泛地融入了周人的貢獻、飨宴、射禮等諸多禮儀活動中,麋鹿的貢獻有時間規定,麋皮箭靶(麋侯)又對應射禮中相應的貴族等級。麋鹿在貴族的禮儀用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戰國時期,将麋鹿視為狩獵資源加以保護的思想進一步發展,如《管子·國準》謂:

“立祈祥以固山澤,立械器以使萬物,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策。童山竭澤,益利搏流,出山金立币,存菹丘,立骈牢,以為民饒。彼菹菜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馬之地。春秋賦生殺老,立施以守五谷。此以無用之壤臧民之羸,五家之數皆用而勿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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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反映出的保護山澤、“用而勿盡”、任麋鹿牛馬保有其地的思想與《國語》所載裡革之語一脈相承。由于戰國時代麋鹿數量的減少,各國貴族延續了在園囿、庭院中豢養麋鹿的習慣,麋鹿開始被視為“珍奇”受到保護。在齊國,齊宣王設囿方四十裡,嚴令禁止捕殺麋鹿:“(孟子)曰:‘……臣聞郊關之内有囿方四十裡,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裡,為阱于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

楚國貴族亦在庭院中飼養麋鹿,如《楚辭·九歌·湘夫人》雲:“麋何食兮庭中?蛟何為兮水裔?”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而在戰國末期的魏國:“從林鄉軍以至于今,秦七攻魏,五入囿中,邊城盡拔,文台堕,垂都焚,林木伐,麋鹿盡,而國繼以圍。”說明魏國也在國都大梁附近設定苑囿來豢養麋鹿,《史記》載其麋鹿盡失,足見魏人亦将麋鹿視作珍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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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周時代,麋鹿作為狩獵資源、珍奇物産受到周人的重視,在禮儀用度中廣泛使用,其在時人眼中的文化内涵也經曆了豐富和發展。西周初至春秋初期,由于種群數量的豐沛,麋鹿隻是作為常見的野獸或導緻災害的野獸得到記錄。及至春秋中葉,麋鹿成為各國重視的物産資源,交戰雙方中的“取麋”“獻麋”開始具備勝利或屈服的政治意義。

戰國以後麋鹿數量銳減,在戰國諸子的作品中,麋鹿一方面被視作原始野蠻的野獸,往往出現在對上古時代的追述中;另一方面又成為恬靜自然的象征物。此外,崇巫信鬼的楚人還将麋鹿的形象帶入了逝者的世界,在戰國時代的楚國貴族墓葬中,麋鹿的骸骨和裝飾着麋鹿角的鎮墓獸、虎座飛鳥被廣泛發現,說明在戰國楚人的觀念中,麋鹿和鹿角又獲得了驅惡辟邪、護佑死者的特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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