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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诸之麋:从猎物一跃成为神兽,古时麋鹿崇拜有多离谱?

作者:智史通鉴
孟诸之麋:从猎物一跃成为神兽,古时麋鹿崇拜有多离谱?

自古以来,几乎各个封建王朝都有或多或少的动物崇拜。

麋鹿崇拜就是其中的一种。

其实在最初的时候,麋鹿是被当成猎物看待的,它只是弓矢猎手的绿野餐饷。

从肉食者餐桌上的俘虏,到神圣不可亵渎的信仰对象,麋鹿的地位为何经历了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

孟诸之麋:从猎物一跃成为神兽,古时麋鹿崇拜有多离谱?

孟诸之麋

关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的“孟诸之麋”一词,历代学者信从杜预注,认为“麋”通“湄”,指水草交会地。近年公布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系年》第十一章(简57)中,我们也发现了“孟诸之麋”一词。通过对比《左传》原文中数处对“麋”的记载,可知传文“孟诸之麋”与简文“孟诸之麋”含义相同,都指水泽孟诸的麋鹿。

释《左传》“孟诸之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

初,楚子玉自为琼弁、玉缨,未之服也。先战,梦河神谓己曰:“畀余!余赐女孟诸之麋。”

其中,“孟诸”为宋国薮泽之名,见诸《尚书·禹贡》《尔雅·释地》《周礼·夏官·职方氏》等传世文献,作“孟诸”“明都”“盟诸”“孟猪”“望诸”等,杨伯峻先生注称在今河南省商丘市东北,因黄河多次冲决,今已无存。杜注释“麋”:“水草之交曰麋。”是读“麋”为“湄”。孔颖达《正义》引《尔雅·释水》:“水草交为湄。”杨伯峻先生从之。竹添光鸿《左氏会笺》亦从之,并称:“《尔雅》‘水草交为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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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今河南虞城县西北十里有孟诸台,俗谓之湄台,盖以孟诸之麋得名也”。从上下文义考察,则河神之语意为:“将你的琼弁和玉缨送给我!我把孟诸的水草地赐给你。”孟诸是宋国重要的水泽,以孟诸的水草地暗示宋国的土地,语意可通。

然而,“孟诸之麋”一词并非只见于《左传》。在近年公布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系年》第十一章中,我们又见到了“孟诸之麋”(直接引用整理者释文):

宋右(师)芋(华)兀(元)欲(劳)楚(师),乃行,穆王思(使)欧(驱)(孟)者(诸)之麋。

此事亦见于《左传·文公十年》,传云:“宋华御事曰:‘楚欲弱我也,先为之弱乎?何必使诱我?我实不能,民何罪?’乃逆楚子,劳且听命。遂道以田孟诸。”整理者已疑简文之“华元”为其父华御事之误,而《左传》与《系年》所载“劳楚师”之事则略同。相较《左传》,《系年》记载了楚穆王田猎于孟诸的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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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年》整理者注“麋”曰:“据简文,‘麋’实指麋鹿。”简文意为楚穆王驱赶孟诸的麋鹿,把它们迁徙到徒之地。简文“孟诸之麋”必不可能指水草交会之地,唯有理解为麋鹿方可上下通顺。“孟诸之麋”一词在《左传》与《系年》中并见,两书成书时代相近,虽并不载于同时同事,但“孟诸之麋”或为当时人习用的固有名词。

反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之文,如将“畀余!余赐女孟诸之麋”中的“孟诸之麋”也理解为“麋”之本字,则河神语意为:“将你的琼弁和玉缨送给我!我把孟诸的麋鹿赐给你。”河神所谓将赐子玉“孟诸之麋”引申为子玉可以得到宋国孟诸的土地,也即以一地之物产代指此地,文义同样可通。

此外,检诸《左传》全文,经传中共出现四处“麋”字,这四个“麋”无一例外,均为本字,意指麋鹿:

孟诸之麋:从猎物一跃成为神兽,古时麋鹿崇拜有多离谱?
孟诸之麋:从猎物一跃成为神兽,古时麋鹿崇拜有多离谱?

除《左传·庄公十七年》麋多而为灾的记载外,其余三处记载,麋鹿均出现在与战争、军事相关的场景中。僖公三十三年,皇武子辞秦师,表示愿意将郑国的原圃提供给秦将使用,任其猎取麋鹿。传文表明,秦国、郑国都在专门的猎场(原圃、具囿)中豢养麋鹿。皇武子表示任由秦将猎取原圃的麋鹿,含有示弱的意味。

《左传·宣公十二年》传文详载了晋楚之战的史事。在晋楚对垒期间的两次小规模战役中,晋鲍癸要求楚摄叔献麋,晋魏向楚潘党献麋得以脱身,展现出晋楚双方将领在战争中勇武善射、从容不迫的风度,历来为人称道。相关记载表明,麋鹿为弱势者所献、强势者所取之物,是当时人的固有观念。

这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子玉梦中河神所谓“孟诸之麋”一词的内涵。在春秋时期,时人已将“取麋”视作取得优势的象征。在子玉的梦中,河神允诺将孟诸的麋鹿赐给他,则极有可能暗含子玉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的象征意味。综上所论,《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传文中的“孟诸之麋”应与《系年》第十一章简文(第57简)相合,可理解为孟诸水域的麋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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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时期麋鹿的功用与文化意蕴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左传》将河神赐予子玉孟诸的麋鹿视为楚国将战胜宋国的隐喻,显示出麋鹿作为地方物产的代表性。西周时期,麋鹿的种群数量庞大,广泛地分布在长江、淮河、黄河流域。但自春秋战国以降,麋鹿的数量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人类的大量捕猎趋于减少。谭邦杰《中国的珍禽异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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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麋鹿数量的减少,麋鹿逐渐得到更多重视,两周时人对麋鹿的看法也因此发生了变化。西周初,“麋鹿”通常作为狩猎对象出现在文献记载中,如《逸周书·世俘》记载周繁盛出猎:“武王狩,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

麋鹿在武王的猎获中数量最为巨大,足见商周之际麋鹿种群的庞大。在这一时期,麋鹿已经成为狩猎活动中极为常见的猎物。及至春秋,麋鹿作为一种狩猎对象仍然多见,石鼓文《田车诗》“秀弓寺(待)射,麋豕孔庶”,描绘了春秋早期秦国贵族田猎时麋鹿、野猪数量繁盛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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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麋鹿的物产价值也受到时人的重视,如《国语·鲁语上》记载了大夫里革谏宣公保护山泽的史事:“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麋,鸟翼卵,虫舍喙,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里革引“长其麋,蕃其庶物”的“古训”,劝谏鲁公顺时渔猎,保护山泽。

以是言观之,麋鹿已经被视作一种需要保护的物产资源,在山泽兽类当中具有代表性。此外,为保护麋鹿这一狩猎资源,春秋各国建立起名称各异的园囿猎场来收容麋鹿,“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可见在春秋中期,麋鹿已经得到贵族阶层的重视。

《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晋鲍癸当其后,使摄叔奉麋献焉,曰:‘以岁之非时,献禽之未至,敢膳诸从者。’”据《周礼·天官冢宰》记载的兽人一职“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正与摄叔所谓“岁之非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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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在春秋战国时期,一系列规定如何运用麋鹿制品的礼仪制度已经形成。麋鹿皮革还被用于射礼中矢侯的制作,《仪礼·乡射礼》载:“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周礼·天官冢宰》载司裘:“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则共麋侯,皆设其鹄。”显然麋鹿裘皮的使用又与射礼矢侯的等级设置相关。

《仪礼·少牢馈食礼》云:“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这些载于礼书的材料表明,麋鹿及其制品已广泛地融入了周人的贡献、飨宴、射礼等诸多礼仪活动中,麋鹿的贡献有时间规定,麋皮箭靶(麋侯)又对应射礼中相应的贵族等级。麋鹿在贵族的礼仪用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战国时期,将麋鹿视为狩猎资源加以保护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如《管子·国准》谓:

“立祈祥以固山泽,立械器以使万物,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策。童山竭泽,益利搏流,出山金立币,存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彼菹菜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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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反映出的保护山泽、“用而勿尽”、任麋鹿牛马保有其地的思想与《国语》所载里革之语一脉相承。由于战国时代麋鹿数量的减少,各国贵族延续了在园囿、庭院中豢养麋鹿的习惯,麋鹿开始被视为“珍奇”受到保护。在齐国,齐宣王设囿方四十里,严令禁止捕杀麋鹿:“(孟子)曰:‘……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

楚国贵族亦在庭院中饲养麋鹿,如《楚辞·九歌·湘夫人》云:“麋何食兮庭中?蛟何为兮水裔?”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而在战国末期的魏国:“从林乡军以至于今,秦七攻魏,五入囿中,边城尽拔,文台堕,垂都焚,林木伐,麋鹿尽,而国继以围。”说明魏国也在国都大梁附近设置苑囿来豢养麋鹿,《史记》载其麋鹿尽失,足见魏人亦将麋鹿视作珍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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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时代,麋鹿作为狩猎资源、珍奇物产受到周人的重视,在礼仪用度中广泛使用,其在时人眼中的文化内涵也经历了丰富和发展。西周初至春秋初期,由于种群数量的丰沛,麋鹿只是作为常见的野兽或导致灾害的野兽得到记录。及至春秋中叶,麋鹿成为各国重视的物产资源,交战双方中的“取麋”“献麋”开始具备胜利或屈服的政治意义。

战国以后麋鹿数量锐减,在战国诸子的作品中,麋鹿一方面被视作原始野蛮的野兽,往往出现在对上古时代的追述中;另一方面又成为恬静自然的象征物。此外,崇巫信鬼的楚人还将麋鹿的形象带入了逝者的世界,在战国时代的楚国贵族墓葬中,麋鹿的骸骨和装饰着麋鹿角的镇墓兽、虎座飞鸟被广泛发现,说明在战国楚人的观念中,麋鹿和鹿角又获得了驱恶辟邪、护佑死者的特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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