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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基金經理離職信披為何屢惹争議?

作者:财經新媒體

作者 | 蔣金麗 編輯 | 蔣詩舟

丘棟榮被傳離職,中庚基金回應“翻車”。近年來,基金公司在處理明星基金經理離職這件事上,屢次出現争議。

比如,近期被爆涉行賄、受賄案的諾安基金前基金經理蔡嵩松,當初離職時對外宣稱是“奔私”,且離職前經曆過辟謠風波。

還有一些“懸案”未決:工銀瑞信基金前“一姐”袁芳在産品封閉期内離職;華安基金前明星基金經理張亮在産品募集期内離職。真相究竟如何,兩家基金公司均未做出回應或澄清。

諸如此類的操作,引發投資者對基金公司信披公信力和合理性的質疑。對于公衆來說,期待的是及時回應真相,但礙于種種原因,基金公司往往選擇低調處理。

回應為何“翻車”?

站在基金公司的角度,明星基金經理“出走”的消息不胫而走,無疑是一次重大的公關考驗。尺度拿捏稍有不慎,可能會釀成品牌危機。

從前網際網路不發達的時候,資訊流通相對閉塞,基金公司對此諱莫如深,通常會等内部處理妥當,再發一紙公告。

如今,社交媒體的觸角深入腹地,幾乎沒有不透風的牆。可能這邊基金經理出于各種原因剛送出辭呈,還在跟公司拉扯,另一邊輿論已經沸沸揚揚。

既然“紙包不住火”,這就非常考驗基金公司回應的速度和态度。

中庚基金對“丘棟榮被傳離職”的回應,大概是近年來基金圈最翻車的一次。

這則消息最早流出,是在“五一”節前。4月30日,中庚基金通過媒體否認了此事,稱丘棟榮沒有離任的計劃,之是以造成這一誤解,是因為他管理的産品将增聘基金經理。

假期一過,事件反轉,口風變成“丘棟榮離任的事可能沒那麼快”。一時間,波瀾再起。《财經》新媒體曾向中庚基金求證此事,得到的答複是“近期會增聘,但其他不确定”。

5月11日,丘棟榮旗下兩隻基金果然釋出增聘公告,中庚價值品質一年持有增聘吳承根為基金經理,中庚價值領航增聘劉晟為基金經理。

與此同時,中庚基金發了一份官方回應。除去風險提示,回應的内容超過1500字,涉及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中庚基金為何會做出增聘基金經理的安排?

這其實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即增聘是否與丘棟榮離職有關。但中庚基金沒有正面回應此事,而是花了400多字介紹公司投研建設,稱“做出增聘基金經理的安排,可以最大化發揮投研人才的阿爾法,讓投研團隊中的每個人(包括基金經理、研究員)更好地發揮投研體系化發展的效能”。

之後又回答了另外三個問題:能否介紹增聘的兩位基金經理履曆?在産品、人事任免等方面,後續還有哪些安排?中庚基金在投研一體化建設上成效如何?亦未正面回應傳聞。

也正是這份回應,引發了第三波輿情,被诟病“不真誠”“消耗投資者的信任”。

信披公平性争議

從現實的情況推斷,丘棟榮就算要離職,至少也要到7月份。因為他還管理着一隻18個月的封閉期産品,屆時才會轉為開放式基金。

基金經理離職公告一定要等最後那天披露嗎?

一位頭部基金公司合規人士向《财經》新媒體解釋,基金經理離職信披主要依據兩部法規,即《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兩個法規均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内對外公告…”

據前述合規人士透露,在實務中,基金經理離任需要經基金業協會審批通過,才會進行公告,“沒有離職公告這種公告類型,隻有基金經理變更公告,也并非一定要等最後那天披露,可能和協會審批有關,也可能和公司内部安排有關”。

但丘棟榮要離職的消息,最初是從管道傳出,這也引起了公衆對于信披公平性的質疑。手握大資金的機構投資者或具有話語權的管道,總是先于散戶獲悉基金經理離職的消息,是否公平?

該合規人士認為,在未公開披露公告前,透露的消息不一定屬實,不涉及公平的問題。但如有确定的離職消息被提前披露給特定對象,則涉及公平性問題。

另一位中型基金公司合規人士表示:“如果在沒有公開披露前,提前向機構客戶和管道透露了相關資訊,這種情況我們覺得算是對普通投資者不公平,是不可取的。”

中庚基金并非唯一引發争議的公司。

近年來,在處理明星基金經理離職這件事上,多次出現過争議。比如,近期被爆涉行賄、受賄案的蔡嵩松,當初離職時對外宣稱是“奔私”,且離職前經曆過辟謠風波。

2022年9月20日,一則“蔡姓頂流基金經理本周失聯”的消息在業内廣為流傳,蔡嵩松被推上風口浪尖。這則傳言還提到,“同一機構有基金經理近日被刑拘”。

次日淩晨,蔡嵩松發了一條朋友圈,稱“正在休假中”。諾安基金随後也向媒體回應:“我司基金經理蔡嵩松目前在休假中,其管理的相關産品運作一切正常。”

2022年10月15日,和蔡嵩松一起涉案的曲泉儒離職。蔡嵩松則從次年5月開始卸任産品,并在9月底離職。

真相在半年後才被天眼查一條開庭公告揭開:蔡嵩松、曲泉儒、董博雄等人牽涉“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罪”,已于2024年3月27日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号為(2024)浙07刑初1号。

公募行業還有一些“懸案”未決。比如,工銀瑞信基金前“一姐”袁芳在産品封閉期内離職;華安基金前明星基金經理張亮在産品募集期内離職。真相究竟如何,兩家基金公司均未做出回應或澄清。

公衆知情權需進一步保障

如果基金經理任期内涉嫌老鼠倉、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基金公司有沒有義務進行披露?

前述頭部基金公司合規人士告訴《财經》新媒體,這需要結合兩部法規來看。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第三十六條:“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資訊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隻提及報告派出機構,未提及要對外披露的要求。”該合規人士表示。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或其進階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基金運作時期的重大事件之一,需要披露。

該合規人士指出,“但是在其收到重大處罰前,該基金經理往往已是基金公司離職員工了,是以基金公司無披露的義務。”

也就是說,在現行法規下,即便基金經理出現違法行為,基金公司在處理流程上,也不會涉及對外披露這一環節。

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公衆的知情權?似乎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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