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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縣最高3000萬元!用于支援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等設施建設

作者:農林衛視

5月11日,據國家發改委網站,為加強和規範生态保護修複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家發改委印發《生态保護修複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辦法提出,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情況,實施差别化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政策。“雙重”“三北”等重點區域生态保護修複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含參照相關政策執行的地區)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分别為60%、70%、80%、80%;濕地保護修複項目按照80%執行。

每縣最高3000萬元!用于支援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等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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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援範圍、方式和标準方面,包括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等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實施方案)部署的農業綠色發展項目。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以畜禽養殖大縣為重點,支援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等環節的基礎設施建設。

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以長江、黃河流域為重點,兼顧其他重要流域,優先選擇水環境敏感區和糧食主産區,重點支援農田面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産養殖污染防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以牧區和半牧區省(區)為重點,支援高産穩産優質飼草基地、現代化草原生态牧場或标準化規模養殖場、優良種畜和飼草種子擴繁基地、防災減災飼草貯運體系等方面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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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情況,實施差别化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政策。具體支援标準如下: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50%,同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每個縣支援總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每個縣支援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每個縣支援年度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生态保護修複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内投資管理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範生态保護修複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生态保護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生态保護修複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的申報、稽核、下達和監管等。其中,農業綠色發展地方項目的申報、下達與執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估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中央預算内投資補助地方農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19〕302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全部為限制性任務。堅持公平公正、急用優先、程式完備、綜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本專項中央預算内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四條 專項實施期限原則上為5年,如實施期滿仍需繼續執行,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章 支援範圍、方式和标準

第五條 本專項主要用于納入《全國重要生态系統保護和修複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及其專項建設規劃、《三北工程六期規劃》中符合支援方向的重點區域生态保護修複項目;《生态保護和修複支撐體系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建設及野生動植物保護重大工程建設規劃(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中部署的生态保護支撐體系項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等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實施方案)部署的農業綠色發展項目。具體包括:

(一)“雙重”“三北”等重點區域生态保護修複項目,包括營造林、退化草原修複、濕地保護修複(主要支援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濕地保護基礎設施、退化濕地修複、科研監測等建設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節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設施等建設内容,并對項目内的木本糧油基地予以統籌支援。

(二)重點生态資源保護項目,包括森林草原防滅火、林草種質資源儲存及攻關、管護站點、生态保護修複重大工程監測監管評估系統建設等。

(三)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包括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和科研監測設施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設施裝備建設等。

(四)林業行業及執法能力建設項目,包括重點地區綠化、林業科技創新能力、林業執法監管能力、國有林區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等。

(五)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以畜禽養殖大縣為重點,支援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等環節的基礎設施建設。

(六)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以長江、黃河流域為重點,兼顧其他重要流域,優先選擇水環境敏感區和糧食主産區,重點支援農田面源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産養殖污染防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七)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項目,以長江流域“一江兩湖七河和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等禁捕退捕縣(市、區)為重點區域,重點支援珍稀瀕危物種資源保護、關鍵栖息地保護及修複、漁政執法能力建設、水生生物資源及栖息地監測、水生生物保護技術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礎設施建設。

(八)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以牧區和半牧區省(區)為重點,支援高産穩産優質飼草基地、現代化草原生态牧場或标準化規模養殖場、優良種畜和飼草種子擴繁基地、防災減災飼草貯運體系等方面基礎設施建設。

(九)其他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準許、印發的其他生态保護修複、農業綠色發展等方面規劃内的相關項目。

第六條 本專項主要支援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非經營性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确需支援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七條 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情況,實施差别化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政策。具體支援标準如下:

(一)“雙重”“三北”等重點區域生态保護修複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含參照相關政策執行的地區,下同)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分别為 60%、70%、80%、80%;濕地保護修複項目按照80%執行。

(二)重點生态資源保護項目,其中森林草原防滅火項目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分别為 60%、70%、 80%、80%,其中森林防火應急道路建設中央預算内投資最高不超過建立50萬元/公裡、改造30萬元/公裡;國家級林草種質資源儲存庫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80%,鄉土樹種保供繁育基地、采種良種基地、草種基地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40%;管護用房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定額支援标準為建立或重建改造35萬元/個、加強改造或移動管護用房25萬元/個、功能完善10萬元/個。

(三)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包括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重要自然保護地保護管理和科研監測設施建設項目,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設施裝備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 80%。

(四)林業行業及執法能力建設項目,其中重點地區綠化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100%;林業科技創新能力、國有林區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80%;林業執法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定額支援标準為一級站40萬元/個、二級站30萬元/個。

(五)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 50%,同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每個縣支援總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每個縣支援總金額不超過 5000萬元,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每個縣支援年度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六)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項目,東部、中部、西部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分别為40%、50%、60%。

(七)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中央機關和西藏、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項目,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比例為100%(鄉土樹種保供繁育基地、采種良種基地、草種基地建設及其他定額支援項目、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業轉型更新項目除外);其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項目參照項目所在地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标準執行。

(八)其他建設項目,依據相關建設規劃或方案明确的支援标準執行。

第八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内投資,重點區域生态保護修複項目、生态保護支撐體系項目(重點地區綠化項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的方式,原則上不打捆或切塊下達;農業綠色發展項目,根據項目情況采取打捆下達或直接下達到具體項目的方式。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分别作為項目彙總申報機關。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對申報項目承擔稽核責任,確定項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規,資金使用科學規範,申報材料真實可信。督促項目機關根據投資能力,統籌采取加大地方财政及自有資金投入、合理使用國債、地方專項債券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争取各類貸款等多種方式,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十條 項目機關要根據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國家有關行業标準或規範,紮實做好申請使用本專項資金的項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設内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投資概算及來源、完成時限,確定前期工作達到規定的深度和品質。項目機關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完成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或項目備案程式。列入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項目視同已經批複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準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機關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備案部門報告,審批或備案部門可以要求項目機關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加強投資項目儲備,合理提出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将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動态更新填報、逐漸補充完善項目資訊,并對有關資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項目機關提出,按程式報送項目彙總申報機關。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稽核,并彙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或者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對于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中央機關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按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稽核後按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申報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按規定填報績效目标,并随投資計劃一并報送。同步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項目,并確定入庫資訊與項目前期工作批複、年度投資計劃申封包件一緻。

第十四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援範圍和支援标準、是否存在多頭重複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内投資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設性資金、是否完成審批或備案程式、是否落實中央預算内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機關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資訊進行嚴格審查,確定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項目報建手續完備,避免計劃下達後形成沉澱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機關申請本專項投資計劃,應當綜合評估當地政府投資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確定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加強稽核把關。

第十六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申報投資計劃,應明确申報計劃中每個項目的項目機關和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機關及監管責任人,并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機關及監管責任人認可。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委托相關機關進行評估。被委托機關應組織專家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核定符合本專項支援範圍的投資規模。對于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複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複,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複。

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彙總申報的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稽核後下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标。其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彙總申報的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稽核後下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标。對地方彙總申報的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稽核和綜合平衡後,下達有關省級發展改革、行業主管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标。對農業綠色發展項目,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稽核和綜合平衡後,下達農業農村部、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标。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中已經明确到具體項目的,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在收到下達檔案後10個工作日内轉發下達投資計劃;采取打捆方式的,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在收到檔案20個工作日内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及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分解下達資訊,并對計劃分解下達資金的合規性負責。

分解下達投資計劃時,要落實和明确每個項目的項目機關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機關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機關和監管責任人認可後填報入庫。禁止向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機關分解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九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轉發或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時,要督促和支援項目機關加強财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有關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内年度投資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确需調整的,應嚴格執行投資計劃調整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調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調入項目應符合本專項有關要求,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或已開工建設,安排的中央投資不應超過已确定的或根據本專項支援标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規模。

第二十一條 項目機關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的主體責任,在收到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後要盡快開工建設。依法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對項目的建設品質及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産安全負責。項目建成後,項目機關應當及時申請或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審批或備案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确産權,落實運作主體和管護責任,加強建後管護機制建設,積極探索靈活、有效的管護機制,鼓勵通過專業隊伍管護、承包管護、林農(牧民)自管等多種模式,落實管護措施,確定項目建設成果得到鞏固,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機關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準許的項目建設内容、規模和标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機關承擔項目監管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環節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項目機關規範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確定建設品質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應通過日常排程、線上監測、現場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計劃執行等情況的監管,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項目機關整改處理。每月 10 日前,應督促項目機關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确完整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資料和資訊,同步上傳項目進度和資金支付使用等資料,并加強稽核(涉密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跟蹤、動态掌握本專項計劃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采取督促自查、組織互相抽檢、實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加強監管,并将各類檢查結果作為後續中央預算内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對各級發展改革、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财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進行的各類監督檢查,項目機關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機關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每年對本專項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績效目标實作等情況組織開展自評,形成年度績效評估報告,并将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後續年度優化專項設定、完善專項管理、安排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

對發現的未及時準确完整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資訊、項目實施和計劃執行進度不符合要求、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等問題的地方和機關,将視情況采取調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内投資規模、暫緩受理中央預算内投資計劃申請等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項目彙總申報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機關管理辦法,細化實化投資申報、計劃下達、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監督檢查、資訊報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 2021年釋出的《重點區域生态保護和修複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生态保護和修複支撐體系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及《農業綠色發展中央預算内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 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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