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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

作者:法家說法
關于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

關于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糾紛的裁判規則

01、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無效後工程款結算依據的認定。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黑白合同均被認定無效時,原則上應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實際履行的合同來結算工程價款;若無法确定雙方實際履行哪份合同的,應以必須招投标或已經招投标手續并且中标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02、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浙江寶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老闆娘水産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闆娘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正常的合同變更受到法律保護。對于一些以變更合同之名,行簽訂“黑白合同”之實的行為,應當認定“黑合同”無效。當事人對于工程價款的重大變更,屬于合同的實質性内容不一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03、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變更與黑白合同的認定—唐山鳳輝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赤峰建設建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在中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了賠償一方停工損失而對工程價款結算方式進行變更約定,其實質為損失賠償的約定,屬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變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黑白合同”,其效力應予以認定,可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發包人将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标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标後,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标投标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04、經過招投标程式簽訂的中标合同無效,如何結算?——中标合同無效,應以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規定,系适用于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情形,故該條司法解釋規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定均無效,應當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确定工程價款。

【案例文号】:(2020)蘇民申3956号

05、洛陽通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洛陽監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中标程式合法有效,但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違反招投中檔案的,應以招投中檔案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案例文号】:(2022)豫03民終2054号

06、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補充合同、結算協定等内容如不構成對中标合同實質性變更的,則不形成“黑白合同”關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案涉補充協定、補充合同等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屬于“黑白合同”問題。“黑白合同”通常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合同,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即“白合同”,另一份或多份是與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合同即“黑合同”。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以及誠信的原則,按照上述原則簽訂的中标合同,對于招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參與競标活動的主體,都是公平的結果。是以,發包人與承包人應以中标合同作為确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中标合同簽訂後,由于工程複雜程度高、履行期限長、變化大,随着施工進度的深入,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工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簽訂補充、變更協定是正常和普遍的,但是這種補充或者變更協定不應構成對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的違反或者背離。

确定是否對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進行變更,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足以影響其他競标人能夠中标或者以何種條件中标。發包人與承包人的補充或變更協定的内容排除其他競标人中标的可能或其他競标人中标條件的,構成對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的變更。

第二、是否對招标人與中标人的權利義務産生較大影響。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補充或變更協定較大的改變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導緻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則背離了中标合同的實質性内容。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

0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備案合同和存檔合同兩個版本,當事人雙方在發生争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恒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發生争議時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不是指以存檔合同文本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案例文号】:(2007)民一終字第74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總第142期)

08、未進行招投标活動或者未進行實質意義上的招投标活動而編造的當事人明确表示僅用于備案以辦理建設工程手續的中标合同,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青島阜東鍛壓機械有限公司與青島膠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對備案的中标合同應作嚴格的文義解釋,應限于根據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标且确實進行了招投标活動并根據招投标結果簽訂了的合同;未進行招投标活動或者未進行實質意義上的招投标活動而編造的當事人明确表示僅用于備案以辦理建設工程手續的中标合同,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備案的中标合同,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案例文号】:(2008)青民一終字第602号

09、黑白合同均無效時,應以實際履行的補充協定等檔案作為結算依據——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南京華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裁判要旨】:

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經備案後仍屬無效。合同無效後,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結算也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應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依據。雙方備案後簽訂的補充協定系私下簽訂,其内容構成了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内容的變更,應屬黑合同,亦應被認定無效。此時,應以實際履行的補充協定等檔案作為結算依據。

【案例文号】:(2011)甯民終字第643号

10、建設工程所涉施工合同均無效時,應綜合考慮并參照雙方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汕頭公司與秦浪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時,應綜合締約時建築市場行情、利于當事人接受、訴訟經濟等因素,參照雙方達成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案例文号】:(2011)民一終字第62号

11、鴻順公司與森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工程價款屬于影響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内容,雙方在補充協定中對工程價款作了12%的讓利,應當認定為是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内容作了重大改變,而非一般的合同内容變更或其他條款的修改,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故本案應當以備案的2009年12月30日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黑白合同的适用對象既包括強制性招标項目,也包括非強制性招标項目但當事人履行了招投标程式的項目。隻要當事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規定,通過招投标方式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和中标人就應當根據中标通知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簽訂與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合同,即“黑白合同”。

12、萬廈公司與旺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就合同的備案而言,政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标合同需要進行備案,它關系到該合同項目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是以,對該類合同要依法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但除法律另有明确規定外,中标合同是否已經備案通常不能作為合同生效的标志。

13、牡丹園公司與中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及的兩種合同屬于典型的“黑白合同”。當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訂立合同,且在補充協定中約定按未備案合同履行,但由于該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以雙方的約定無效。另一方面,本案備案合同和未備案合同存在特殊情況,即備案合同在許多具體内容上欠缺,而未備案合同較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未備案合同也是對備案合同的補充和細化,是以,未備案合同中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内容不沖突的其他條款的效力應予以認定。而實質性不同之處應以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14、萊鋼公司與普勻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在招标投标前即就投标價格等實質性内容進行約定并簽訂工程承包架構協定,雙方所履行的招投标程式屬于先定後招的虛假招标行為,違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強制性規定,在中标合同訂立前簽訂的工程承包架構協定無效,此後雙方履行招标投标程式所訂立的施工合同亦無效。工程承包架構協定雖然也是無效的,但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應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15、在“白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結算,一般不能作為确定工程價款的依據。但承包人自願放棄“黑白合同”之間價差的除外。

16、“黑白合同”規則不适用于自願招标工程。

17、“黑白合同”規則不适用于未經招投标的備案合同。

18、中标合同是否備案,不影響“黑白合同”規則的适用。

19、簽訂中标合同後客觀形勢發生根本變化的,不适用“黑白合同”規則。

20、“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品質、工程期限、工程價款、工程範圍和工程項目性質。

21、對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的輕微變更,不構成“黑白合同”。

22、因工程量增減導緻中标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合理變更的,不構成“黑白合同”。

23、變更中标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的,可能構成“黑白合同”。

24、對中标合同未約定事項進行補充約定的,不構成“黑白合同”。

25、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約定缺乏合理基礎的“讓利”“回購”等,構成“黑白合同”。

26、變更中标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可能構成“黑白合同”。

27、變更中标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的,不構成“黑白合同”。

28、黑、白合同的簽訂順序不同,不影響“黑白合同”的定性。

29、黑、白合同的簽訂順序不同,則“白合同”的效力有所不同。

30、“白合同”隻是結算價款的依據,不能限制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項。

31、“白合同”無效的,不能作為“結算根據”。

32、“黑合同”的價格條款,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結算根據。

33、對“黑白合同”的價差不能進行收繳。

34、陰陽合同均無效,按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工程結算。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内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标檔案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陰合同”則是承包方與發包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定的招投标程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築工程公司認為,中标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适用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标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産開發公司與B建築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經對招投标項目的實質性内容達成一緻,構成惡意串标,并且簽訂了标前合同(陰合同),後又違法進行招投标并另行訂立中标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是以中标無效,進而必然導緻是以簽訂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适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以,标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标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35、洛陽市洛龍區安樂鎮衛生院、林州二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通過合法招标程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将三層建築物變更為四層,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關規定,超建部分被市相關管理部門限期責令拆除并處以罰款。雙方所簽訂補充協定,因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協定。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終834号

36、河南錦達置業有限公司、洛陽市銀磊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濟适用房項目(2015年),标前簽訂協定書,進行招投标、簽訂合同後備案,法院認定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終1519号

37、洛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洛陽市宏偉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發承包雙方簽訂四份合同且均無效,雙方對實際履行的合同亦有争議難以确定,法院以雙方最後簽訂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且2014年簽訂《補充合同》時案涉工程已基本完成,應認為雙方簽訂《補充合同》是對工程計價達成的一緻意見,亦應認定該《補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據此确定工程價款。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終1154号

38、在涉案工程招标投标過程中存在”明招暗定“而認定中标前後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定均無效——新疆華誠安居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華誠房地産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導簽訂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對方鐵建大橋工程局按約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誠房地産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後,華誠房地産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為存在違法違規為由,于二審中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屬于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故,華誠房地産公司關于其與鐵建大橋工程局于招投标前就合同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行為違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規定,導緻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347号

39、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

恒和公司和中天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和2013年6月26日分别簽訂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但截止本案一審庭審時,恒和公司對于案涉工程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案涉工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規避了國家對規劃體系、工程品質等問題的監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應為無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255号

40、陰陽合同均無效,按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工程結算。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标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内容相異的合同,通常“陽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标檔案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陰合同”則是承包方與發包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定的招投标程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築工程公司認為,中标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一緻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标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适用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标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産開發公司與B建築工程公司在招投标前已經對招投标項目的實質性内容達成一緻,構成惡意串标,并且簽訂了标前合同(陰合同),後又違法進行招投标并另行訂立中标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是以中标無效,進而必然導緻是以簽訂的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适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以,标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标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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