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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裁判規則(二)(2024年5月修訂)

作者:法家說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裁判規則(二)(2024年5月修訂)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裁判規則(二)

2024年5月修訂

17、參考案例:張某、王某訴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借據上隻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簽名,出借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對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還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體數額,此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22)晉08民再7号

18、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張某勝與林某團、張安琪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争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

【規則解析】:

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定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将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職權追加。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後,隻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确實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财産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财産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确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争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确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文号】:(2011)浙溫商初字第23号(2012)浙商終字第32号

【案例來源】: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

19、夫妻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應注意核實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工商銀行廣州第一支行與廣州某制冷裝置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業務領域中,擔保人所負擔保之債往往金額巨大,且顯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擔保人配偶為大額金融借款作擔保,共同簽字的,為共同債務,須承擔擔保責任。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采取調驗證據、鑒定、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證簽字的真實性,以确定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維護擔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參與配偶生産經營活動的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标準和法律适用規則曆經多次修訂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正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債共簽”原則。尤其在金融借款業務領域中,擔保人所負擔保之債往往金額巨大,且顯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擔保人配偶為大額金融借款作擔保,需要共同簽字,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共同承擔責任。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要善用調查核實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調驗證據、鑒定、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證簽字的真實性,以确定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維護擔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參與配偶生産經營活動的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該案的辦理,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民事監督領域的重要作用,通過運用調查核實權,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釋出涉夫妻共同債務類典型案例

20、如何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呂某祿與邢某桃、方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規則解析】: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的舉債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不僅涉及夫妻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有兩個:其一,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是以,在認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應着重考慮舉債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債之後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舉債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例文号】:(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2014)甯民終字第5338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

2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雙方共同投資的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雙方共同投資公司的流動資金使用,應認定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且借款發生後,夫妻另一方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應認定該方對借款事實明知或者予以追認,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借款合同》約定,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于借款人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流動資金使用。案涉借款發生于李某和鄧某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由李某持股95%、鄧某英持股5%,該借款應當認定為用于李某、鄧某英夫妻共同生産經營。借款發生後,鄧某英以其所持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為案涉借款辦理了股權質押,應當認定鄧某英對于借款事實明知或者事後予以了追認。故案涉借款屬于鄧某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鄧某英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雖然案涉借款有2000萬元彙入李某賬戶、4000萬元彙入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賬戶,但是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出具了《還款确認書》。故李某作為共同借款人之一,應當對全部借款6000萬元承擔還款責任。鄧某英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上關于被擔保債權數額為46025000元的記載,不能證明其擔保的僅有彙入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的4000萬元債權。故鄧某英應當對6000萬元債權相應的欠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22、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擔保,未獲另一方追認的無法證明抵押系真實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小敏訴小盧、小王、張某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擔保,并假冒另一方對抵押擔保合同進行追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設立抵押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相關擔保條款對另一方不發生效力。

23、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為個人債務——陳克軍訴齊琦、崔小微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舉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衡量的重要依據應是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應認定為舉債人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24、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李佳訴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

雙方間交易習慣的存在應由當事人舉證證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來模式與本次交易往來模式相似,不得認定存在相應交易習慣。夫妻離婚後生活交往及經濟往來仍較為密切的,一方舉債不宜認定僅由該方承擔,也不宜認定由雙方連帶承擔,而應認定為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526号

25、民間借貸糾紛中,以夫或妻單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條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查明作為名義債權人的父母與作為名義債務人的子女間有無真實的借貸合意——陳某某訴吳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糾紛中,以夫或妻單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條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上應首先查明作為名義債權人的父母與作為名義債務人的子女間有無真實的借貸合意。此需結合出借人的收入、經濟狀況與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貸的合理需求、是否存在分居、離婚等将涉财産分割之利益沖突、借條有無日期倒簽等情況綜合認定。

【案例文号】:(2018)滬02民終11683号

26、夫妻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該行為屬于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為,所獲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崔玉花與楊興義、馬耀中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債權人已經證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9年第2輯(總第49輯)

27、夫妻一方雖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但資金流向上該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裁判要旨】:

雖然被告是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但從資金流向上看,原告将款項彙入被告賬戶後,被告随即将款項彙給其配偶,由此可知被告配偶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是以應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28、借款人配偶對借貸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全面審查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李少華與蔡毅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款項是否實際出借、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是民間借貸案件首要和最基本的事實。處理債務人及其配偶涉離婚背景的民間借貸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争議、借款人的配偶對借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全面查證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準确把握本證與反證的證明标準,防範當事人以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虛假訴訟。

【案例文号】:(201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63号

29、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負債務應綜合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産生活是否密切相關來判斷——楊某訴張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綜合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産生活是否密切相關,來确定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0、丈夫去世留下百萬欠款,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本案争議焦點有二: 一是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田小某、馬某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金某主張田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00萬元,送出了與田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相應轉賬憑證等為證。徐某辯稱其不知情、系虛假債務等,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認定金某與田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依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田某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未還的事實。

關于争議焦點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案涉借款發生于田某與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雙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但之後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一家與建築相關的公司,徐某亦認可幹工程,且認可公司賬戶田某與其二人都可操作,田某去世後徐某接管了相關工程,結合借款合同中載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送出的與徐某溝通的錄音、視訊,應認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與徐某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為兩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徐某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争議焦點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其可不負清償責任。本案現有證據證明田某遺有兩套房産、一家公司。田某去世後,田小某、馬某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現其二人未明确表示放棄田某遺産的繼承,故其二人依法應在繼承田某遺産範圍内對田某所負的案涉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田小某、馬某在繼承被繼承人田某遺産範圍内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規則解析】:

在大陸現有的法律體系和語境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指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以全部财産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十分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确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事後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記載的内容進行判斷。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範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産生,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大額借貸、贈與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确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将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來源】:魯法案例【2023】499号

31、夫妻一方于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泉錦訴呂昭容、郭瑤英、李亮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數額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用于放貸,債權人未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不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文号】:(2018)滬01民終814号

32、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

【裁判要旨】:

被告俞某向原告借款期間,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雖然個人借款合同中擔保方非被告陶晶本人簽名,但被告陶晶以此為由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理由不足,況且依原告與被告俞某表述“陶晶”字樣簽名是否為其本人所簽名,作為原告并不知情,且在被告陶晶提供的由被告俞某在雙方登記離婚時所寫的債務清單中确已将該筆債務列入,而兩被告之間對于債務的分割并不能影響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權利。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陶晶共同歸還借款以及相應違約金的主張,本院應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6)滬0112民初937号

33、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等,一方如果主張為民間借貸,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合意——王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具有戀人、夫妻等親密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情況下雙方會存在一定的金錢轉賬往來。若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僅向法院提供轉賬記錄,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辯解釋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高度蓋然性”便暫不能成立,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還需要送出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不能證明的,法院不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

34、夫妻一方雖持有欠條,但不能證明借貸發生的情形——持有欠條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還款,但未就出借資金來源、款項傳遞等事實舉證的,不能得出借貸發生結論——劉某與何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借貸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為前提,即借貸雙方須形成借貸合意,且須實際傳遞相應款項。當事人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的,應對借貸合意、款項傳遞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劉某與何某在戀愛、結婚以後并未約定分别财産制,在婚姻感情出現危機并已分居之時約定夫妻分别财産制,并于次日即形成6萬元欠條,欠條形成之後不久經法院調解離婚。若雙方确實存在6萬元借貸關系,按常理,結合雙方當事人年齡、學曆程度,應在離婚之時作出處理。因該離婚協定系雙方自願簽訂,結合雙方當事人身份、學曆等因素,雙方完全能了解欠條真實意義及法律後果。基于雙方當事人特殊身份、欠條形成的敏感時期,結合雙方離婚協定中特别約定,僅憑欠條尚不能得出雙方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判決駁回劉某訴請。

【案例文号】:(2013)通中民終字第1950号

3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另一方主張為戀愛時贈與的,當事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張某某訴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僅依據金融機構額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為雙方戀愛時贈與,當事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人民法院對其請求返還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援。

36、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李蓓、趙學茹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再審法院認為,關于趙民峰應否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及本案再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借條上雖僅有安蕾一人簽字,但相關借款均産生于趙民峰、安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系用于炒股這一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故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相關債務應認定為安蕾、趙民峰的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8)豫07民終2674号

37、法院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負擔的債務,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另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劉某娟訴被告李某、宋曉妍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要旨】:

李某與劉某娟簽訂借款合同後,劉某娟将借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給了李某,李某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到期償還本金并支付約定的利息。李某逾期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償還本息的責任,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劉某娟為實作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和保全費用。宋曉妍與李某系夫妻關系,應當對夫妻關系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是以,李某的訴訟請求,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14)鄭民四初字第390号

38、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幫他人借款,借進借出無利息差,非為經營或牟利,且配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衷某訴鄭某華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對該債務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負享有抗辯權。當債務人幫助他人借款,款項借進與借出之間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經營和牟利,且債務人配偶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可以認定訟争借款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6)閩07民終字第811号

39、出借人無法證明借貸合意存在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王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無借條等債權憑證情況下,确定借款關系的存在,需綜合考量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錢款傳遞時的情境、雙方叙述的合理性、證據的證明力等。出借人僅依據轉賬憑證主張借貸的,仍需就雙方借貸合意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無法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亦無法證明實際借款用途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40、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殷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李某某應及時按約返還借款,現被告李某某拖欠至今未歸還,構成違約,還應償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被告李某某借款時,兩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系争借款金額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開支範疇,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兩被告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殷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援。

【典型意義】: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适用了該條的規定,通過合理配置設定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41、主張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意在于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般隻适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夫妻内部财産關系的糾紛時,不能簡單依據該規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他人民法院依據該規定作出的關于夫妻對外債務糾紛的生效裁判,也不能當然地作為處理夫妻内部财産糾紛的判決依據,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确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案例文号】:(2005)蘇民終字61号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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