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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的區分

作者:法家說法
《人民司法·案例》: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的區分

裁判要旨

區分民間借貸與借款型受賄,不能僅僅看是否存在書面借款手續,也不能僅依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證據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為判斷核心,以借款行為發生、發展過程為邏輯順序,從借款雙方關系、借款用途、借款過程、借款歸還情況等綜合判定。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王桂金平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桂金擔任平谷區大興莊鎮人民政府黨委副書記、鎮長。2018年4、5月份,被告人王桂金以借款購房的名義,收受北京億通盛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通盛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東國所送現金400萬元;2020年被告人王桂金母親去世,收受周東國以交份子錢的名義所送現金1萬元;2020年及2021年春節,被告人王桂金先後收受周東國以給孩子過年紅包的名義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被告人王桂金在此期間先後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在白各莊集體租賃房項目土方工程、休閑大會大興莊鎮分會場房建工程等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周東國提供幫助。2019年5、6月份至2020年年底,北京世華誼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保君(山寶滿)以該公司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需被告人王桂金予以關照為由,先後送給被告人王桂金現金80萬元。2021年2月,被告人王桂金迫于山保君公司的農民工上訪讨薪壓力,将現金80萬元退還給山保君。2021年7月7日,被告人王桂金經監察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但未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後,被告人王桂金的家屬主動将違法所得403萬元退繳至監察機關。

裁判結果

平谷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桂金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别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桂金在家屬的配合下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王桂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桂金所得受賄款40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追繳被告人王桂金退回山保君的受賄款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桂金不服,提出上訴。王桂金的上訴理由是:1.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确有購房需求和行為,和周東國之間的400萬元性質上為借款,且并沒有為周東國在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方面謀取利益,原判認定受賄數額有誤;2.山寶滿的80萬元行賄款在案發前已經退還,應當對其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過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桂金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王桂金收受周東國給予的現金400萬元,是借款行為還是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以借為名的新型受賄案件與民間借貸擁有相似的行為外觀,應當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借款型受賄?筆者認為,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存在書面借款手續,也不能僅以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證據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為判斷核心,以借款行為發生、發展過程為邏輯順序,從借款雙方關系、借款用途、借款過程、借款歸還情況四方面綜合判定。一、借款雙方關系考察民法上,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分為兩類,一類是以金融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另一類是自然人、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互相之間的借款行為,稱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中借款雙方關系存在差異。通常來說,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之間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即便雙方的社會地位存在差别,也往往具有親戚或朋友關系。出借方之是以借款,大緻有兩種原因,一是為情誼,二是為利益,不論哪種原因,出借方對借款方的可靠性、償還能力均具有一定的信任,即借款系建立在雙方之間的信用基礎之上。借款型受賄中,借款雙方往往存在行政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不存在較深的感情基礎,本質上是權錢交易。本案中,從王桂金和周東國之間的關系來看,2018年3月,王桂金初到大興莊鎮任鎮長,周東國是億通盛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此前并不相識,不存在任何感情基礎。周東國的公司長期在大興莊鎮承接工程,王桂金則掌握周東國公司的工程款結算、承攬工程等權利,二人之間存在行政管理關系。在案證據證明,王桂金上任後1個月左右,周東國便以現金形式給予王桂金400萬元現金,後王桂金多次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為周東國在工程款結算、白各莊集體租賃房項目土方工程承攬、休閑大會大興莊鎮分會場房建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便利和幫助。雙方之間顯然缺乏普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基礎,以錢換權的主觀目的顯露無疑。二、借款用途層面考察審查借款用途,重點需要考察借款事由和錢款去向兩方面。一方面民間借貸中,借款事由往往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借款人通常會明确向出借人闡明借款事由,出借人也會去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并在考慮私交程度和利弊得失後自願作出是否借款以及借款多少的決定。借款型受賄案件中,借款事由往往呈現虛假性,且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往往表現為:借款人借款時并不闡明借款事由或編造虛假的借款事由,而出借人不問原因便欣然出借;借款方的經濟狀況良好,在經濟方面并不存在緊迫的需求或擁有借款金額數倍的家庭資産。另一方面,錢款的實際流向也是區分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的重要因素。普通民間借貸中,基于民事誠實信用原則,錢款去向與借款事由通常會保持一緻。借款型受賄中,行為人往往是以虛假的借款事由為幌子,錢款實際流向與借款事由間缺乏一緻性,錢款最終多被行為人存入銀行或進行高額消費。本案中,從借款事由看,王桂金稱借款是為了購房,但事實上,王桂金在北京不止一套房産,其稱借錢是為了買一套大戶型的房子,想一次性支付房款,其辯解的借款事由缺乏必要性。從錢款去向看,王桂金收到周東國的400萬元現金後,先後于2018年6月、2020年4月購買房子,但都是交了定金或者意向金後幾個月後便要求退回,放棄購買房産。雖然王桂金曾表現出購房意向并存在傳遞房屋定金或意向金等行為,但屢屢存在申請退還等行為,最終涉案錢款并未用于購房,而是讓其丈夫将400萬元多次以小額現金存入ATM機的方式存入王桂金控制的銀行賬戶。三、借款過程層面考察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的差别集中展現在借款過程中,具體表現為是否存在借條及借條出具時間、借條内容、借款傳遞方式、借款是否公開等方面。司法實踐中,在審查證據材料時應當注意考察以下内容:第一,查明是否存在借款手續。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對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時間等進行明确的約定,并通過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的形式呈現。生活中,對于小額的借款行為,雙方出于情誼或信任的考量不出具借條符合常理,但對于金額較大的借款行為,即便雙方之間具有較高的信任或較深的感情基礎,簽署借條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這是民法契約精神的展現。本案中,針對400萬元大額借款,王桂金與周東國之間既未簽訂借條,也不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條或提供任何擔保,明顯有悖常理,應當考慮有受賄嫌疑。第二,判斷借款内容是否明确具體。借款雙方關系的親密程度與借條及借款合同的詳略程度存在關聯,一般來說,雙方關系越為親近,借條内容越為簡略,雙方關系越為疏遠,借條内容會更加詳細。但對于大額借款的行為,出借人基于風險衡量和對契約精神的信賴,借款手續一般較為完備,不僅會約定利息、還款時間等,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或者保證,以保證到期可以實作債權。反觀借款型受賄案件中,基于受賄行為的隐蔽化,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多不簽署借條,即使存在簽署借條的情況,也多是倒簽借款時間或者以借條遮掩受賄的實質。當然,借條内容是否完善不是衡量民間借貸和借款型受賄的決定因素,尚需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非借款,而是為了利用他人手中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無論雙方間的借款手續如何完備,雙方間的借條或借款合同因雙方虛假行為而無效,雙方行為構成借款型行受賄。本案中,周東國給予王桂金400萬元的大額借款,雙方間卻未簽訂借條,亦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借款利率,周東國也沒有要求王桂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有悖常理,表明雙方間并非正常的借款行為。第三,判斷借款行為是否具有公開性。民間借貸是合法的民事行為,行為人雙方通常不介意公開,對于數額較大的借款行為,往往還存在保證人作為第三人見證并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型受賄場景下,雙方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均有認知,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在兩人之間私下秘密進行,排斥他人的參與或知情。本案中,周東國給予王桂金400萬元的時間是在一個晚上,周東國電話聯系王桂金本人說準備好了,讓其到平谷四中南邊等。王桂金單獨前往會面地點,周東國從車的後備箱拿下來一個深色的大旅行箱,搬到了王桂金車的後備箱中,周東國告知王桂金箱子裡面裝了400萬元現金,就各自開車回家了。從雙方選擇的錢款傳遞時間、傳遞地點、傳遞工具以及聯系方式看,雙方間錢款傳遞過程極具秘密性,存在較大的受賄嫌疑。第四,考察借款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對于正常民事借款,尤其是大額的民事借款行為,基于安全、便捷、高效的考量,行為人一般會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這種方式有迹可循,一旦出現民事糾紛,銀行轉賬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送出法庭審判。但是,對于借款型受賄行為而言,基于逃避偵查的考量,即便距離較遠或者金額巨大,行為人也會排斥銀行轉賬,而熱衷于以現金形式傳遞錢款。本案中,周東國在偵查階段認可400萬元是行賄款,但在一審庭審階段,其證言發生了改變,稱給王桂金的400萬元就是借款,用途就是買房。但理智分析,如果周東國證言屬實,和王桂金的供述互相印證,該筆400萬元是借的房款,那為何雙方不約而同選擇現金交易呢?在資訊化時代,購房都是采用線上付款方式,且400萬元現金攜帶并不友善,為了買房而收取400萬元現金,顯然違背正常交易習慣。四、借款歸還情況考察借款歸還情況考察應當從是否存在還款催款行為以及未歸還原因兩方面切入。一方面,正常的民間借貸,普遍伴随着借款人的還款和出借人的催款行為,但對于借款型受賄行為而言,由于雙方對于錢款的性質心知肚明,僅是為受賄行為蒙上合法借貸的面紗,是以實踐中多不存在還款行為和催款行為。即便存在還款行為,還款數額與借款數額也相差較大,是為了營造一種民間借貸的假象。另一方面,借款未歸還原因無非兩種,一是缺乏還款能力,二是缺乏還款意願。受賄案件中受賄人通常具有償還能力,卻相當長時間内沒有任何還款的舉動。本案中,從借款歸還情況來看,自周東國将400萬元交與王桂金後,一直表現出不聞不問的狀态。在案證據顯示,王桂金是具有還款能力的,但其從2018年直到2021年案發長達3年多的時間内,王桂金從未有過還款的意願和行為,不符合民間借貸的自然規律。綜上,周東國給予王桂金的400萬元錢款應定性為受賄款,王桂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作者:鐘欣 張媛 于曉航機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案号:一審(2021)京0117刑初277号 二審(2022)京03刑終157号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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