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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58号(關于進口高棉寵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膠半成品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關釋出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58号(關于進口高棉寵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膠半成品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高棉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高棉牛皮咬膠半成品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高棉寵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膠半成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高棉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高棉牛皮咬膠半成品輸華的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範圍

本公告中的牛皮咬膠半成品是指生牛皮經褪毛脫脂、脫灰軟化、水洗烘幹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寵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膠半成品。

三、生産企業要求

高棉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的生産加工企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址、布局、生産加工等符合高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滿足有關動物衛生防疫要求。

(二)實施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為基礎的衛生管理體系,建立并有效運作獸醫衛生防疫制度和産品安全追溯制度,滿足從原料到出口産品的全過程可追溯要求,經高棉王國農林漁業部(以下稱柬方)準許,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三)應由柬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獲得中方注冊登記後方可向中國出口牛皮咬膠半成品,注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冊申請。

四、原料要求

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的生牛皮原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來源動物在高棉出生并養殖。

(二)來源動物養殖場所在地區在牛隻屠宰前6個月内,沒有報告發生口蹄疫、牛結節性皮膚病和出血性敗血症。

(三)來源動物沒有因撲滅疫情而受到移動限制或者被撲殺。

(四)來源動物在柬方準許的屠宰廠屠宰,經宰前、宰後檢驗,無任何傳染病的症狀。

(五)如果來自從第三國進口的牛皮,該國的生牛皮應已獲中方檢疫準入,進口原料應經柬方檢疫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生産加工要求

(一)加工工藝至少包括以下程式:

1.在PH值14的堿性溶液中,浸泡48小時;

2.在濃度為18%的雙氧水或者濃度為5%的硫酸中,浸泡氧化1小時;

3.在75—85℃條件下,烘幹加熱2小時。

(二)生産加工使用的溶劑、添加物等投入品不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經工藝處理已經不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

六、包裝、标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一)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須用全新、潔淨,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

(二)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外包裝需加施中文标簽,标簽應符合中國《寵物飼料标簽規定》要求。外包裝須注明生産加工企業名稱、位址及注冊登記号碼,标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于寵物食品加工用”等中文字樣。

(三)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的生産、存儲和運輸過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七、産品要求

(一)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出口前,按生産批次随機抽取5個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c=0,m=0,M=0。

2.腸杆菌:1克樣品中,n=5,c=2,m=10,M=300。

其中,

n=檢測的樣本數量;

c=細菌數量位于m和M之間的樣本數量。如果其他樣品的細菌數量為m或更少,該樣本仍被視為可接受;

m=細菌數量的門檻值,CFU/g;如果所有樣本中的細菌數量不超過m,則視為結果符合要求;

M=細菌數量的最大值,CFU/g;如果單個樣本或多個樣本中的細菌數量為M或更多,則視為結果不符合要求。

(二)不得攜帶或者夾帶中方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進境物,不得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符合中國和高棉相關安全衛生标準。

八、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應由柬方實施檢驗檢疫,并出具衛生證書,證明産品符合雙方有關議定書的要求。每批牛皮咬膠半成品須随附用英文、柬文或者中文寫成的衛生證書。

九、進境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十、進境檢驗檢疫

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高棉輸華牛皮咬膠半成品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非注冊登記高棉生産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土壤、動物屍體、動物排洩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标簽不符合标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寵物飼料衛生标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5月11日

公告下載下傳連結: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高棉寵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膠半成品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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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制/ 陶永

審校/ 郝亦然、包滢晖

編輯/ 代俊

美術編輯/ 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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