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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裝房帶地暖”用的是假冒僞劣産品?施工方公開真相……

作者:正義網

屋外大雪紛飛,屋内溫暖如春,在沒有集中供暖的城市,“精裝房帶地暖”成為許多新樓盤吸引購房者的招牌,但地暖的隐蔽性卻為一些不法商家“暗度陳倉”提供了便利。就像江蘇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區的業主,收房時沒有發現被“坑”,直到一份假冒僞劣産品“說明”的出現,才讓隐于地下的假地暖管“現身”。

日前,經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下稱“南京鐵檢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對被告機關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某管業有限公司判處罰金。

瞞天過海使用假地暖管

2023年1月,南京市某住宅小區的公告欄裡突然出現一份《關于小區地暖假冒僞劣産品的說明》。讓小區業主驚訝的是,這份說明竟來自小區地暖施工方張某。張某在說明中稱,小區地暖管材供應商王某提供的是假貨,自己作為施工方也被蒙騙,并告知了業主鑒别真假的方法。部分業主按照說明中的情況對自家房屋内地暖管進行比照,發現确系假冒僞劣産品,随即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小區業主的舉報材料後立即展開調查,王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的違法犯罪事實浮出水面……

50歲的王某系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地暖等工程施工安裝業務。在一次展會上,王某結識了生産地暖管材的某管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

2021年8月,王某的公司通過招投标與南京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地暖工程承包合同》,并約定了使用某指定品牌的地暖管。為牟取利益,王某以21萬餘元的價格向李某定制了12萬餘米的地暖管,并讓李某直接用噴碼機将合同中指定品牌的商标打在李某公司生産的地暖管上。王某還自行列印了帶有該指定品牌商标的貼紙,讓李某貼在成品地暖管外包裝上。李某明知道未經許可不能使用别人的注冊商标,但為了賺錢,還是照做了。

因為施工方監理人員在查驗地暖管是不是合同約定産品時,基本隻對外包裝上的商标樣式和地暖管管材上的商标進行檢視,王某成功瞞天過海,順利将假冒品牌地暖管鋪用在了小區業主家的地闆下。

然而,紙終究包不住火。“我們在房屋地暖施工過程中發現,這次用的地暖管無論是外包裝還是管材本身,都和在樣闆間使用的不一樣。施工完成後我們還是不放心,就去咨詢了正品商家,人家說我們用的不是正品。”作為地暖施工方的張某向偵查人員介紹了其張貼說明的原因,“我們覺得王某作為地暖管材提供方,這樣做既欺騙了地産商和業主,也欺騙了我們,是以幹脆就告訴業主事情真相。”

因涉案金額超過5萬元,市場監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23年2月1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立案偵查。

核查地暖管品質讓業主安心

因涉及300餘戶業主的切身利益,公安機關邀請南京鐵檢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

“對于業主而言,房子精裝修傳遞時,更容易關注廚衛、地闆等明裝的精裝項目,地暖管埋在地闆下方,很難發現其品質、品牌等問題,如果業主入住後,在地暖管使用過程中出現堵塞、爆裂等情況,造成的财産損失往往會比較慘重。”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後,承辦檢察官立刻決定第一時間鑒定産品品質是否合格。

經委托鑒定,品質鑒定機構出具了涉案地暖管樣品檢測報告。經檢驗,送檢樣品的管壁厚度、燃燒性能等級、靜液壓強度等參數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産品檢測合格。為了讓業主安心,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将産品品質合格的鑒定意見告知業主。

在得知地暖管本身品質沒有問題後,小區的業主有了不同訴求。有的業主主張自家就要用當時開發商說好的品牌地暖管;有的業主認為自家住房現已入住,重新砸開地闆更換沒有必要,但還是擔憂今後使用中出現問題後的維修問題。

針對不同業主的訴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推動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多次與開發商溝通,幫助業主解決問題。經溝通,部分願意更換地暖管的業主現已順利更換安裝正品地暖管,未更換的業主則與開發商簽訂了保修協定,成功化解了業主心結。

綜合履職讓權利人暖心

“精裝房帶地暖”用的是假冒僞劣産品?施工方公開真相……

辦案檢察官在現場實地察看地暖管更換情況。

“本案中,王某、李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業主權益,也侵害了正品地暖管的商标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認為,“商标權利人損失的不僅是應有的訂單收益,一旦後續假冒品牌地暖管在業主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還會對該品牌的口碑和信譽帶來負面影響。”

2023年12月29日,南京鐵檢院将該案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為最大限度維護商标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商标權利人A公司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今年2月6日,南京鐵檢院與法院共同對該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兩名被告人與商标權利人A公司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定,并于2月11日将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A公司,取得該公司諒解。

今年3月11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綜合考慮認罪認罰、坦白、積極賠償等量刑情節,法院對被告機關和被告人李某、王某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管瑩 時見齊 高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