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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懲罰性賠償1884萬!高管離職後侵犯原機關商業秘密

作者:IPRdaily
判刑+懲罰性賠償1884萬!高管離職後侵犯原機關商業秘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雙雙受領刑罰,并連帶賠償受害機關經濟損失1884萬元。”

高管從受害機關離職後,組建公司并招募受害機關同類技術研發人才,以不正當手段破解受害機關産品涉技術資訊商業秘密或非法使用受害機關技術資訊商業秘密研發技術資訊并制造、銷售同類技術産品,造成受害機關重大損失。法院認定,無論該産品是否優于受害機關的技術産品,該公司的行為均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作為直接主管人員,應予以懲處。受害機關訴請懲罰性賠償的,應予以支援。近日,株洲中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公司與法定代表人雙雙受領刑罰,并連帶賠償受害機關經濟損失1884萬元。

高管從機關離職,

轉頭組建公司并招募原機關研發人才

“秘密研發”技術并制造、銷售同類産品,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企業巨大的損失誰來賠?

判刑+懲罰性賠償1884萬!高管離職後侵犯原機關商業秘密

時代電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從事控制用計算機及軟體、養路機械電氣控制系統等産品,系中車株洲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職該公司,先後參與并主導搗固車技術研發、打磨車技術研發,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工程師,2017年6月離職時職位為A2級别。

2018年,馬某某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長沙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并先後聘請了陳某某、向某、劉某、成某、漆某某等原時代電子公司大型鐵路養護機械打磨車、搗固車技術的高管、技術研發人員,并以其為核心組建研發團隊,研發了包括搗固車控制系統配件B19鍵盤子產品、搗固車數字量輸入子產品DI(軟體部分)、打磨車控制系統(結構設計和控制算法)等在内的産品。

據查,在長沙某公司主要産品的研發過程中,受害機關的相關技術被不同程度的參考、使用,相關技術資訊均具有非公知性,與被控侵權産品所包含的技術資訊具有同一性,共計包含9個密點,經某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486萬元。

2022年10月,馬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公安部門逮捕。2023年,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被告機關長沙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判刑+懲罰性賠償1884萬!高管離職後侵犯原機關商業秘密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時代電子公司的搗固車控制系統配件B19鍵盤子產品等均是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屬于商業秘密。被告長沙某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情節特别嚴重。被告人馬某某系機關犯罪的主管人員,應對其判處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時代電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機關長沙某公司賠償因其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486.6萬元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産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法院綜合被告人認罪态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業秘密仍存在高外洩風險等因素,酌定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即1398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機關長沙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馬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責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時代電子公司涉案的商業秘密。限被告機關長沙某公司賠償時代電子公司48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被告人馬某某對上述義務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株洲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刑+懲罰性賠償1884萬!高管離職後侵犯原機關商業秘密

本案系湖南地區第一例以刑事附帶民事懲罰性賠償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進行打擊的案例,案件主要争議焦點為:

一、案涉技術資訊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何謂商業秘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當從該資訊在犯罪行為發生時“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要件進行審查認定。

本案中,時代電子公司主張的技術資訊經鑒定不屬于公知資訊,具有秘密性,損失價值達486萬元,具有商業價值。時代電子公司通過相關檔案,對員工特别是公司上司人員的保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并設定了一定的懲罰措施,同時對于公司具有商業價值的軟體、經營資訊等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對能夠接觸、擷取商業秘密的電子裝置等依據在公司的等級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使用、通路、存儲、複制等措施,并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擷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是以,案涉資訊符合“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構成商業秘密。

二、大腦中的知識是否可以成為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抗辯。

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專利的公開性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在現有專利的基礎上對專利進行改進,進而形成新的技術或專利,旨在促進技術的創新,這是專利公開的意義所在。但是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作為曾經的研發人員,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即使已經形成知識架構,即使最終研發出來的産品或技術優于原産品或技術,但隻要行為人使用了其非法擷取的商業秘密用于其新産品或技術的研發,其行為就構成了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馬某某稱系利用自己大腦中所掌握的知識進行的研發,沒有侵犯長沙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法院認為,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專利的公開性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在現有專利的基礎上對專利進行改進,進而形成新的技術或專利,這是專利公開的意義所在。但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作為曾經的研發人員,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即使已經形成知識架構,即使最終研發出來的産品或技術優于原産品或技術,但隻要行為人使用了其非法擷取的商業秘密用于其新産品或技術的研發,其行為就構成了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且馬某某在時代電子公司工作期間所研發形成的技術資訊系職務行為,已演化為該公司的技術秘密,故不得以上述技術資訊已轉化為其知識否認其先前職務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後果。

三、機關犯罪案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否須對懲罰性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機關犯罪案件中系依據其身份性質對機關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不認定為與機關共同犯罪。而在附帶民事賠償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仍應依據民事法律來進行評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馬某某作為長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曾系時代電子公司的管理人,接觸過被侵害的商業秘密,且主導了涉案相關技術資訊的開發,對被侵害的商業秘密形成了系統的認知。在收購長沙某公司之後,馬某某确立了與時代電子公司在涉案相關技術領域的明确競争目标,收攏了時代電子公司相關領域的前技術人員,開發相同或類似技術産品,在長沙某公司侵害時代電子公司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中起到了直接主導、理論架構、技術人才組合等核心作用,其行為不僅是履行職務行為,也展現了其個人意志,與長沙某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聯絡,與時代電子公司損失的産生具有因果關系,符合共同侵權的要件,故對時代電子公司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湖南地區第一例以刑事附帶民事懲罰性賠償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進行打擊的案例,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深遠的借鑒意義。軌道交通技術關乎中國高鐵技術在國際市場的競争力,對中國高鐵技術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依法制裁侵犯軌道交通技術商業秘密行為,是保護中國高鐵先進制造業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國際核心競争力,保障企業投資、創新、創業的重要措施。某電子公司在軌道交通技術方面處于全國領先地位,在國際上也具有極強的競争力,被告機關惡意破解某電子公司的相關技術資訊商業秘密,或使用某電子公司前技術人員違反保密義務擷取的技術資訊商業秘密,研發、制造、銷售與受害機關同類型的技術資訊與技術産品,惡意競争,造成受害機關的重大損失,導緻受害機關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争優勢的時間均降低的嚴重後果,已經構成刑法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罪。該案對不正當擷取他人核心技術秘密,并制造、銷售同類技術産品,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損失的被告機關、直接主管人員予以刑事制裁,并支援受害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機關及其直接主管人員予以懲罰性賠償,有力保護了權利人世界領先的軌道交通相關技術,為新質生産力發展保駕護航。

(原标題:高管離職後侵犯前東家商業秘密構成犯罪,法院判決懲罰性賠償!)

來源:株洲中院

作者:陳政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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