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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助力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暨不良資産批量轉讓、自主清收

作者:貴溪融化媒體
2024年助力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暨不良資産批量轉讓、自主清收

課程背景:

2024年4月16日國家金管總局釋出《關于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辦便函〔2024〕474号),對落實2022年“62号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擴大批量轉讓、結構化轉讓方式适用範圍的同時強調了不良資産處置合法合規性的要求。

2023年12月5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正式實施,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實施,同日“三個辦法”也要實施,多個新法與新規交織在一起,3必定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産處置産生巨大且深遠的影響。

在新規、新法實施的背景下,本次課程旨在提升商業銀行不良資産處置的綜合能力,尤其是在批量轉讓與估值、自主清收與談判、新法律司法解釋應用方面的能力建設,努力打造一支專業化的清收團隊。本次教育訓練結合監管新規的要求、新《公司法》、《民法典合同通則的解釋》,通過大量清收案例和實務的講解,全面提高資産保全人員、法律事務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律師的業務素質和風險處置能力,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貼近商業銀行的實際工作。

授課對象:

商業銀行、擔保公司的資産保全人員、清收人員、法律事務人員

資産管理公司:清收人員

律師事務所:從事不良資産清收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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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課程精彩回顧

2024年助力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暨不良資産批量轉讓、自主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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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子產品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産批量轉讓全流程解析及抵債資産處置專題教育訓練

第一部分、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業務全流程解析

導論:監管制度變化對不良資産轉讓産生的影響

1、不良資産處置方式确定的前提----資本成本與風險成本

2、資産市場與監管政策變化對中小銀行批量轉讓的影響

一、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流程與政策導向

1、轉讓邏輯:為什麼選擇批量轉讓

2、轉讓資産的選擇:優先與審慎

3、批量轉讓的基本流程

4、解讀《關于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62号文)

5、不良資産證券化的優與劣

二、如何強化與資産管理公司的合作

1、了解資産公司的需求 2、談判與定價

3、内部盡調的方式和方法—找亮點

三、不良資産估值的三個次元

1、債權本身 2、債務企業 3、有效資産

四、不良資産批量轉讓估值考慮的因素

1、現金回收預測方向 2、影響估計的主要因素

3、處置時間預測 4、不良資産估值中常見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五、評估方法的估值過程及範例解析

1、比較法(示例詳解) 2、收益法(示例詳細) 3、成本法 4、假設開發法

六、非抵押查封物的配置設定順序及估值

1、關于執行程式中普通債權的配置設定規則

2、關于“執轉破”程式的說明

3、執行中的權利救濟

第二部分、以物抵債與抵債資産處置

一、以物抵債專用概念

1、抵債金額 2、抵債資産淨值 3、相關稅費 4、抵債資産取得日

二、抵債資産的賬務與稅收處理

1、财務處理 2、稅收處理

三、以物抵債相關法律規定及适用

1、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2、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四、抵債方式及注意事項(協定抵債與裁定抵債)

(一)抵債方式

1、協定抵債 2、裁定抵債

(二)記賬的條件--産權變動

1、協定抵債的不動産産權、權利變動日

2、裁定抵債的不動産産權、權利變動日

3、抵債動産産權變動日

五、抵債資産的取得

(一)抵債的條件

(二)抵債資産的選擇

1、可接受的抵債資産 2、審慎接受的抵債資産 3、不接受的抵債資産

(三)抵債金額的合理确定

1、協定抵債的金額确定 2、裁定抵債的金額确定

六、抵債資産處置

1、風險資産占用、跌價準備及收益計算

2、處置方式及處置路徑

3、防範抵債資産存在的權利瑕疵

4、抵債資産持有、保管的盡職管理

5、抵債資産的稅費

6、抵債資産的處置:如何尋找買家?自行拍賣的适用規則。

子產品二、不良貸款清收實戰技巧與全流程風險防範

第一部分:不良清收實戰技巧(都是幹貨)

第一講:提升不良貸款清收鬥争意識

一、重塑不良清收“精氣神”

1. 凝神聚力、上下同心

2. 破釜沉舟、決戰必勝

3. 隻能進不能退、隻能赢不能輸

二、債務人六大抗催政策

1.“搭便車”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2.“道德綁架”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3.“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4.“無能為力”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5.“反敗為勝”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6.“賴上加賴”的心态分析及對策

第二講:不良清收談判新模式之心理戰法

一、催收談判五步拳

1. 如何“說” 2. 如何“問” 3. 如何“引” 4. 如何“壓” 5. 運用“心”

二、催收六步心理戰法

1. 把握心理 2. 識别逾期理由 3. 擊破虛假借口

4. 施壓步步高升 5. 心裡占據上風 6. 達成還款方案

第三講:不良清收實戰政策與拖延還款破解之道

一、六大清收實戰政策

1. 怎樣使用“複讀機政策” 2. 怎樣使用“面質政策”

3. 怎樣使用“高低球政策” 4. 怎樣使用“黑白臉政策”

5. 怎樣使用“欲擒故縱政策” 6. 怎樣使用“記錄政策”

二、破解承諾後拖延不還的實戰技巧

1. 如何落實“時間” 2. 如何落實“金額” 3. 如何落實“來源”

4. 如何落實“備用方案” 5. 如何落實“下次” 6. 怎樣強化“承諾”

7. 怎樣強化“質疑” 8. 怎樣強化“錄音” 9. 怎樣強化“記錄”

第二部分:信貸全流程風險防範

第一講:從“舊三貸”到“新三貸”

1.舊三貸:恐貸、惜貸、爛貸 2.新三貸:敢貸、願貸、會貸

3.盡職免責,應貸盡貸

第二講:貸前怎樣做到盡職免責?

4.實時實地調查 5.面見四種人 6.到訪五場所 7.重點查驗 8.資料分析

第三講:貸中怎樣做到盡職免責?

面簽五核

1核:核身 2核:核證 3核:核章 4核:核權 5核:核事

第四講:貸後怎樣做到盡職免責?

一、貸後拜訪四個重點關注點

1. 貸款用途是否正确

2. 貸款使用後客戶情況發生了哪些變化

3. 抵質押品是否發生變化

4. 客戶是否有新增貸款申請

二、隐性風險的前期識别技術

1. 缺乏合作誠意型 2. 現金流異常型

3. 外部評價不佳型 4. 出現不穩定因素型

5. 産生糾紛型 6. 财務名額虛假異常型

7. 客戶資金鍊緊張型 8. 抵押條件弱化型

9. 主營業務出現問題型 10.管理混亂型

三、采取措施止損

1. 提前宣布貸款到期 2. 及時催收 3. 及時化解

子產品三、合同編通則解釋及新公司法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産處置

的影響及應對政策

專題1:為實作債權而奮鬥

一、債權與金融債權;

二、債權的兩大特征;

三、為實作債權而奮鬥;

四、保障債權實作的三大制度;

1、強化債權的全能; 2、債的擔保制度; 3、民事責任制度。

五、如何了解擔保?

1、擔保——一種保障債權實作的制度; 2、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3、擔保制度的運作原理之人保; 4、擔保制度的運作原理之物保;

5、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制度。

六、不良資産處置的常見方式;

七、債權實作的10大路徑;

八、選擇債權實作路徑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九、三級承債主體;

十、擴大承債主體的路徑;

十一、常見承債資産分析——錢從哪裡來?

十二、關于承債方式;

十三、總結。

專題2、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追償

實務問題:公司對外負債,能否要求股東一塊兒償還?

一、公司法兩大制度基石——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

二、什麼是公司人格否認——《公司法》第23條解讀;

三、變化:橫向人格否認——《公司法》第23條第2款解讀;

四、《九民紀要》第10—13條解讀

1、《九民會議紀要》關于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

2、如何了解人格混同? 3、如何了解過度支配與控制?

4、相關主體的訴訟地位; 5、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

五、一人公司人格否認;

六、實務問題:是否适用于事實上的一人公司?

七、關于實質合并破産。

專題3、通過出資責任追償

一、什麼是注冊資本?

二、有限責任公司由認繳制改為限期認繳制;

三、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期限限定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條解讀;

四、股份有限公司由認繳制改為實繳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條解讀;

五、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新公司法第48、98條解讀;

六、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新公司法第53條解讀;

(1)股東抽逃出資的具體情形——《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

(2)抽逃股東的返還義務——新公司法第53條;

(3)負有責任董監高的賠償責任;

實務問題:股東抽逃出資對債權人的影響分析及維權政策?

七、明确出資瑕疵股東及其他股東對瑕疵出資的責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條解讀;

八、明确股東失權及股東兜底義務——新公司法第52條解讀;

實務問題:如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董事會未及時進行催繳,債權人怎麼辦?

實務問題:失權股東是否還需要在未繳納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實務問題:股東失權後,喪失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實務問題:如何了解其他股東的兜底義務?其他股東不出資,債權人怎麼辦?

九、明确認繳出資無條件加速到期的條件——新公司法第54條解讀;

實務問題:如何了解新公司法第54條所稱“不能清償”?

實務問題:在股東未實繳出資的情況下,貸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規定追究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責任?

十、明确未繳納出資股權、瑕疵出資股權轉讓情形下的出資責任——新公司法第

88條解讀;

專題4、通過違法減資責任追償

一、新公司法背景下會不會出現減資潮?

二、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減資程式的規定——第224條解讀;

三、關于簡易減資——第225條解讀;

四、違法減資的後果及責任——第226條解讀。

實務問題: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法律後果?

實務問題:減資公告能否免除通知債權人的義務?

實務問題:公司減資時,債權人的範圍如何确定?

實務問題:減資決議非本人所簽能否免除股東責任?

專題5、通過清算責任追償

一、自行解散與強制解散;

二、新公司法關于清算義務人的變化;

三、公司自行清算——新公司法第232條解讀;

四、法院指定清算——新公司法第233條解讀;

五、清算組的職權——新公司法第234條解讀;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的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款;

七、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

八、債權申報——新公司法第235條解讀;

九、制定清算方案和處分公司财産——新公司法第236條解讀;

十、破産清算的申請——新公司法第237條解讀;

十一、清算組成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新公司法第238條解讀;

十二、制作清算報告和申請登出登記——新公司法第239條解讀;

十三、九民紀要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的規定;

1、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第14條解讀;

2、因果關系抗辯——第15條解讀;

3、訴訟時效期間——第16條解讀;

典型判例:怠于履行清算責任的認定; 典型判例:因果關系抗辯;

典型案例:訴訟時效抗辯。

十四、新公司法背景下金融機構如何利用清算責任實作債權?

專題6:通過違法登出責任追償

一、關于簡易登出——新公司法第240條解讀;

二、關于強制登出——新公司法第241條解讀;

三、違法登出的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解讀;

四、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第1款解讀;

五、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責任——《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解讀;

六、典型案例:借款期限未屆滿,公司被登出,責任如何承擔?

七、典型案例:違法登出,股東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專題7:同一交易簽訂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一、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典》146條解讀;

二、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交易訂立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後果?——《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4條解讀;

(1)準确認定“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和陽合同;

(2)陰陽合同與合同變更的差別;

實務問題:金融機構與相關方通過“陰陽合同”、“抽屜協定”等形式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實務問題:某農商行将不良資産打包轉給資産管理公司,資産管理公司委托銀行清收,雙方簽訂抽屜協定銀行進行兜底或回購,相關協定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院公報案例:銀行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不良債權轉讓無效。

典型案例:某甲銀行和某乙銀行合同糾紛案。

最高院案例: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存單質押合同應認定無效。

三、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8:以物抵債相關法律問題

一、《銀行抵債資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以物抵債協定的效力與性質;

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定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7條解讀;

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定的效力——《合同編通則解釋》第28條解讀;

五、以物抵債協定的性質(實踐性還是諾成性);

六、訴訟中(包括一審和二審)達成以物抵債協定法院如何處理?

七、訴訟中以物抵債法院能否根據抵債協定出具民事調解書?

八、執行程式中的以物抵債;

實務問題:金融機構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定後,還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原債務)?

實務問題:法院裁定的抵債資産銀行是否需要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有哪些風險?

實務問題:僅達成以物抵債協定,能否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執行?

實務問題:銀行未過戶的抵債資産被其他方主張權利或查封的銀行應當如何應對?

九、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9:第三人代為清償規則的适用——對清收的重大影響

一、《民法典》第524條解讀;

二、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範圍——《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解讀;

三、第三人行使權力的範圍——包不包括債權人對擔保人的權力?

四、如何了解《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規定的“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實務問題: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

務人的權利?——關于清償代位權;

實務問題: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取得債權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的,應如何處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0條第3款解讀;

實務問題:擔保财産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代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實務問題:擔保财産上的後順位擔保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

務人的權利?

實務問題:房屋的買受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實務問題:債務人的近親屬代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否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五、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10:合同的保全之代位權

1、《民法典》關于代位權的新變化解讀——535條、536條、537條。

2、一般注意事項;

實務問題:如何了解“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

權人的到期債權實作”?——《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3條解讀;

實務問題:哪些權利屬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4條解讀;

實務問題: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确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5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或者相對人以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訂有仲裁協定為由對法院主管提出異議的,法院如何處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6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如何處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8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的主張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0條第1款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确認,能否提起代位權訴訟?——《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0條第2款解讀;

附:關于代位權的6個典型案例。

3、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11:合同的保全之撤銷權

1、《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新變化解讀——538條至542條。

2、一般注意事項。

實務問題:“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如何認定?——《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2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實施互易财産、以物抵債、出租或者承租财産、知識産權許可使用等行為,是否屬于可撤銷行為?——《合同編通則解釋》第

43條解讀;

實務問題: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身份及管轄?——《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4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能否要求債務人和相對人承擔?——《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5條解讀;

實務問題:債權人在撤銷權訴訟中,能否申請對相對人的财産采取保全措施?——《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6條解讀.

附:撤銷權的3個典型案例。

3、風險提示與建議。

專題12: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實務問題:讓與人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8條第2款解讀;

實務問題:受讓人通知是否具有通知的法律效力?

實務問題:借款合同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金融機構能否直接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中扣款抵銷債務?——《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6條解讀;

講師簡介:

陳老師: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控制實戰講師,省級行法律事務部、法律清收部總經理,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市仲裁委金融仲裁員,省銀協自律維權委員會委員,信貸法律、合規管理、不良處置内訓師,14年法律、合規、信貸風險控制從業經驗,10年教育訓練經驗,教育訓練課程定制專家。

潘老師:多年從事企業教育訓練及管理工作,具有近20餘年銀行信貸、不良清收等金融行業從業經曆,曾負責某銀行“信貸業務條線全國分支機構骨幹特訓營”項目,加強合規操作意識、梳理信貸流程關鍵風險點、化解曆史遺留風險預防新增風險、為打造出一支合規、專業、高效的信貸隊伍打下堅實基礎。

老師在系統掌握企業管理科學的理論基礎上,根據企業發展實踐開發講授實用有效課程,授課經驗豐富,老師至今累計授課1000天以上,參訓學員超萬人以上,學員滿意度達95%以上。

孫自通老師: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進階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銀行、擔保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教育訓練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民生銀行、渤海銀行、中信銀行、長沙銀行、達州銀行、華融湘江銀行、張家口銀行、滄州銀行、威海銀行、德州銀行、貴州銀行、貴陽銀行、湖北銀行、台州銀行、雅安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廣州銀行、青島銀行、泸州銀行、甯夏銀行、遼陽銀行、貴陽農商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中原銀行、武漢農商行、中山農商行、江門農商行、洛陽農商行、德陽信用聯社、湖南省聯社、湘潭農商行、濮陽農商行、中國人壽财産保險公司、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承德審計中心、衢州市辦、内蒙古自治區聯社、新疆自治區聯社等機構以及各省級金融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教育訓練課程,授課内容深受學員好評,為國内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課程費用

課程時間:6月13-15日(6月12日為全天報到)

教育訓練地點:重慶

收費标準:4580/人

詳細咨詢:

掃描二維碼添加課程顧問微信

仝金貝

13611182280(電話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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