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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貴溪融化媒體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圖檔來源網絡)

某電子商務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訂購雞爪,雙方約定每噸價格為29300元,由某電子商務公司自行找車提貨,定金為20000元。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支付20000元定金後,并找好車輛準備提貨,但某食品公司卻未依約發貨。某電子商務公司無奈将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及其股東李某雙倍返還定金共計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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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李某作為食品公司股東,是否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李某并未舉證證明其财産獨立于公司财産,故依法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食品公司在收受定金後不履行發貨義務,緻使電子商務公司不能實作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電子商務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法院予以支援,同時李某作為公司股東依法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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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據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量是唯一的,以身份關系、權益歸屬或權利行使方式等因素作出實質上單一性認定的一人公司或者“實質一人公司”。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是李某一人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且李某并未舉證證明其财産獨立于公司财産,故李某依法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法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别規定,目的是平衡股東的個人責任和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同時確定公司的債務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财産,這些規定不僅鼓勵了創業和投資,還可以防止濫用公司形式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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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傳遞定金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6月份課題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