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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贵溪融化介质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订购鸡爪,双方约定每吨价格为29300元,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自行找车提货,定金为20000元。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支付20000元定金后,并找好车辆准备提货,但某食品公司却未依约发货。某电子商务公司无奈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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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作为食品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食品公司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发货义务,致使电子商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电子商务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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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是唯一的,以身份关系、权益归属或权利行使方式等因素作出实质上单一性认定的一人公司或者“实质一人公司”。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是李某一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且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某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法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目的是平衡股东的个人责任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时确保公司的债务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这些规定不仅鼓励了创业和投资,还可以防止滥用公司形式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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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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