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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磕斷牙,學校要擔責嗎?

作者:江蘇新聞
學生在校磕斷牙,學校要擔責嗎?

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級的小徐跟随老師和同學們一起放學下樓,男女生兩排隊伍在從三樓下至二樓的過程中,位于隊伍後部的小徐在樓梯台階上不小心摔倒,摔到了樓梯間的平台轉角處,牙齒磕到了牆面。帶隊老師發現小徐摔倒後,立即聯系家長并陪同送醫。經醫院診斷,小徐有一顆牙齒折斷、唇挫傷擦傷。

小徐父親認為,放學過程中,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起訴要求學校承擔已經産生的醫療費633.07元及後續治療産生的醫療費,并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合計8萬元。

學校則認為,已在課前課後常态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強調“上下樓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樓梯等學校設施場所亦不存在導緻小徐受傷的缺陷。

合議庭勘驗了事故現場,并運用VR技術對事發現場進行還原,在庭審中示範播放,要求雙方陳述事發經過。小徐父親無法明确指出學校事發時存在的具體過錯,學校結合VR闡述了事發時帶隊老師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過程以及事發當場帶隊老師在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經過。

學生在校磕斷牙,學校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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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事故發生的樓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法院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小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緻,亦非學校過錯行為導緻。學校提供的《專題教育記載表》上載明學校每周都會開展安全衛生教育;事發地點的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台階及牆面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

在小徐受傷後,學校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就醫、配合調查事發經過,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民法典》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小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易發生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負有責任。本案中,學校已常态化進行校園安全教育,學校設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發時學校在第一時間發現事故、第一時間通知家長、第一時間陪同就醫,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以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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