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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财政審定造價為付款依據,但未進行評審而拒付工程款怎麼辦

作者:槐城律師

政府服務團隊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李宛遲

約定以财政審定造價為付款依據,但未進行評審而拒付工程款怎麼辦

李宛遲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民事訴訟 企業法律顧問 政府服務

在建築行業,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往往牽動着衆多參與方的利益。

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約定 “經發包方審定造價作為付款依據”。

那如果發包人遲遲未審計通過,作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就不能合法索要工程款了嗎?

1

項目竣工後遲遲未審計

施工方無奈追讨工程款

2014年,某市住建局與甯夏某建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甯夏某建築公司承建某保障性住房項目。

同年,甯夏某建築公司與王某某簽訂《項目施工承包協定》,将其承建工程中的一部分公共租賃房工程承包給王某某施工,約定中标價為66763937.18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款最終以審定的工程結算總價為依據,據實結算。

合同簽訂後,王某某履行了施工義務,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傳遞。

但因建設機關一直未向财政局報送審計資料,王某某索要下剩工程款未果。

于是,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甯夏某建築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某市住建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未在合理期限内審計的

應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約定以财政審定造價為付款依據,但未進行評審而拒付工程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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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與甯夏某建築公司均明知“以某市财政局的審定造價作為付款依據”的約定,現審定造價尚未作出,王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遂裁定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某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5月8日竣工驗收,并于2019年8月9日竣工備案的情況下,王某某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勞工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本案應查明市财政局未稽核工程價款的原因,如系市住建局未送出市财政局稽核,或市财政局拒絕稽核,或市财政局不能在法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稽核,或市财政局的稽核結果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的依據,則應向王某某釋明是否申請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評估,對王某某的訴求作出實體審理。

施工合同中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政府未出具審計結論為由,駁回承包人的起訴。

案件實體審理中,如果審計部門未在合理期限内啟動審計程式,或者出具審計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

3

槐城律師提醒

約定以财政審定造價為付款依據,但未進行評審而拒付工程款怎麼辦

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結合法院裁判規則及實務經驗,槐城律師提醒:

1. 如施工合同中必須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建議依約及時報請政府進行審計,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将不會得到法院支援。

2、如施工合同中已經約定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審計的,當事人可以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

3、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存在4種合同無效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勞工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需注意時效,最長不超過18個月。

5、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勞工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該約定無效。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糾紛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我律社也提供律師線上咨詢服務,歡迎您點選下面的二維碼,随時随地進行法律咨詢。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勞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勞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勞工承擔責任。

案例來源:

甯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某某、甯夏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1)甯01民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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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财政審定造價為付款依據,但未進行評審而拒付工程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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