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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作者:一裡夫人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胖貓”案給人的警醒和啟示是,人和人之間如果想要建立真實的關系,還是要回到真實世界。“胖貓”的悲劇,不隻是男孩的悲哀,也是那些在感情中物化自我的女孩的悲哀。

據媒體報道,遊戲ID名為“胖貓”的男子,是一名21歲的網遊代練,近日在重慶跳江自殺。5月2日,家人曬出“胖貓”生前與女友的聊天記錄,發現有大額轉賬和疑似被PUA的痕迹,由此引發了網友的同情。

對于傳出的聊天記錄,有人說這是情感控制或騙婚,要依法嚴懲;也有人說,感情的事就是你情我願,付出不一定有回報,否則那麼多戀愛心碎的,難道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此,究竟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抑或是情感問題?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胖貓轉賬問題:是詐騙還是贈與?

據目前所見的媒體報道,都在強調這個情節:“胖貓”自己省吃儉用,卻給女友大額轉賬;二人也沒有情侶間的你侬我侬,确定戀愛關系以來,隻見過幾面吃過一次飯。最後女友提出分手,“胖貓”還要給出最後的一筆錢,備注上自願贈與,再去自殺。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胖貓”手機截圖。來源:微信公衆号“MBA智庫”

如果真如媒體所報道的那樣,那麼,這是否名為贈與、實為詐騙呢?

大陸法律并沒有關于騙婚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以婚戀為誘餌騙取另一方錢财的,通常以“詐騙罪”論處,但因婚姻涉及當事人的情感和隐私,在驗證上往往難度很大。

比如張三虛構光鮮的身份、職業,交往一些經濟條件好的單身女性,先與對方談婚論嫁騙,取得信任後又虛構自己正在炒股,缺少資金要借款等理由,騙取對方錢款,并用假名字寫借款協定,事後根本不予歸還。這種行為,當然構成詐騙。不過,單個女性碰到這種事,往往以為自己所托非人,屬于對方移情别戀,是感情的騙子;隻有多個案件并發,才會發現張三的詐騙實質。

但是,追究婚戀關系中的詐騙責任,又必須更加謹慎。因為不論男女,都有選擇戀人和配偶的自由,也有離開戀人和配偶的自由。如果從一開始并沒有以婚戀騙取财物的主觀動機,隻是無法相處要分手或者離婚,這些都是無可厚非的。

是以,僅從本案目前披露的證據來看,很難認定為詐騙。那麼,換個角度,是否可以從民事上追究女友的法律責任?“胖貓”的這種贈與,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者要求返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識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這種民事上的欺詐,同樣需要證明女友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是她的欺詐行為給“胖貓”産生了錯誤的認識,使其做出了不利于己的行為。那麼,基于法律賦予的可撤銷權,“胖貓”的家屬就可以把贈與的财物索要回來。

另外,網上有人問,這算不算彩禮?可不可以要求返還?傳統意義上的彩禮,一般是指為了結婚支付的财物。司法實踐中,對于戀人之間大額财物的贈與,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可以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是出于純自願的感情贈與,就與彩禮有着本質不同,司法不宜過多幹預。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出台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于“什麼是彩禮”給出了指導:根據一方給付财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财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對于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都不認定為彩禮。

是以,法院如果受理此案,就會根據每一筆轉賬的性質來确認是否屬于應返還的範圍。

從目前曝出的證據來看,“胖貓”的轉賬若以附條件的贈與或者基于欺詐的可撤銷權,可能有望追回。但要追究女友的詐騙罪,就目前所見的證據來看,難度很大。

對于此案,仍然需要更多的事實披露。有些自媒體言之鑿鑿地說肯定會判15年以上,這更多的其實是一種情緒宣洩。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如何了解胖貓的付出和PUA?

有人問,“胖貓”這樣傻,是不是被PUA了?PUA緻人自殺,在北大包麗案中曾經出現。PUA,也叫精神控制,一般受害人都是那些讨好型人格、願意遷就别人、願意放棄自己的原則、自我意識薄弱的人。控制者一開始會表現出友善,借此換取對方的信任。接下來,他會侵入受害人的親朋好友圈,比如分析他的哪些朋友如何不靠譜、如何在背後算計他,父母可能也有問題,最好少來往。幾個月後,受害人的社交半徑裡就隻剩控制者一個人了,他就成了受害人唯一的朋友。

在此基礎上,控制者會不斷試探受害人的底線,比如不停的否定,說他什麼都不行,别人都看不起他,隻有自己為他好,還能跟他在一起;再進一步,逐漸發展到辱罵、毆打、侵犯隐私,比如翻看手機,不允許隐瞞任何行程和計劃,讓對方為他做事,聽自己使喚,給錢,給情緒價值,給一切展現忠誠的信号,同時适時地用小禮物做獎勵。

在以上這些環節中,如果一個人的自我意識強,就會停在其中的某一步;如果自我意識薄弱,可能就會被控制。一旦被控制,受害人自己就很難從中逃離了。

我們常常說“怒其不争”,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麼“争不争”的,對于已經泥足深陷的受害者,如果不使用實體手段直接将他帶離控制者的控制半徑,他仍然會覺得,“我不能離開對方”。

包麗案就展現了這種特點,以愛情為名義的精神控制更加陰險狠毒,也很難為外界所知。人們能看到的,就是某人談了戀愛以後就性情大變、重色輕友,殊不知她/他已經在人格崩潰的危險邊緣。

回到“胖貓”自殺事件,從現已披露的二人微信記錄看,女友使用的并不是上述精神控制手段,而是各種撒嬌、賣萌,花式索要錢财。而年輕的男孩,幾乎就是有求必應,要多少給多少。女友并沒提出買别墅、買大鑽戒這樣的要求,她完全清楚男孩的經濟實力,她要的似乎就是男孩最大限度給得起的。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在沒有出現下一個更有競争力的男友之前,這種有求必應又不粘人、不提要求、連面都沒見幾次的半隐身男友最好還是維系下去。說句三觀不正的話,這樣的男朋友誰不喜歡呢?隻要嘴甜,喊幾句“老公”,就源源不斷的“蹦金币”,這是玩遊戲嗎?還是天上掉餡餅呢?是以,在成年人看來,這顯然不是正常的戀愛關系。

但是,為什麼年輕的男孩卻願意陷在這種不正常的戀愛關系中呢?他是戀愛腦嗎?還是被PUA了?他給錢到底是什麼性質?其實,這些都很難定義。甚至可以這麼說,有時候,愛和PUA是同一件事。你同樣是為一個人付出和犧牲,既可以說這是一種愛,很忘我,很決絕;也可以說你隻是被PUA了,一點都不值得。

戀愛中的兩個人很難平等,如李宗盛的歌裡所寫:“往往是一個人掙脫的,另一個去撿。”這就意味着,關系裡有一個人,更需要努力付出。付出了也可能沒有結果,但如果沒有這種冒險,也不可能了解愛情。

問題在于,冒險的尺度要如何把握?

在不存在欺騙的情況下,一個成熟的人應該問自己:我幸不幸福?如果這件事讓我幸福,我就去做。或者,雖然辛苦但還處在我願意為對方犧牲的限度之内,那也不用猶豫。不是别人要求你這麼做,而是你發自内心地選擇這麼做,那它就是愛。否則,又如何了解那句話呢——愛一個人,就是為他花錢,不心疼。

很多人看到這個男孩的遭遇,紛紛說不敢愛了,那是一種應激反應。看到真心錯付,還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确實令人難過。但愛本身就是一場冒險。如果因為發生了一些極端事件,就退回到孤獨的關系,同樣是因噎廢食。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要想建立真實關系,就需回到真實世界

從網友目前披露的聊天記錄看,“胖貓”和女友之間,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戀愛。偶爾的祝福、轉賬、表情包、次數有限的見面,對男孩而言,這就是他想象中的親密關系。

但,實際是這樣的嗎?想擁有一份真正的親密關系,就必須問問自己:在這份關系中,你們能真實呈現自我嗎?

他們的感情,首先是一份網戀。對彼此的了解就是,一個是遊戲代練特别厲害的小哥哥,另一個是“重慶的辣妹子”,特别需要一個男朋友;此後就是微信上的問候、一個撒嬌另一個就給錢,當一個人把大量的時間花在網絡上的時候,他可能就了解不了這種關系的危險和不确定。

這是件很悲哀的事情,如果你在遊戲上花時間,每天十幾個小時,你注定能上分;但你在感情上即便全情投入,都有可能最後一無所有,也許是你所托非人,她另有所圖;也許,彼此都生活在各自的想象中。

然而,人和人之間如果想要建立真實的關系,還是要回到真實世界,也許這同樣是“胖貓”案給那些期望在虛拟世界裡獲得愛尋找滿足的人的警醒和啟示。

案件發生至今,網絡上披露的資訊相當有限,很多事實并不徹底明朗。何況,戀愛中的隐秘關系,本身就很難憑借幾則聊天記錄,便能一語判定。

是以,上文中對胖貓女友是否構成詐騙,是否構成PUA的判斷,都僅建立在已被披露的有限資訊基礎上。具體事實如何,還需要更多的資訊披露。

據說案件發生後,不僅有不少網友自發購買“胖貓”生前不舍得吃的麥當勞、不舍得喝的奶茶去祭奠他,也有不少網友人肉其“女友”,圍堵“女友”開的花店。這種情緒,當然能夠了解。

網戀自殺的胖貓悲劇,是感情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網友自發祭奠“胖貓”。

從另一個意義上說,“胖貓”的悲劇,不隻是男孩的悲哀,也是那些在感情中物化自我的女孩的悲哀。

當你把感情、婚姻當做謀财的工具,當你不尊重另一方隻把他當成一個提款機,你并沒有占到男權社會的便宜。你在拿到錢的時候,這些錢也在嘲笑你。它奪走了一個男孩的生命,而這個女孩也成為了笑柄。

“物化女性”,本來就是通過實作女性的“自我物化”來最終奏效的。願那個天真良善又那麼渴望得到愛的小男孩安息,也願更多的人從此案中獲得愛和道德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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