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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視點】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理論實踐與邏輯架構

作者:山東省科協

1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理論基礎

1.1 制度體系和制度變遷

1.1.1 制度、制度系統和基礎制度

如何定義制度是研究基礎制度的起點,也是難點問題。制度這一術語具有相當寬泛的含義,不同學派看法大相徑庭。廣義的制度是指社會性學習和共享的價值、規範、信仰、意義、象征、習俗及特定情境下被預期和可接受的行為範圍的複合體。從制度産生方式來看,可分為穩定的制度和漸進的制度;從制度存在形式看,可分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執行。從制度運作層面看,可分為制度本身群組織。不同學派的争議在于,一是制度包括哪些,二是制度是如何來的。

有效制度的特征是普适性,包括普遍性、抽象性、确定性、開放性、相容性。在制度系統中,不同制度間可能會互相支援或強化,也可能互相沖突。創新面臨的政治經濟系統十分複雜。當規則激增時,整個規則系統會發生功能障礙。制度中複雜性技能障礙具有密集化、技術化、不統一、不确定特征。要使複雜的制度系統保持内在的一緻性,即維持規則秩序,并非易事。在這種情況下,簡化和精煉低層次規則并發展新的普适制度,是使制度系統重新有效的最好辦法,能在引導主體的行為上發揮更好的作用。

【科技視點】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理論實踐與邏輯架構

圖1 制度的層級結構

North和Thomas依據制度所屬層級把制度安排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與次級制度安排。“基礎制度”是在已經形成的制度體系中,發揮基礎性功能的制度有機構成,是國家經濟社會有效運作的根基,具有更強普遍适用性。如果出現了沖突,這些基礎制度優先于具體制度,當具體制度必須進行調整以适應新環境時,基礎制度使整個局面保持可預見性。

1.1.2 制度變遷

制度系統是具有開放和不斷演化能力的。從經濟史的角度來看,人類經濟發展的程序,就是各類經濟制度從無到有、由弱到強、從不完整到完整的過程。“新制度的建立對西方經濟發展的貢獻是毋庸置疑的,有時甚至是根本的”。在創新經濟的崛起過程中,各種經濟制度的創造和演變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素被稱為“架構條件”。系統化規則層級結構的關鍵功能,就是支援規則系統的演化。制度與組織的互動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方向。什麼樣的組織會出現以及它們如何演化,這兩方面均受到制度架構的根本性影響。反過來,它們也影響着制度架構的演化。制度生成和演化是因為外部環境、特别是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學者從制度演進的視角來看,認為國家制度競争力來源于在制度設計、實施、優化過程中,實作提升制度綜合貢獻率、降低制度成本的累積制度優勢,制度演進的不平衡性會影響知識産權的效力、對外開放程度水準以及新興市場企業從研發機構中的受益程度。

綜上制度理論視角,可以看出強調“基礎制度”是對制度體系和制度演進的重視。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意味着高水準創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這就需要瞄準新形勢要求和大陸創新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從過去的創新政策組合要向一個創新政策體系去邁進,要完成創新政策工具的體系化和結構化。創新的基礎制度是一個持續建構完善的過程,研究重點應包括全面創新基礎制度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加快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方法。

1.2 全面創新的制度視角

1.2.1 制度創新和全面創新

許多經濟史學家和創新學派的學者認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技術和制度變遷在超越與追趕過程中都處于核心地位,創新是解釋經濟發展的關鍵變量。在熊彼特提出創新對經濟發展發揮核心作用後,以新經濟增長理論和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為代表的兩種學派分别強調了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的決定性作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一樣,都是驅動發展的重要因素,技術創新是生産力的變革,制度創新是生産關系的變革。研究表明,在發達國家中,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的互補效應要更顯著,這說明就經濟高品質發展的創新驅動機制而言,發達國家比開發中國家更加成熟有效。

在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理論中,生産力和生産關系是社會生産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的對立統一形成生産方式。新質生産力需要制度創新來推動和保障。制度創新是一個社會以新的、更富效率的制度規則(或組織)取代舊的、缺乏效率的制度規則(或組織),包括産權制度、競争規則、科技政策、政治制度等各種主要規則的變革和新型組織的産生。學者比較了不同國家創新與各自的制度體系之間關系,分析不同方面的制度對創新的差異影響,将制度創新的主要内容歸為市場制度、科技體制、金融制度和創新政策等次元。大陸學者許慶瑞等從微觀創新管理視角提出全面創新管理,圍繞解決企業持續創新的難題,着眼于發展觀的戰略創新,強化創新與戰略的互動關聯,以培養和提高企業核心能力為中心,形成企業層面全要素、全員、全時空等創新活動的全面性安排。

1.2.2 國家創新系統

傳統的創新研究主要關注技術創新,自從弗裡曼1987年研究日本支援技術創新的國家制度體系時,提出國家創新體系理論後,學者們從關注具體的技術創新轉向促進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在經過以“市場失效”“系統失效”為理論假設的第一代和第二代創新政策後,為應對目前的“轉型失效”,近年來各國學者和政策制定者在積極探索新一代創新政策。英國蘇塞克斯大學科學政策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提出“創新政策3.0”架構,更關注系統變革和轉型,更加具有前瞻性,創新主體更加多元,創新政策作用于整個創新鍊條,對政策制定、實施、評價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大陸的創新政策也處于從線性範式、創新體系向創新生态系統轉型過程中,新時期創新政策體系在政策的着力點、制定、協調和執行等方面呈現出顯著變化,應更加強調高品質創新,更加強調創新發展中綠色、數字、共享、開放、安全等發展目标,這一特征也對确立創新基本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危機驅動的系統轉型,有學者引用借鑒了格申克龍的“挑戰與回應”架構,建構了一個針對開發中國家的國家創新系統理論架構,強調國家所面臨的系統性挑戰對于社會整體認知轉型并最終采取行動是至關重要的,國家作為制度建構和資源配置的重要角色,是國家創新系統最重要的行為者之一。

綜上制度創新文獻可以發現,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是看待全面創新的重要視角,是驅動創新發展的重要因素,推進有利于科技創新的制度創新對于現階段的中國而言顯得更為緊迫。目前,全面創新應展現應對危機的創新體系動員性,強調調動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市場和社會的力量來從事創新。全面創新從微觀創新管理角度來解構的次元,從宏觀制度層面也可以借鑒,包括要素、組織、主體等次元。最為重要的是解決目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制度創新面臨的問題,基于問題明确全面創新制度視角的研究邊界,為完善全面創新的制度體系提供支撐。

2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改革實踐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其中“形成”是指大陸支援創新的制度體系之前沒有或者沒有體系化,是分散的、碎片化的。針對如何“形成”,大陸在曆次科技體制改革和後來的全面創新改革中,建立了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實踐方法論。

2.1 全面創新基礎制度檔案表述的演化

習近平總書記對基礎制度論述常與治理、功能等關聯表述,多用在資本市場、市場經濟、國土等領域,也曾用在社會治理、資料等領域。圍繞“創新基礎制度”的檔案表述,經曆了從着力完善科技創新基礎制度,到加快形成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演化。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科技三會”上指出,“着力完善科技創新基礎制度”,在2021年“科技三會”上明确,“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可見,“科技創新基礎制度”當時已處在完善階段,但是“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至今還在建構階段。随着總書記在“科技三會”上講話表述的演進,可以看出總書記對創新領域基礎制度要求的變化。

科技創新基礎制度方面,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明确“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産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4年5月“科技三會”上指出,“着力完善科技創新基礎制度”,這是首次提出創新基礎制度。2021年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作為大陸科技領域的基礎制度,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将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調整為制度主線,将黨和國家的科技創新戰略部署、大陸科技體制改革取得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展現。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完善了國家科技創新的治理結構,為實施重大科技創新任務、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面創新基礎制度方面,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8月18日在中央财經上司小組第七次會議上明确提出,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這是首次提出全面創新。2014年12月9日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創新要實,就是要推動全面創新,更多靠産業化的創新來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長點”。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首次在檔案中闡述全面創新,總體思路中“堅持全面創新”,并提出四個統籌,即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軍民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實作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重點任務中包括了“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具體是在知識産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等多方面進行改革。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發展,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等各方面創新”,進一步闡明了全面創新的主要組成部分。2016年5月出台《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在指導思想中提出“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帶動全面創新”。2021年5月“科技三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包括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評價制度等基礎改革、推動科技管理職能轉變、改革重大科技項目立項群組織管理方式等。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深化科技評價改革,加大多元科技投入,加強知識産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旨在完善國家全面創新的治理結構,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作步入創新型國家前列奠定制度保障。

2.2 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制度的改革方法

大陸的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是加快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一項探索。通過持續的全面創新改革,實作在“幹中學”中不斷調适、疊代的政策過程,形成加快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長效機制,進而具備面對轉型目标、持續動态完善制度體系的能力。改革是制度變遷的過程,每一個改革階段,都展現承上啟下的關聯性。回顧大陸科技體制改革曆程,大緻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具有轉折性意義。

第一階段是激發人的創新活力,首先改革科技撥款制度,從建立技術市場開始,通過放活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促進科技面向經濟、經濟發展依靠科技進步。第二階段是激發科研機構活力,對推進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開發型科研院所進行全面改制,加快調整科研體系結構,使科技體系更貼近市場化方向。第三階段是激發全社會各領域創新活力,瞄準建構國家創新體系,推行全面創新改革,統籌推進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業态創新和文化創新相結合,推動發展方式向依靠持續的知識積累、技術進步和勞動力素質提升轉變,促進經濟向形态更進階、分工更精細、結構更合理的階段演進。

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是第三階段的标志性工程,圍繞全面創新,開展系統性改革試驗,全面支撐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不但形成了全面創新制度體系範疇,還形成了包括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等一系列複制推廣的改革經驗,推進了各相關領域支援全面創新的制度演進。基于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代表性制度創新包括,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科技進步法》中将産權激勵寫入法律。2020年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将股票發行制度由“核準制”轉變為全面推廣“注冊制”,将強調“盈利能力”轉為關注“持續經營能力”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在2019年被納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現已成為大陸藥品監管體系中的一項核心制度。除了各領域的突破,全面創新改革試驗還探索推進了一套央地協同推進、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方法。

3 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機制

3.1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價值導向

“全面”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法論。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态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是我們黨站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探索新實踐的重要成果,是大陸更加注重發展和治理系統性的必然選擇。從全面深化改革來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者,就是要統籌推進各領域改革”,“這項工程極為宏大,零敲碎打的調整不行,碎片化修補也不行,必須是全面的系統的改革和改進,是各領域改革和改進的關聯和內建”。

創新是個系統工程,包含科技、經濟、社會、文化、制度等各個方面。國家之是以提出“全面創新”,是因為目前創新的複雜性,以及目前創新各領域出現了局部用力不能解決的問題,影響了創新作為第一動力作用的發揮。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堅持需求導向和産業化方向,堅持企業在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形成新的增長動力源泉,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全面創新是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将科技創新跟經濟、社會、環境更加融合的創新。從價值角度來看,全面創新是要綜合考慮創新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從主體角度來看,全面創新主體包括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支援體系,目前階段亦強調國家作為重大創新的組織者。從要素角度來看,全面創新應有效組織調動技術、人才、資金、資料等生産要素,提升全要素生産率。從領域角度來看,全面創新治理包括與創新活動和創新者相關的不同領域治理,包括教育、科技、人才、産業、貿易、社會等領域。從過程角度來看,全面創新包括知識創造、技術開發、系統內建、産品、商業化、推廣應用等全過程。一項科技創新隻有經曆了研發産品化、到實作量産,才能真正實作創新價值。

【科技視點】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理論實踐與邏輯架構

圖2 如何看待全面創新

各種制度都是滲透着基本共有價值觀的規則。在“形成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中,“全面創新”是“基礎制度”的價值導向。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要支援創新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大價值創造。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目标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創新治理體系和創新治理能力現代化,聚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标,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核心價值體系,推進國家創新治理體系改革與發展,廣泛團結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創新治理。

3.2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邏輯架構

本文嘗試提出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架構。綜合來看,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架構應包括市場制度、組織制度、要素制度、激勵制度、開放制度等五方面,強調從供給側、環境側、需求側創新制度間的銜接。

3.2.1 支援全面創新的市場制度

市場相關政策在創新政策體系中,屬于偏環境側的政策。進入前沿創新階段後,技術進步和産業發展的不确定性加大,需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支援全面創新的制度,應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徑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應和重要領域的新型舉國體制形成互補。市場制度在國家創新系統上發揮着顯著作用:一是新技術的産權、利潤動機和市場壓力推動技術創新,二是新技術有着多元化的、獨立的、競争的來源,三是為不同企業創新提供事後市場選擇。黨的二十大報告将市場基礎制度定義為産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争、社會信用等方面。知識産權制度方面,亟須強化與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戰略深度協同的知識産權治理體系頂層設計,持續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知識産權保護機制,形成推進數字經濟和生物經濟發展的知識産權制度。準入制度方面,須有效破除各種市場準入隐性壁壘,完善創新産品的市場準入機制,發揮創造性破壞和淨進入效應,促進技術更先進的新生産機關替代較落後的生産機關,推進形成全國統一市場、發揮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公平競争制度方面,應促進企業充分參與競争,進而發現和檢驗有益的知識并實作知識擴散,為試錯提供可控和補救機制,實作創新資源優化配置;運用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低性能低成本競争向創新的差别化競争轉變。信用制度方面,創新生态的建構需要有一套基礎性的、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信用監管制度,包括支援創新的信用資料管理、信用評價和分類标準、失信懲戒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協調,這些都是高标準的創新基礎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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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邏輯架構

3.2.2 支援全面創新的組織制度

目前,大陸面臨如何在“人無我無”新技術領域開展創新,總體的不确定性和創新領域的差異性,都對組織方式相關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提出重大挑戰。建設支援全面創新的組織制度與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具有一緻性。組織制度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市場運作不良和代價很高的地方,将創新活動整合到組織裡。國家作為重大科技創新的組織者,也是創新制度體系的建構者,應持續支援戰略性領域公共研發,強化戰略科技力量創新實力和引領作用,推動解決下一代核心技術來源的問題,形成不同領域颠覆性創新的差異化有效組織模式。從制度上落實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強化普惠性功能性産業組織政策,服務于強化産業鍊供應鍊安全和競争力提升的戰略目标。完善高校和科研機構自主權的制度保障,因地制宜發展各類新型研發機構,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生力軍作用。推動各類創新平台和社會組織等完善組織建設,從多個層面和次元來促進主體間創新協同,降低内部協調的組織成本。

3.2.3 支援全面創新的要素制度

全球經貿活動和經濟規則分别朝着向制度臨近性和高标準方向發展,優惠政策的作用空間進一步壓縮,高品質發展所需要高端要素往往對制度環境決定交易成本更為敏感。資金方面,建立健全支援創新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提高政府創新投入效率,加快适應本土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現實需求的資本市場制度變革,完善上市制度與退市制度、協調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規範風險投資新業态等。技術方面,建立健全技術要素定價機制和技術評估機制,完善與科技成果資産屬性适應的,有利于成果轉化、資源配置的制度。人才方面,瞄準破解“錢學森之問”,從制度上做好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保障銜接,加強人才鍊與創新鍊、産業鍊、資金鍊融合,為建設現代化産業體系提供紮實的創新人才和資金要素支撐。資料方面,規範科學資料管理和開放共享機制,加快探索資料知識産權保護規則,提升科學資料和研發資料的使用效率,形成促進創新的資料要素供給、流通、交易等機制,建立健全典型創新場景資料使用的制度性安排。

3.2.4 支援全面創新的激勵制度

制度既是激勵,也是限制。制度通過提供資訊和實施制裁的雙重機制,使得人們的預期得以穩定,并且将社會行為引向均衡結果的方向。激勵制度瞄準讓人們更願意從事創新活動,更願意投資人力資本,更願意開展創新合作,讓更多的資源配置到創新活動中來。應從提高全要素生産率、獲得經濟增長新動能的要求出發,設計符合創新主體預期、實踐中切實可行的激勵機制,把科技政策、創新政策、競争政策、産業政策、教育政策和社會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創新鍊前端的制度設計應符合知識價值導向的配置設定,後端的制度設計則符合市場價值導向的配置設定。特别是,應強化為創新者提供市場空間,促進政府采購政策支援創新,推動政府真正成為早期創業創新産品的首次采購方和重要推動力,落實和完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制度。

3.2.5 支援全面創新的開放制度

曆史經驗顯示,對于創新追趕國家,若國際科技交流與跨國技術引進不足,創新系統與外部環境缺乏充分互動,必然損害系統穩定性與功能發揮。應依托自貿區制度加強創新壓力測試,推進“雙自關聯”機制,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标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寬國際科技合作管道,多方對接國際一流創新人才技術資源。加強與國際科技社團的多方協作,提升全球科技創新治理能力。打造國際化、便利化、法制化的貿易環境,優化邊境監管制度,探索實施人才、資金、資料、裝置等要素跨區域配置的突破性制度安排,破除阻礙創新要素流動的制度藩籬,營造具有全球競争力的開放創新生态。

3.3 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動态演化

支援全面創新,較之科技創新或制度創新,涉及更多的利益相關者,需要達到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一個新的均衡。每一個與創新活動相關的經濟社會子系統,如政治、文化、軍事、金融和教育等,都會在創新活動實踐中對其他子系統産生影響,但他們同時也存在各自相對獨立的發展邏輯。雖然創新具有在大陸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但各子系統的強邏輯可能與創新邏輯存在沖突、或創新不具有優先級。目前,存在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創新和全局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創新之間的博弈,存在制度的“合成謬誤”,造成政策效果并不真正激勵創新。各領域利益便于得以實施,而整體利益難以得到妥善保障,價值整合到行動整合需要花費很高的“交易費用”。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應注重系統性,即多元組成和各種制度之間的緊密聯系,需要通過制度之間的協同、耦合、創新政策組合,形成系統設計和創新政策合力。

制度在一段時間内是一個均衡。目前推動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關鍵在于,要更好地發揮立法和國家法律在推動創新改革中固根本、利長遠、保預期的基礎性作用。加快創新體系化立法的程序,将成為形成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關鍵。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應包括在影響創新者創新績效方面發揮作用的一系列法規。要以法治方式引領、規範、促進和保障全面創新,建構高水準的創新治理體系,推動法治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中發揮應有作用,加快形成吸引高水準創新要素、夯實核心基礎領域科技内生能力、保障新領域活力和高成長的國家創新制度體系。同時要把握好支援全面創新制度的穩定性與動态性,在一定時期内保持穩定,不能頻繁變動,為創新主體提供穩定預期,但是科技範式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前瞻性推動制度變遷,适應科技不斷發展的需要。

4 主要研究結論

本文認為,全面創新是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圍繞創新五大價值理念,實作多主體、全流程、全要素、全領域的創新,是将科技創新跟經濟、社會、環境更加融合的創新。全面創新的主體包括國家、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支援體系,應有效組織調動技術、人才、資金、資料等生産要素,提升全要素生産率。全面創新治理包括與創新活動和創新者相關的不同領域治理,包括科技、教育、人才、産業、貿易、社會等領域。必須完成創新的全過程,才能真正實作全面創新價值。支援全面創新是基礎制度的價值導向。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五維分析架構,包括市場制度、組織制度、要素制度、激勵制度、開放制度等方面。要重視全面創新制度的系統性,通過制度之間的協同、耦合、創新政策組合,形成系統設計和創新政策合力,持續推進全面創新制度演進。應契合創新發展方向,及時以法治方式引領、規範、促進和保障全面創新,確定重大改革舉措貫徹實施,彌補新技術新業态新模式法律制度空白,發揮制度對創新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

本文初步探索了支援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的内在邏輯和建設路徑,嘗試從理論視角和實踐視角上,定義全面創新,建立了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架構。但在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各方面隻展開了初步分析,并未細化論述。後續可結合國際上從創新追趕到創新引領轉型階段的國家制度體系建設實踐,開展制度架構内各方面的對比研究,也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度如何支援全面創新開展深入論述。

作者:喬黎黎*、劉中全、任志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創新驅動發展中心

本文節選自《支援全面創新基礎制度的理論實踐與邏輯架構》,原載于《科研管理》2024年第3期

來源:微信公衆号“創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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