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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為什麼有擔保人借款也可能要不回來?

作者:吉林之聲
【解讀民法典】為什麼有擔保人借款也可能要不回來?
【解讀民法典】為什麼有擔保人借款也可能要不回來?

老劉借給老同學10萬,約定1年後還款,小張擔保。一年後老同學未還,老劉想反正有保證人就沒着急催款。轉眼3年過去了,眼看着老同學人去樓空,老劉急忙要求小張承擔保證責任。小張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無需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小張和老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推定為六個月,從借款期滿之日開始計算。老劉時隔三年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小張的保證責任免除。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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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懷楠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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