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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筆記|應聘打工遇不平 合法權益當維護

作者:亮網

畢業生檔案意外遺失,快遞公司責任何在?企業降薪政策倒逼員工離職,“打勞工”又該如何應對?當用人機關與工傷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拒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如此做法是否合理?本期案例将圍繞這些熱點問題展開讨論。法官提醒,面對企業違法用工行為可保留證據,依法申請仲裁,不服可訴訟維權。

法庭筆記|應聘打工遇不平 合法權益當維護

■陳鳳翔/繪

檔案遺失

●快遞員未聯系收件人簽收

●學生檔案自此“下落不明”

2021年,碩士研究所學生小明畢業後被某工程機械公司錄用,學校通過快遞郵寄小明的人事檔案,但公司一直未收到郵件。

後來,通過翻看監控錄像,小明才發現快遞員在派發包裹時沒有聯系收件人簽收,就将檔案放在公司前台後離開了。恰巧當天公司大堂進行維修,小明的檔案自此丢失無法找回。

為了補辦檔案材料,小明東奔西跑,但檔案中仍有許多材料無法補辦,自此,小明無心工作後辭職。

小明認為,此事已對其生活、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遂将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丢失檔案損失、補辦檔案造成的誤工費、差旅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7萬元。

快遞公司辯稱,快遞員在投遞案涉檔案時确實存在未面交簽收的投遞不規範情形,但同時指出收件公司員工也有責任。況且,依據《服務合作協定》中僅需按郵費三倍賠償即可。

地點: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在投遞案涉檔案時存在投遞不規範情形,既違反了其與發件人簽訂的關于學生檔案專遞《服務合作協定》中約定的郵件投遞義務,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及快遞服務行業要求,對案涉檔案丢失存在過失,造成小明重大民事權益包括精神利益的侵害。

根據快遞公司的過錯程度和小明的受損情況,法院依法酌情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明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快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代收快件

2024年3月1日起,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實施,快遞企業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代為确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

新規賦予使用者選擇投遞方式的權利,有利于減少糾紛,同時也給快遞企業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確定快件安全的基礎上提高派送效率。

法官提醒,對于重要的人事檔案,學校、畢業生和快遞企業需做好檔案交接登記,主動跟蹤物流資訊,留下明确的簽收位址和聯系方式,提前與投遞員、檔案接收機關約定投遞方式,并按約定投遞簽收,確定人事檔案安全“抵達”。

違法降薪

●未簽變更協定降薪

●倒逼員工自動離職

黃先生入職植某公司任電商進階經理,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工資标準為35000元/月。但僅入職一個月,植某公司便告知黃先生等進階經理以上的崗位均降薪15%,又承諾“集團上市後雙倍返還降薪金額,且隻多不少”,但雙方并未簽訂變更勞動報酬協定。

入職三個月後,植某公司因業務原因放假,再次通知黃先生“放假停薪”。

試用期滿前兩天,植某公司以黃先生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與黃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植某公司的理由是黃先生在職期間有兩次考勤異常行為,屬于曠工。黃先生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

黃先生認為公司未簽協定降薪違法,公司則稱他未提異議視為接受。雙方争執不休,黃先生于是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裁決植某公司向黃先生支付降薪期間工資差額、放假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植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一審判決,植某公司支付黃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618元;支付工資差額22347元;支付“放假停薪”期間的工資9655元。

植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企業違法用工行為注意留存證據

此案涉及勞動合同解除引發的工資及賠償金糾紛。植某公司因未證明黃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違法解約,且黃先生已獲考勤認可。

植某公司降薪方案附加了條件且未履行,植某公司已單方面違法解除與黃先生的勞動關系,緻使降薪方案附加條款也因合同中止不再履行,黃先生作為守約方要求恢複原工資标準補發工資差額合法合理。

放假停薪屬公司安排,該行為并非因為勞動者而造成停工,應正常支付工資。

法官提醒,企業樹立正确的用工理念,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面對企業的違法用工行為要注意留存證據,在平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工資條、考勤表、社保繳納記錄等資料,一年内可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可訴訟維權。

停工留薪

●工傷後勞動關系解除

●公司竟是以拒付工資

2020年8月,易先生入職廣州潮某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

2022年4月,上班期間易先生滑倒受傷,導緻骨折,人社局認定易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易先生停工留薪期為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19日。

受傷後,潮某公司提出與易先生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緻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結算至此日,同時支付易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但易先生認為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協商無果後,易先生于2023年2月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潮某公司支付易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538.46元。

但潮某公司不服并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相關費用。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依法判決潮某公司支付易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8000元和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資23538.46元。宣判後,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解除不影響停工留薪期工資支付

本案例争議焦點為工傷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是否仍享停工留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在接受工傷治療期間無需提供勞動但可以獲得工資報酬的法定待遇,屬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該期限根據醫療終結期确定,即使解除勞動關系也應延續至停工留薪期屆滿。是以易先生仍享有該工傷待遇。

另一方面,工傷緻殘影響勞動能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權益保障。依據相關條例,潮某公司應支付易先生該補助金(四個月工資,共48000元),已付經濟補償金不能作為拒付理由。

工傷保險保障工傷員工權益,停工留薪期工資是用人機關的承擔部分社會保險的職責,不因勞動關系解除而免除。為避免用人機關逃避責任,勞動關系解除不影響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支付,兩者無直接關聯。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任穎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