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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擔保,但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黃維升律師
公司對外擔保,但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經公司決議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經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式,具體如下:

1.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對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前項所述的股東(接受擔保的股東),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接受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所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對外擔保,但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決議,法定代表人構成“越權擔保”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前述公司決議程式,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第三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有以下規定: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時,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相對人是否善意

1.相對人是善意的,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構成“表見代理”,該份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相對人非善意的,此時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可以參照适用《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也即:

(1)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

①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②擔保人有過錯,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00%

③債權人有過錯,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0

(2)主合同無效,導緻擔保合同無效的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0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二)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的,要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以訴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相對人“善意”的認定

1.可以認定相對人存在“善意”的情形:

(1)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

(2)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的。

2.不能認定相對人存在“善意”的情形

(1)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

(2)相對人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審查,但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僞造、變造的。

公司對外擔保,但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三、公司對外擔保,但無須公司決議的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八條,以下3種情形,無須公司決議,公司也可對外擔保:

1.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2.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3.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不适用以上第2、3項的規定。

相關判例: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粵0304民初49707号

關于被告H公司的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因被告D公司為H公司股東,H公司為D公司對外債務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告H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疏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

注: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風險,操作不當可能導緻相關訴求無法獲得支援,讀者請勿簡單模仿。

作者: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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