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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局公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電子資料驗證第二期)

作者:東營應急管理

案例一

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利用智慧園區高空瞭望裝置和電子資料驗證,查處某安裝公司高處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4年3月20日,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智慧園區高空瞭望裝置對園區内“三類作業”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當日14時31分許,某化工企業有2人正在烷基化裝置高處進行管線更換作業,14時50分,執法人員趕到企業現場對此次作業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現場2名作業人系承包商某安裝公司職工,其中1名作業人彭某在烷基化裝置P402、P403泵處(作業高度距墜落基準面5米)進行管線更換作業,彭某未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高處作業操作資格證,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現場處置措施責令彭某立即停止作業,同時啟動立案程式。15時15分,執法人員按照《山東省應急管理部門電子資料驗證規範暫行規定》要求,采取網絡線上提取電子資料的方式,運用智慧園區高空瞭望系統對該次作業采取錄制、拍照、截圖等方式進行記錄,并制作《電子資料證據提取筆錄》、《電子資料證據檢查記錄》和《檢查(勘驗)影像證據》等文書進行調查驗證。

  該安裝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币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通過監管平台系統和電子資料驗證,查處勝利油田某輕烴站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申請案

  2024年3月25日,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利用應急管理部危險化學品登記綜合服務系統對轄區内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開展巡查時發現,勝利油田某輕烴站于2024年1月變更了《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但其《安全生産許可證》主要負責人未變更,随即執法人員與審批科室進行溝通後确認未收到該站關于變更安全生産許可證主要負責人的申請。執法人員立即按照《山東省應急管理部門電子資料驗證規範暫行規定》要求,采取網絡線上提取電子資料的方式,運用監管平台系統對該站主要負責人變更申請情況采取錄制、拍照、截圖等方式進行記錄,并制作《電子資料證據提取筆錄》、《電子資料證據檢查記錄》和《檢查(勘驗)影像證據》等文書。經赴該站現場核查,勝利油田該輕烴站于2024年1月11日将《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王某某變更為張某,該站有效期内《安全生産許可證》主要負責人仍為王某某,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明施辦法》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申請。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明施辦法》第三十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人民币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廣饒縣應急管理局通過無人機巡查和電子資料驗證,查處東營某化工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4年4月7日,廣饒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陳官轄區内企業進行無人機飛行巡查時,9時45分,發現東營某化工公司東側芳烴罐區北裝卸平台處有多人聚集,正在進行動火作業。10時整,執法人員趕到作業現場對該次作業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企業為此次動火作業辦理了動火安全作業票和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為焊機接電),現場臨時用電作業人李某未取得電工作業操作資格,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責令李某立即停止用電作業,同時按照《山東省應急管理部門電子資料驗證規範暫行規定》要求,運用無人機系統對該次作業采取錄制、拍照、截圖等方式進行記錄,并制作《電子資料證據提取筆錄》、《電子資料證據檢查記錄》和《檢查(勘驗)影像證據》等文書進一步固定證據。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廣饒縣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人民币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産經營機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産經營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明施辦法》第三十條: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内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位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送出下列檔案、資料:

  (一)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制件;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頒發的安全資格證複制件;

  (三)變更注冊位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當在對企業送出的檔案、資料審查無誤後,方可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明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内,當原生産裝置新增産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産産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産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并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後,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送出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明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内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位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産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産産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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