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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公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电子数据取证第二期)

作者:东营应急管理

案例一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利用智慧园区高空瞭望设备和电子数据取证,查处某安装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0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园区高空瞭望设备对园区内“三类作业”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当日14时31分许,某化工企业有2人正在烷基化装置高处进行管线更换作业,14时50分,执法人员赶到企业现场对此次作业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查,现场2名作业人系承包商某安装公司职工,其中1名作业人彭某在烷基化装置P402、P403泵处(作业高度距坠落基准面5米)进行管线更换作业,彭某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现场处置措施责令彭某立即停止作业,同时启动立案程序。15时15分,执法人员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运用智慧园区高空瞭望系统对该次作业采取录制、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进行调查取证。

  该安装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监管平台系统和电子数据取证,查处胜利油田某轻烃站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案

  2024年3月25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开展巡查时发现,胜利油田某轻烃站于2024年1月变更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未变更,随即执法人员与审批科室进行沟通后确认未收到该站关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的申请。执法人员立即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运用监管平台系统对该站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情况采取录制、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经赴该站现场核查,胜利油田该轻烃站于2024年1月11日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变更为张某,该站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仍为王某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广饶县应急管理局通过无人机巡查和电子数据取证,查处东营某化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7日,广饶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陈官辖区内企业进行无人机飞行巡查时,9时45分,发现东营某化工公司东侧芳烃罐区北装卸平台处有多人聚集,正在进行动火作业。10时整,执法人员赶到作业现场对该次作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为此次动火作业办理了动火安全作业票和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为焊机接电),现场临时用电作业人李某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李某立即停止用电作业,同时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要求,运用无人机系统对该次作业采取录制、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记录》和《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文书进一步固定证据。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广饶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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