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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療損害四)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療損害四)

  本條是關于診療義務判斷标準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完全繼受了這一規定,沒有采納立法過程中建議增加“當地”因素的意見。這主要是考慮到:(1)醫務人員(醫師、護士等)的執業準入有國家的統一标準,并不因為不同的地域或者不同的人員而設定不同的标準。一個持證上崗的專家,需要符合專家的一切執業标準和行為需求,不因為年齡、經驗不同而降低部分人的注意要求。(2)大陸對醫療機構實行分級管理制度,不同類型和級别的醫療機構有權診治的疾病是不一樣的,比如隻有較進階别(如三甲醫院)才能實施某些高難度的複雜外科手術。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療損害四)

本條是對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規定。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技術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具有違反當時的醫療水準的醫療技術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醫療過失為前提。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過失是醫療技術過失,不屬于醫療倫理過失或者醫療管理過失。

(3)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證明,法律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失的,依照其規定進行推定。

(4)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隻包括人身損害事實,不包括财産損失事實。

确定是否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關鍵,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醫療技術過失。醫療技術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技術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的不注意心理狀态。判斷的标準是:

(1)醫療技術水準是臨床醫療技術水準,而不是醫學科學水準,因為醫學科學水準是醫學研究所達到的最高水準,絕大多數臨床醫生沒有這個水準。

(2)确定過失的臨床技術水準是當時的水準,而不是發生醫療損害之前或者之後的水準,例如在醫療損害發生之後很長時間再處理該糾紛争議時,不能依處理糾紛時的臨床技術水準确定是否有過失。

(3)證明的責任在原告,原告須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這種過失(符合第1222條規定的除外)。

具備這樣的醫療技術過失,再具備上述其他構成要件,即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療損害四)

吳某等訴安徽省胸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吳某入安徽省立醫院就診。該醫院診斷吳某為距骨結核,但不能排除骨結核,故建議吳某至結核病醫院就診。此後,吳某三次至安徽省胸科醫院就診,兩次至安徽省立醫院就診。吳某認為,安徽省立醫院和安徽省胸科醫院多次對其進行診療均存在誤診行為,進而加重其病情,導緻其失去治療的最佳時機,最終導緻吳某右側小腿中段被迫截肢,故訴請法院判決安徽省立醫院、安徽省胸科醫院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安徽省胸科醫院對吳某第二次、第三次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醫療過錯與吳某後二次住院接受抗結核治療結果具有主要因果關系,故酌定安徽省胸科醫院對吳某第二次、第三次的診療行為所産生的費用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又因安徽省胸科醫院對吳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吳某右小腿截肢結果具有輕微因果關系,故酌定安徽省胸科醫院對吳某因截肢所産生的費用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安徽省胸科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安徽省胸科醫院在吳某第二次、第三次就診期間未能盡到注意義務,使其失去更早期明确其骨惡性良性腫瘤的診斷時機,主觀上存在過錯,與吳某後期二次住院抗結核病治療結果具有主要因果關系,與最終小腿截肢結果具有輕微因果關系。一審法院由此确認安徽省胸科醫院在本案中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裁量權範圍,本院對此不予調整。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活動的過程中,應當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符的診療義務,高度注意患者的病情。如果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違反醫學上應盡的高度注意義務,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安徽省胸科醫院于患者吳某第一次就診時,符合醫療規範;于吳某第二次、第三次就診時,未對初始的診斷發現并加以審查,作出了不符合當下醫療水準一個理性的醫師對患者疾病的判斷,具有診斷過失。誤診行為緻使患者吳某喪失了治療的最佳時機,并間接導緻吳某再次住院以及最終小腿截肢,符合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以,安徽省胸科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範圍可以參照其醫療過失對損害發生的參與度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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