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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醫療損害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醫療損害六)

  本條是關于醫療産品責任和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産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本條基本保留這一規定,但作出了一個重大修改,即增加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醫療産品責任主體的規定。另,将“消毒藥劑”修改為“消毒産品”,以與現行有關規定銜接。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醫療損害六)

本條是對醫療産品損害責任的規定。

醫療産品損害責任原本就是産品責任,由于與醫療損害有關,是以,民法典單獨規定醫療産品損害責任。

醫療産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以及血液等醫療産品(準産品),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或者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産品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給患者使用了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或者輸入了血液。(2)給患者使用的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有缺陷,或者給患者輸入的血液不合格。(3)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的人身損害後果。(4)患者的人身損害與使用的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以及輸入不合格的血液有因果關系。

醫療産品損害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不真正連帶責任:(1)責任主體為缺陷藥品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醫療機構,或者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機構。(2)受害患者一方可以向缺陷藥品、消毒産品、醫療器械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由受害患者一方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3)最終責任由醫療産品缺陷的制造者承擔。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隻要不是因自己的過錯造成醫療産品的缺陷,就可以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進行追償。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醫療損害六)

張某等訴随州市中心醫院、随州市中心血站(追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1995年張某入住随州市中心醫院進行5次輸血,其中一次輸血,随州市中心醫院向張某所輸全血100ml,無随州市中心血站交叉配合報告單,亦未提供此次所輸全血來源的證據。2011年張某被診斷為艾滋病。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随州市中心醫院、随州市中心血站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1995年輸入全血100ml無供血機構,亦無交叉配合報告單,其血液來源不明,無法排除張某的損害後果與此次輸血在時間上的關聯性。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的規定,随州市中心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視窗期及其他感染途徑等因素的存在,亦無法完全排除本次輸血以外張某其他途徑感染的可能,減輕随州市中心醫院3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現無證據證明随州市中心血站有過錯,随州市中心血站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不應當減輕随州市中心醫院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随州市中心醫院對張某輸入的該100ml全血無血液供應機構的檢測資料證明其合法來源,應推定為不合格血液。綜合本案醫患雙方所舉證據進行審查判斷,随州市中心醫院對張某的輸血行為與張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确定、排他的因果關系。故對張某的這一上訴請求予以支援。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醫療産品損害責任。醫療産品損害責任也是産品責任的一種,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産品生産者、血液提供機構是否具有過錯,隻要受害人能夠證明醫療産品存在缺陷、有患者人身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随州市中心醫院于1995年4月20日輸入的100ml全血沒有檢測資料證明其合法來源,應當推定為不合格的血液。張某在被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後,遭受了身體上的病痛,存在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經過鑒定,無法排除随州市中心醫院的輸血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在時間上的關聯性,應當認定輸血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本案符合醫療産品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張某有權向1995年4月20日提供100ml血液的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目前無法查明該血液的來源,随州市中心醫院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随州市中心醫院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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