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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如何避免雙重稅收?

作者:小安财稅
什麼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如何避免雙重稅收?

我們通常說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之間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或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征稅,根據平淡互惠的原則,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

NO.1、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使用和效力範圍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一般參考兩個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該協定适用于哪部分人,另一方面是僅限于哪些稅種。

1.适用于哪部分人?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通常僅限于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是以不是人人都适用的。

那什麼是居民呢?

居民是指所在國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總機構或管理機構所在地等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稅收上視同法人的團體,而不問其國籍。

這一點若要判斷納稅人應該歸屬于哪一方的順序和原則,通常是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為準。

什麼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如何避免雙重稅收?

2.稅種方面

通常在稅種方面都是僅限于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一般不涉及以交易或财産等為征稅對象的稅種,而在概括規定按征稅對象明确稅種範圍的同時,還具體列舉适用于哪些現行的稅種:

(1)明确以對所得的征稅為協定的範圍。

(2)雙方分别列出協定所适用的現行稅種。

(3)明确适用于協定簽訂以後,增加或代替現行稅種的稅收。

另外,還有兩個需要商定的問題:

◆ 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稅?

一般認為地方所得稅屬于對所得的征稅,應當列入協定的稅種範圍。

◆ 稅收無差别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對所得征稅以外的其他稅種?

一般是作為一項特别規定,允許稅收無差别待遇所适用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其他各種稅收。

NO.2、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稅收管轄權

1.企業所得稅

按照國際稅收慣例,一般依循兩條基本原則:一是設有常設機構的才能征稅;二是隻能對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進行征稅。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主要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工廠、工廠中的房間、辦事處以及開發自然資源的場所、建築工地、安裝工程等,還包括有權代表企業簽訂合同的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全部或将近全部代表某一企業行事的傭金代理人等。

還有采取吸引力原則征稅的,也就是企業總機構未經過常設機構所進行的營業活動。如果同常設機構經營的業務相同或屬于同一種類,則對其所獲利潤視同常設機構的利潤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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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

雙方需要着重商定的是對勞務所得,在堅持來源地征稅原則的前提下,能夠允許哪些可以作例外處理。一般來說,受益人為其居民的國家進行征稅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 短期(中國規定為90天)停留者從居住國的雇主取得的報酬所得。

◆ 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乘務員的所得。

◆ 政府職員被派往國外工作的所得。

◆ 締約國一方的教學、研究人員到對方國家講學,為期不超過兩年或幾年的報酬所得。

對留學生和實習人員等為學習和生活而取得的收入以及按政府間協定進行文化交流的演員所得、運動員所得等,所得來源地國一般不征稅。

3、對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征收預提所得稅

主要是商談采取限制稅率,雙方分享收入。在協定中,一般都明确可以由雙方征稅,但所得來源地國家有優先的征稅權,并相應地确定限制預提所得稅的稅率。

OECD範本提出,股息的稅率不超過15%,母子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握股不少于25%)的股息稅率不超過5%,利息的稅率不超過10%。很多開發中國家的稅收專家認為,這個限制稅率将使所得來源地國家的收入受到很大損失,而聯合國範本則把稅率問題留給雙方談判時解決。

對投資所得的征稅直接涉及雙邊權益,往往成為談判的核心。盡管發達國家宣稱無意通過簽訂稅收協定,把開發中國家的稅收轉移到發達國家,但對開發中國家來說,最重要的是降低稅率的措施,能夠切實有效地起到鼓勵投資、引進技術的作用,不緻發生權益外溢,鼓勵投資而減少的收入流入資本輸出國的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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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避免重複征稅

1.免稅方式

即對來源于對方國家的所得不再征稅,這常被認為是最好的方式。它能給資本輸出國的企業在開發中國家經營業務提供必要條件,使其與當地企業處于同等的競争地位。

2. 抵免方式

即對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稅額,可以在本國彙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減除。采用抵免方式,投資所得的利潤最後都要在資本輸出國按高稅率被征稅,結果開發中國家的低稅率不能使投資者得到實惠,進而對資本輸出國的企業沒有很大吸引力,不能有效地發揮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同時也不利于投資企業擴充業務。

但也有人認為采用抵免方式能夠産生一種負擔公平的效果,使發達國家的企業不緻因經營業務的所在地不同而負擔有所不同。

對稅收抵免方式的缺點,也有人主張用視同已征稅額抵免的方法予以适當彌補。即來源地國家給予的減免稅優惠在居住國計算征稅時,要視同已征稅額予以扣除,以有利于鼓勵國際投資。

但是也有發達國家不贊同采用視同已征稅額抵免,有的隻同意對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給予視同已征稅額抵免,不同意适用于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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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無差别待遇征稅

避免稅收歧視是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談判稅收協定需要重點明确的問題之一。通常在稅收協定中列入無差别待遇條款,以保證締約國一方的納稅人在另一國所負擔的納稅義務,不比另一國的納稅人在相同的情況下,所受待遇不同或負擔更重。主要有4個方面:

◆ 國籍無差别:不因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納稅上受到差别待遇。

◆ 常設機構無差别:不使常設機構和本國企業的納稅有差别。

◆ 支付無差别:不因支付對象不同而有差别。

◆ 資本無差别:不因其資本為對方國家的企業或個人所擁有或控制,而比本國企業的負擔不同或更重。

不過,這種稅收無差别待遇不能影響國内财政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即不應包括基于公民地位或家庭負擔和國内政策等原因,給予本國居民、企業的減免稅照顧以及其他特案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