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人民法院報》:反抗緻民警受傷行為的定性

作者:法家說法
《人民法院報》:反抗緻民警受傷行為的定性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4年4月18日第6版。作者: 餘向陽 黃長林 孫昂,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

2022年4月24日上午9時17分,江西省萍鄉市警察局湘東分局臘市派出所接警情稱臘市鎮某臍橙基地有征地拆遷糾紛。當天值班民警尹某某與輔警蘆某某接警後身着警服開警車到臘市鎮某臍橙基地處警。經初步了解現場情況,處警民警對現場拆遷阻工的人員進行了勸阻。本案被告人鄧某某在與他人發生争執過程中撿起地上的鐵錘對他人揮舞,在他人後退後用鐵錘砸向施工的石圍牆。民警尹某某見鄧某某的行為對他人人身安全存在嚴重制實危險,立即警告鄧某某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鄧某某将手中鐵錘放下,輔警蘆某某也進行了勸說,鄧某某不聽勸阻。尹某某立即上前奪走鄧某某的鐵錘,蘆某某也上前争奪鄧某某的鐵錘同時對鄧某某進行了一次警告。鄧某某用手推搡蘆某某,尹某某和蘆某某分别抓住鄧某某的右肩部和左手企圖控制鄧某某,鄧某某用手抓住尹某某的警服并扯掉一粒警服扣子,尹某某告知鄧某某其扯掉了他的扣子并當場三次警告鄧某某已涉嫌妨害公務,鄧某某不聽勸阻為擺脫民警控制咬傷尹某某的左手。經江西萍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尹某某外傷傷情鑒定為輕微傷。

分歧

在審判過程中,争議焦點是鄧某某的反抗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以及刑罰的适用。第一種觀點認為,鄧某某的行為尚不具有造成他人人身和财産安全嚴重制實危險的情形,其為擺脫民警控制而咬傷民警的行為系一種本能反應,不構成襲警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鄧某某在明知執法者系人民警察的前提下,采取的反抗行為具有主動性及具有明顯的襲擊性,應認定其構成襲警罪。但綜合考慮該案系拆遷糾紛引發,上訴人鄧某某的人身危險性、犯罪動機及造成的損害結果,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民警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過當的問題。案發當日民警尹某某和輔警蘆某某系接鄧某某弟妹報警後,開警車、着警服到現場處警,對拆遷糾紛進行調處,上訴人鄧某某開車抵達現場後即情緒激動地與施勞工員發生争執,但雙方并未發生身體接觸,鄧某某亦未受到任何威脅傷害,民警尹某某和輔警蘆某某走至鄧某某身旁,未有任何不當言行。後鄧某某拿起鐵錘向前揮舞、在石牆上敲砸,輔警蘆某某警告鄧某某有事好好說、不要動手,被害人尹某某在偵查機關陳述他和蘆某某見鄧某某揚起鐵錘指了陳某幾下,陳某害怕鄧某某拿鐵錘砸他而跑開,鄧某某用鐵錘砸地上的石頭,鄧某某的行為存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遂立即責令鄧某某放下鐵錘。被害人尹某某作出鄧某某對他人人身安全存在嚴重制實危險的判斷符合事實證據和常理,民警口頭制止、上前徒手握住鐵錘并警告鄧某某放下鐵錘系依法處警過程中的合法執法行為,面對鄧某某不聽勸阻、激烈反抗并推搡的行為,民警進行徒手控制也未超過必要限度。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相關規定,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緻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法院認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并無明顯不當。

第二,被告人鄧某某是否明知執法者人民警察身份的問題。民警尹某某和輔警蘆某某執法時雖然未表明警察身份,但依照規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裝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依法執行職務。且在鄧某某撕咬民警之前,能夠聽到旁人大聲喊警察、襲警,鄧某某的親人告知鄧某某這就是110。足以認定上訴人鄧某某明知執法者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鄧某某的反抗行為是否具有主動性且超過必要限度。結合本案的事實來看,雖然鄧某某因拆遷糾紛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内心恐懼、不了解,其咬傷警察的行為是發生在其多次要求警察放手未果後,系為擺脫警察強制措施而采取的行為。但是鄧某某作為依法執行公務的對方(即被執行者),在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不會對其人身造成實質損害結果的前提下,仍然采取撕咬等明顯會造成人體損傷的反抗行為以擺脫控制,具有主動性且超過了必要限度,可以評價為暴力襲擊。

第四,反抗行為導緻構成襲警罪的刑罰适用問題。雖然該案件起因系在拆遷糾紛中,人民警察為了防止鄧某某手持鐵錘揮舞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但該行為系鄧某某在拆遷糾紛中的過激行為。鄧某某主觀未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實際損害,其人身危害性較小。鄧某某采取撕咬等方式襲擊民警掙脫控制,其主觀目的是基于内心的恐慌為掙脫控制。隻是其采取的行為超出了反抗的必要限度,具有明顯的主動襲擊性。另外,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鄧某某實施該行為掙脫民警控制後,僅僅呆坐在樹下,未有進一步襲警行為。是以,為了使該案審理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綜合考慮該案系拆遷糾紛引發,以及鄧某某的人身危險性、犯罪動機及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基礎上,可對其從輕處罰。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