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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作者:法家說法
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龐連華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四級進階檢察官

金會沅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五級檢察官助理

摘 要:司法實踐中,“主觀目的”的判定一直是目的犯認定的難點和疑點之一。目前對于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标準,可以引入刑事推定證明方法來破解詐騙案件中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難的問題,彌補大陸相關案件認定方法的缺失,也能避免直接認定帶來的不利後果。在使用刑事推定方法時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緻原則,明确案件所涵蓋的基礎事實以及刑事推定的步驟;檢察機關還應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以確定刑事推定結論的合理性。關鍵詞: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推定

全文

在普通詐騙、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非法占有目的”類犯罪中,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不僅涉及到此罪與彼罪的區分,同時也涉及到罪與非罪的界線。無論是在罪與非罪的界線判斷上,還是在此罪與彼罪的罪名區分上,都無法逾越對于主觀方面的判斷。在判斷行為人主觀目的過程中,既要避免根據損害後果進行客觀歸責,也不能僅僅依據行為人的供述進行主觀歸罪,而必須綜合案件客觀事實和證據材料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釋義及認定困境

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對于詐騙罪的認定至關重要。我們可以把“非法占有目的”進行拆分,以便更好了解其具體含義。

(一)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釋義

何為“非法”?有學者認為“對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應根據财産罪的保護法益進行了解:隻要是侵害财産罪所保護的法益的,就可以認定為非法,進而認定行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是以,在詐騙罪中,行為人沒有法律依據又未取得所有人許可獲得對所有人财物的實際控制即為非法,此時行為人占有他人财物沒有合法性。

何為“占有”?起初“占有”在民法和刑法中的意義具有相同之處,但随着部門法的發展,其含義也有所差別。在民法中占有指的是對某物的真實控制和掌控,而在刑法中非法占有指的是行為人期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行為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财産所有權關系。

刑法學術界對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種釋義觀點。第一種是排除權利者意識說,即認為行為人具有将他人的财産作為自己的财産進行支配的意思,便具備詐騙罪的主觀要件。第二種學說是利用處分意識說,指按照财物經濟的用法利用、處分他人合法所有财物的意思。第三種學說是合并說,指行為人排除權利者占有财産,将他人之物視為自己所有物,并按照其經濟用法使用或者處分的意思。

相比較而言,大陸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釋則采用合并說。首先,“非法占有目的”應當有排除之意,行為人為了達到自己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排除财物所有人的權利。同時,還應當具有利用而非損毀的意思,表現在根據物品的經濟屬性、物品的自身用途等形式來利用财物。綜上,張明楷教授對“非法占有目的”含義的界定是較為全面的,即行為人排除權利人的權利,将他人的财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财物原本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困境

1.認定依據不明确。目前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具體概念、外在表現形式等方面均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标準,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客觀存在的事實來作為認定詐騙罪主觀方面的要素。在這一情況下,在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容易出現客觀歸罪的現象,特别是無法擷取行為人口供的情況下,過分依靠行為人事後的行為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在司法實務中,容易被行為人的還款承諾、借條、正當用途的票據等證據所迷惑,進而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顯然這種認定方式過于片面,無法真正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難以區分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上述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為人既具有排除之意,也要具有利用之意。非法占用目的指的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後,短暫地使用、利用其價值,但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圖,具有在一定期限内歸還的心态。可見非法占有和非法占用的差別在于行為人在取得他人财物後是否具有排除他人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意思。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空手套白狼的情況,行為人将騙取的他人财物用于投資,導緻他人财物虧損,行為人自身無力償還,此時很難區分行為人是非法占有還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影響着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合理性

(一)彌補認定方法的缺失

由于認定依據和認定标準不明确,在實踐中對于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具有一定錯案風險,且争議較大。從司法實務的角度看,刑事推定是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可或缺的證明手段。

刑事推定是從已知的基礎事實推導出未知事實的一種替代證明的方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與實踐中需要認定的有關“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并不是完全契合的,特别是新型詐騙模式層出不窮,給司法機關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阻礙。例如《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認定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但是無法應對司法實踐中“千案千面”的現狀。是以,需要将特定案情置于法律法規之中,明确案件的基礎事實與待證事實,采用刑事推定規則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革除口供中心主義的弊端

在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的供述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證據,司法人員在認定罪與非罪上,容易放大行為人供述的作用,将行為人承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為歸罪的重要依據,陷入“口供中心主義”的陷阱。

一方面,“直接根據口供認定”的方式嚴重損害了行為人的人身權利,迫于結案壓力,部分司法人員或采用“逼供”的方式來擷取行為人的口供,嚴重影響了社會大衆對司法機關的信服程度;另一方面,部分行為人為逃避司法機關的打擊,拒不供述其犯罪目的,在沒有其他證據間接證明行為人詐騙行為成立的情況下,辦案便陷入僵局。例如,在王某詐騙案中,王某系售賣建築材料方面的商人,在與張某的聊天中,王某告知張某自己是某公司老闆,以急需用錢為由先後向張某借款7萬元。後王某編造虛假的聊天記錄以應付張某的催款請求。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王某一直否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張某财産的目的,稱其隻是由于資金周轉不善暫時無法償還借款。由于王某未明确表示自己在面對張某索要欠款的請求時所做出的一系列行為系出于“騙”的目的,此時對張某主觀目的的認定不能達到歸罪所要求的标準。後由于王某将“借款”用于主播打賞和日常開銷,并沒有将7萬元用于生意資金周轉,由此根據王某的事後行為來推測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進而構成詐騙罪。

由此可知,在處理類似情形的詐騙案件中,在缺失行為人關于主觀目的供述的情況下,必須借助外在顯現的特征對其進行甄别,綜合分析行為人所呈現的客觀行為和案件所涉及的全部事實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采取刑事推定方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要點

(一)堅持主客觀相一緻原則

人的活動是人的主觀思想的外向化和客觀化,并反映了人的思想即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主觀目的。據此,行為人的主觀心态能夠在其實施的客觀行為中得以顯現,可根據其特定的行為來認定主觀目的。

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緻原則。在詐騙罪中,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責任時,需要充分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故意、造成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采用綜合視角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進行評價和對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進行責難,既不可簡單地分析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方面,也不可片面地強調行為人造成的危害後果,即行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實際遭受損失。

“非法占有目的”由于屬于人的主觀意識層面,具有抽象、易變、難以判斷的特點,是以理論上基本都主張通過行為人的客觀外在表現來認定。根據主客觀相一緻原則的要求,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既不能簡單客觀歸罪,也不能誇大行為人口供的作用,而必須堅持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即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則,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二)明确推定所依據的基礎事實

采用刑事推定規則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確定所依據的基礎事實客觀、真實。隻有基礎事實客觀、真實,才有可能得到能夠利用的推定事實。推定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據行為人的欺騙方式和事後行為人的行為等基礎事實。

1.行為人的欺騙方式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行為人采取的欺騙方式是虛構事實、隐瞞真相,使對方從無到有産生錯誤認識或者利用對方已有的認識錯誤來達到非法占有目的,而且這種欺騙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例如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經常以給家人看病、付提現手續費、代繳社保等“正當”的理由和獎金、高額利息等誘餌來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基于這種“信任”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轉移給對方占有。詐騙罪是結果犯,造成結果的詐騙行為作為基礎事實之一,其對于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行為人事後行為也要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基礎事實,針對行為人實施詐騙後的行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推定:第一,行為人對借用的他人财物處置的随意性,表現為以低價、無償等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揮霍。第二,行為人在取得他人财産之後,快速将财物進行隐匿或者為了折抵自己的債務,将财物轉移給他人占有。第三,行為人在取得被害人财産後,具有變更居住地、将被害人的聯系方式放置在黑名單等“玩失蹤”的行為,使被害人無法聯系到自己,此時可推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雖然以上分析了适用刑事推定規則通常用到的基礎事實,但無法窮盡詐騙案件中的所有情節,在辦理詐騙案件過程中,承辦人應當對全案證據和情節進行通盤考量,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明确刑事推定的步驟

在保證刑事推定所依據的基礎事實客觀、真實的基礎之上,我們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推定:一是對案件證據進行整理,重點歸納出有利于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間接證據,確定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得出推定需運用的基礎事實。二是結合司法實踐和辦案經驗根據基礎事實來得出推定事實即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點關注行為人事前是否作出虛假承諾、事中行為人的欺騙方式和事後行為人對财物的處置情況,綜合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允許行為人來推翻推定事實。鑒于行為人舉證水準有限,對反駁标準的要求不宜過高,無需要求行為人的反駁能排除合理懷疑,在行為人對自身的主觀目的提出反駁時,司法人員應承擔舉證責任,排除案件疑點。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稱自己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并詳細提出财物的去向,承辦人應當對行為人提出的反駁進行實質審查。如經查證屬實,此時無法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行為人的反駁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承辦人應當對行為人的反駁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的反駁前後沖突,明顯不實,顯然無法推翻推定結論,承辦人無需對行為人提出的不實反駁進行反證,仍然可以按照已經形成的完整的證據鍊條來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1.刑事推定方法的啟動必須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隻有在基礎事實得到間接證據充分證明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能憑空猜測進行“有罪推定”。檢察機關作為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不得随意進行推定,必須嚴格按照特定的邏輯順序形成嚴密的證據體系,確定基礎事實得到充分證明,切忌出現用主觀推斷主觀的心态,否則刑事推定則淪為主觀心斷。

2.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審判人員使用刑事推定規則在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時缺乏合法依據,或者沒有充分保障被告人反駁的權利,檢察機關應啟動刑事審判活動違法監督程式,發送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如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裁定,必要時可啟動抗訴程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4年3月(司法實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