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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指南

作者:長安威海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請再審權利,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一條 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條 下列情形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

(二)當事人将生效判決、調解書确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産程式等非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

(五)再審判決、裁定;

(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

當事人可以對哪些裁定申請再審?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對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條規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駁回起訴的裁定。

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第四條 再審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二)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所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

民事申請再審應當在何時提出?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A錢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都有哪些方式?

第六條 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一)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平台、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台、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線上送出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郵寄送出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訴訟服務中心設立的專門視窗送出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民事申請再審應當送出哪些材料?

第七條 再審申請人應當送出再審申請書。通過視窗、郵寄方式送出的,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送出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機關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位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位址;

(二)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書案号;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确表述;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第九條 再審申請人除應當送出符合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送出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送出身份證明影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送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除送出授權委托書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送出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和律師執業證影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送出基層法律服務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影印件,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執業區域内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送出代理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以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從業人員的,應當送出代理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以及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群、機關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應當送出代理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推薦材料以及當事人隸屬于該社群、機關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法院作出的,應當同時送出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送出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五)支援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六)送達位址确認書;

(七)再審申請人有新證據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通過視窗、郵寄方式送出的,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送出相應份數的新證據副本;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送出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再審申請人送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并可以附與書面材料内容一緻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紙質檔案的便攜式格式文本(PDF文本)。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本刻錄在同一張CD光牒中,與紙質材料一并送出。線上送出以上材料的,根據相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再審申請人送出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内容,可能引起沖突激化的,應當補充或者改正。

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沒有特别規定?

第十二條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國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送出護照等有效入境證件的影印件;申請人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送出經其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的商業登記、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大陸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大陸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簽署授權委托書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簽署,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書。

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民事案件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A錢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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