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侵權八)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侵權八)

  本條是關于原因疊加的分别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系沿襲原《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定,後者系吸收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03〕20号)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緻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其中的“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即為關于聚合的競合侵權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侵權八)

本條是對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及責任的規定。

分别侵權行為是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關聯共同,卻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多數人侵權行為。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是,每一個侵權人單獨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時,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的原因力都為100%,即每一個行為都是造成損害的全部原因。每一個分别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在原因力上疊加在一起,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是以形成了“100%+100%=100%”的情形。

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的責任規則是:

(1)既然每一個分别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100%的原因力,賠償責任又是一個,那麼每一個侵權人隻能承擔連帶責任,每一個侵權人都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責任。

(2)具體的份額按照行為人的人數平均确定,假如是二人,則為每人承擔50%的責任。

(3)承擔責任超出自己份額的分别侵權行為人,有權向未承擔或者承擔不足的分别侵權行為人追償。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侵權八)

曾某清訴彭某洪、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某日19時左右,未知名駕駛人駕駛未知号牌貨車與橫穿馬路的曾某清相撞後逃逸;後有未知名駕駛人駕駛未知号牌機動車碾壓倒地的曾某清後亦逃逸。19時5分許,彭某洪駕駛小型轎車途經事發路段時,由于刹車不及,從已倒在道路中間的曾某清身上碾壓過去,随即停車報警。經現場搶救,确定曾某清無生命體征。一審法院認為:每輛車的碾軋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1條判決彭某洪與肇事逃逸者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在彭某洪駕車碾壓曾某清之前,有未知名駕駛人先後駕車與曾某清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駕駛人與彭某洪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每個人分别實施的加害行為都獨立構成了對曾某清的侵權,最終造成了曾某清死亡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曾某清死亡。是以,原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1條确定彭某洪與肇事逃逸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下,曾某清請求彭某洪承擔所有侵權人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五 解 析

本案中,受害人可能在第一次碾軋後已經死亡,而第二、三輛車碾軋的隻是屍體而已。受害人也可能是因為兩次或三次碾軋後形成的複合傷而死亡。實際上這并不重要,因為《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要求的是“足以”并非“必然”。從事實層面而言,第三車碾壓之時,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輛車的行為緻受害人死亡無法确定,但可以确認每一輛車的碾壓行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後果。是以,從原因力角度分析,第一、二輛車碾軋受害人時,受害人即便沒有死亡,也因碾軋而受傷,足以導緻死亡後果。即便沒有第一、二輛車的在先碾軋行為,第三輛車單獨對受害人的碾軋也具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足夠可能性。是以,第一、二、三輛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在内部責任的分攤上,第三輛車的駕駛人彭某洪的責任份額應當是最小的。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