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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侵權九)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侵權九)

  本條是關于分别侵權承擔按份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系沿襲原《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隻是将後者中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平均承擔責任”。原《侵權責任法》第12條系吸收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别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的“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是确定各個行為人的責任份額的方法。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侵權九)

本條是對典型分别侵權行為及責任的規定。

典型的分别侵權行為又稱為“無過錯聯系的共同加害行為”,也是行為人分别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所不同的是,每一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的原因力相加,才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即“50%+50%=100%”。如果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的原因力相加,不是這樣的形式,則不屬于典型的分别侵權行為。

典型的分别侵權行為的責任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即每一個行為人隻對自己實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對整個損害承擔全部責任,也即“各負其責”。

既然是按份責任,就必須确定每一個分别侵權行為人責任份額的大小。本條規定了兩個辦法:

(1)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能夠确定責任大小,就是能夠按照每一個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确定應當承擔的份額。

(2)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即按照人數比例分别承擔平均份額的賠償責任。

在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和典型的分别侵權行為之間,還存在半疊加的分别侵權行為,即“100%+50%=100%”的情形,應當按照單向連帶責任規則即混合責任規則承擔責任。對此,本編沒有規定具體規則。可以對原因力比例重合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不重合的部分的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如對重合的50%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不重合的50%,由具有100%原因力的行為人自己承擔。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侵權九)

邵某林訴範某軍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楊某受合作社指派駕駛旋耕機為範某軍旋地,邵某林上前阻攔,範某軍與邵某林交涉并訓示楊某繼續旋地,楊某繼續旋地時因瞭望不周,旋刀将邵某林的左腿旋傷。一審法院認為,用人機關合作社與楊某之間系雇傭關系,楊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邵某林損害,用人機關承擔雇主責任。範某軍與合作社之間系承攬關系,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從業人員訓示不當,對邵某林造成損害後果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兩者的侵權行為結合在一起,造成邵某林的損害後果,合作社承擔70%的責任,範某軍承擔30%的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在該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審認定70%并無不當。該責任由用人機關合作社承擔。合作社與範某軍之間為承攬關系。範某軍隻負責向楊某訓示耕地邊界,并未對楊某具體如何操作機器進行訓示,并無訓示不當。但範某軍對邵某林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酌情承擔10%的責任。邵某林對近距離靠近旋耕機存在的危險應該能夠預知,自身存在過錯,承擔20%的責任。

五 解 析

本案中,造成邵某林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是楊某操作旋耕機時瞭望不周。但若作為定作人的範某軍對楊某操作旋耕機時及時進行提示,告知其邵某林所在位置,則楊某在操作過程中不至于撞傷邵某林。是以,作為定作人的範某軍存在訓示不當,且該訓示不當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故範某軍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詳言之,本案中範某軍的訓示不當與楊某的操作不當相結合,共同造成了邵某林傷殘的結果。是以,侵權人應當承擔按份責任,且其責任份額應與其過錯對于損害結果的原因力相符合。本案中楊某的操作不當是主要原因,範某軍訓示不當是次要原因。而楊某作為從業人員,由其用人機關承擔替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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