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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侵权九)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侵权九)

  本条是关于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系沿袭原《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只是将后者中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平均承担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12条系吸收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是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的方法。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侵权九)

本条是对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规定。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又称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也是行为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所不同的是,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原因力相加,才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即“50%+50%=100%”。如果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的原因力相加,不是这样的形式,则不属于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即每一个行为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对整个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也即“各负其责”。

既然是按份责任,就必须确定每一个分别侵权行为人责任份额的大小。本条规定了两个办法:

(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就是能够按照每一个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应当承担的份额。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人数比例分别承担平均份额的赔偿责任。

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和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之间,还存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即“100%+50%=100%”的情形,应当按照单向连带责任规则即混合责任规则承担责任。对此,本编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可以对原因力比例重合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的部分的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对重合的50%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不重合的50%,由具有100%原因力的行为人自己承担。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侵权九)

邵某林诉范某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杨某受合作社指派驾驶旋耕机为范某军旋地,邵某林上前阻拦,范某军与邵某林交涉并指示杨某继续旋地,杨某继续旋地时因瞭望不周,旋刀将邵某林的左腿旋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合作社与杨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杨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邵某林损害,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范某军与合作社之间系承揽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人员指示不当,对邵某林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者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邵某林的损害后果,合作社承担70%的责任,范某军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70%并无不当。该责任由用人单位合作社承担。合作社与范某军之间为承揽关系。范某军只负责向杨某指示耕地边界,并未对杨某具体如何操作机器进行指示,并无指示不当。但范某军对邵某林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酌情承担10%的责任。邵某林对近距离靠近旋耕机存在的危险应该能够预知,自身存在过错,承担20%的责任。

五 解 析

本案中,造成邵某林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是杨某操作旋耕机时瞭望不周。但若作为定作人的范某军对杨某操作旋耕机时及时进行提示,告知其邵某林所在位置,则杨某在操作过程中不至于撞伤邵某林。因此,作为定作人的范某军存在指示不当,且该指示不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范某军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详言之,本案中范某军的指示不当与杨某的操作不当相结合,共同造成了邵某林伤残的结果。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且其责任份额应与其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相符合。本案中杨某的操作不当是主要原因,范某军指示不当是次要原因。而杨某作为工作人员,由其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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