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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侵權十)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侵權十)

  本條是關于侵權責任中過失相抵原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大陸過失相抵原則的民事基本法依據是原《民法通則》第131條。依該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01〕7号)第11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03〕20号)第2條[3]“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受害人隻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适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确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在原《民法通則》第131條的基礎上,對過失相抵原則的适用範圍、标準等問題進行了解釋,初步完成了大陸過失相抵原則的建構。原《侵權責任法》第26條亦對該原則予以延續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此基礎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航空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釋出的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旅遊糾紛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等涉及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亦針對過失相抵原則作出相關規定。本條規定繼承和延續了民事基本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本條規定對原《侵權責任法》第26條作了進一步拓展。對兩條進行比較,主要的變化有兩點:一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損害作了限定,必須是“同一”損害才能适用本條。對“同一”的了解,在一部法律中是一脈相承的,指對一個性質相同的損害結果的發生,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均有責任。這次作出修改,主要是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不同法院對原《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了解和适用不一,為了維護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應當有所限定。二是增加了損害的“擴大”。原《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的表述中,發生是包含擴大的含義的,擴大是後續的損害,是新發生的損害,也是損害的一種形态,正确了解原《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一點必須明确。《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損害發生後,其範圍并非立即确定,而是有可能随着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從損害發生到損害範圍擴大的全部階段,都有可能發生受害人違反對自己的不真正義務,故受害人過錯制度适用的範圍,不限于損害的發生,也應包括損害的擴大。經研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将“擴大”從“損害的發生”中獨立出來了。侵權人造成了損害,被侵權人因為自己的原因,緻使同一損害擴大,對擴大的部分,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侵權十)

本條是對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的規定。

大陸侵權法曾将與有過失稱為混合過錯,後該表述因不準确而被廢棄。與有過失是指對于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不僅侵權人有過失及原因力,而且被侵權人也有過失及原因力,是雙方當事人的過失行為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的情形。

與有過失的後果是過失相抵。所謂相抵,是指行為人各自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負責。其中,首先進行比較的是各自的過失程度,其次進行比較的是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無法比較過失,則直接比較行為原因力的大小。根據過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其他因被侵權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害部分,須被侵權人自己負擔。

根據過失相抵的比較結果,承擔責任的後果是:

(1)過失程度和原因力相同者,承擔同等責任(50%)。

(2)侵權人的過失程度和行為原因力大于被侵權人的,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51%以上)。

(3)侵權人的過失程度和行為原因力小于被侵權人的,承擔次要責任(49%以下)。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侵權十)

朱某勝訴世平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朱某勝系世平公司下屬富邦換氣點從業人員,富邦換氣點停止經營後,朱某勝個人從事接送液化氣罐等業務。某日,朱某勝在世平公司下屬土地局換氣點等候業務時,世平公司的客戶錢某英要求派人維修其液化氣瓶。朱某勝前往該客戶家進行維修,在維修中不慎發生燃燒事故被燒傷。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勝在世平公司下屬的土地局換氣點等候個人業務,不是為世平公司提供勞務,不構成雇傭關系,構成幫工關系。幫勞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勞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朱某勝确實是在為世平公司的客戶進行維修的過程中,因發生液化氣燃燒事故而受傷,即朱某勝遭受人身損害與為世平公司幫工具有因果關系。是以,世平公司應當對朱某勝因幫工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朱某勝在維修過程中,操作不當而引發了液化氣燃燒事故,自身具有過失,可以減輕世平公司的賠償責任,世平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酌定為朱某勝全部損失的50%。

五 解 析

過失相抵實質上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加害人的過錯與受害人的過錯互相結合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有過錯導緻該損害進一步擴大。而受害人的過失,是指受害人沒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獲得的預防措施來保護其身體、财産以及其他權益免受損害,以緻遭受了他人的損害或在遭受他人損害後進一步導緻損害結果擴大。本案中,朱某勝是在為世平公司的客戶進行維修的過程中,因發生液化氣燃燒事故而受傷,即朱某勝遭受人身損害與為世平公司幫工具有因果關系,是以,世平公司應當對朱某勝因幫工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朱某勝在進行幫工行為的過程中,維修液化氣瓶時操作不當,進而引發液化氣燃燒事故,最終導緻其遭受人身損害。由此可見,原告自身的操作不當即構成過失,可以減輕世平公司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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