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十)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十)

  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大陆过失相抵原则的民事基本法依据是原《民法通则》第131条。依该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1〕7号)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条[3]“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在原《民法通则》第131条的基础上,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大陆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亦对该原则予以延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航空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旅游纠纷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亦针对过失相抵原则作出相关规定。本条规定继承和延续了民事基本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作了进一步拓展。对两条进行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损害作了限定,必须是“同一”损害才能适用本条。对“同一”的理解,在一部法律中是一脉相承的,指对一个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有责任。这次作出修改,主要是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理解和适用不一,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应当有所限定。二是增加了损害的“扩大”。原《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表述中,发生是包含扩大的含义的,扩大是后续的损害,是新发生的损害,也是损害的一种形态,正确理解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一点必须明确。《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损害发生后,其范围并非立即确定,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从损害发生到损害范围扩大的全部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受害人违反对自己的不真正义务,故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的范围,不限于损害的发生,也应包括损害的扩大。经研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扩大”从“损害的发生”中独立出来了。侵权人造成了损害,被侵权人因为自己的原因,致使同一损害扩大,对扩大的部分,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十)

本条是对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

大陆侵权法曾将与有过失称为混合过错,后该表述因不准确而被废弃。与有过失是指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侵权人有过失及原因力,而且被侵权人也有过失及原因力,是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情形。

与有过失的后果是过失相抵。所谓相抵,是指行为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其中,首先进行比较的是各自的过失程度,其次进行比较的是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法比较过失,则直接比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根据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其他因被侵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须被侵权人自己负担。

根据过失相抵的比较结果,承担责任的后果是:

(1)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相同者,承担同等责任(50%)。

(2)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大于被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51%以上)。

(3)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小于被侵权人的,承担次要责任(49%以下)。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十)

朱某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朱某胜系世平公司下属富邦换气点从业人员,富邦换气点停止经营后,朱某胜个人从事接送液化气罐等业务。某日,朱某胜在世平公司下属土地局换气点等候业务时,世平公司的客户钱某英要求派人维修其液化气瓶。朱某胜前往该客户家进行维修,在维修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被烧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胜在世平公司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等候个人业务,不是为世平公司提供劳务,不构成雇佣关系,构成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胜确实是在为世平公司的客户进行维修的过程中,因发生液化气燃烧事故而受伤,即朱某胜遭受人身损害与为世平公司帮工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世平公司应当对朱某胜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胜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引发了液化气燃烧事故,自身具有过失,可以减轻世平公司的赔偿责任,世平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朱某胜全部损失的50%。

五 解 析

过失相抵实质上是指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相互结合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有过错导致该损害进一步扩大。而受害人的过失,是指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的损害或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本案中,朱某胜是在为世平公司的客户进行维修的过程中,因发生液化气燃烧事故而受伤,即朱某胜遭受人身损害与为世平公司帮工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世平公司应当对朱某胜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朱某胜在进行帮工行为的过程中,维修液化气瓶时操作不当,从而引发液化气燃烧事故,最终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由此可见,原告自身的操作不当即构成过失,可以减轻世平公司的侵权责任。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