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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在紀律審查中要嚴格履行作證義務

作者:學習時報

案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雲南省鎮雄縣杉樹鄉黨委原書記曾孝恩涉嫌A錢惠農資金等問題。調查期間,曾孝恩指使證人作僞證、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曾孝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後勤服務中心原副主任科員孫寶義在人民銀行黨委對呼和浩特中支黨委巡視期間依舊不收斂、不收手,膽大妄為。他自認為基層人民銀行紀檢部門無權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對組織的多次談話不屑一顧,甚至讓相關人員為其作僞證。在組織掌握大量線索後,其仍堅稱“真實”采買過報帳物品。在組織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時,以“不知道”“不清楚”“記不清”為借口消極應付審查。2019年5月,孫寶義因涉嫌A錢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監委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孫寶義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0年5月,孫寶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0萬元。

以上案例都存在組織調查審查期間不配合作證的情節。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紀律審查是黨組織對涉嫌違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依規依紀進行的立案審查活動,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是懲治腐敗、嚴明黨紀的重要手段。紀律審查貫通監督執紀問責、連接配接監督調查處置,隻有事實清楚、證據确鑿,才能保證定性準确、處罰得當。這使證人證言成為證據鍊條中的重要一環。黨員根據親身經曆向黨組織說明自己知道的事實,為紀律審查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據,確定紀律審查結果全面公正,這是黨員應盡的義務。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是對紀律審查工作的障礙設定和蓄意幹擾,不僅妨礙了紀律審查工作的正常開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紀律審查成本,破壞紀律審查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把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納入到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中,展現了全面從嚴治黨愈來愈嚴的态度和趨向。把黨員作證作為義務上的要求不是第一次。1994年印發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組織和個人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黨外人員的,應建議其主管機關予以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均規定,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驗證據,有關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可見,黨員的作證義務是黨的紀律早有規定的,這個要求是一以貫之的。

就作證性質來說,能否依法依規履行作證義務,是考驗一個黨員是否對黨忠誠老實的重要标準。黨章對黨員規定的八項義務中,第五條就是“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緻”。黨員履行作證義務,是黨章标準的具體要求,是黨員在紀律審查中的責任承擔,是黨員黨性的重要展現。

在現實生活中,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初衷各有不同。有的是私心作祟,一事目前首先考慮的是個人利弊得失,擔心作證埋下隐患,影響今後職務升遷和事業發展;有的是受人情所困,面對同鄉、同學、戰友等,拉不下臉面,不願作證;也有的是害怕打擊報複,擔心說出真相後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風險;還有的是本身就有問題,做賊心虛,害怕暴露。不管是什麼樣的初衷,黨員拒絕作證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都是對黨員義務的丢棄,都是對黨不忠誠的表現,都是喪失黨性原則的行為。對于黨員來說,持有公心是根本基點,堅持原則是基本要求,遵守紀律是行為底線,履行義務是職責本分。為了私心、人情、個人利益而違背黨和人民立場,置黨紀國法于不顧,放棄應承擔的責任,不僅玷污了黨員稱号,也失去了共産黨員的做人準則。從這個意義上講,敢不敢作證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是對黨員盡心履職的重要衡量。為了保證黨員履行作證義務不受其他因素的幹擾,黨章把黨員作證作為八項民主權利之一寫入其中,《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專門對壓制黨員申辯、辯護、作證等造成不良後果行為作出處分規定,使黨員履行作證義務有了黨内法規的強力支援。

紀律審查是一項程式性、原則性、規範性很強的工作,黨員對待紀律審查絕不能提前設計“劇本”,必須依規依紀進行。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加強黨章黨規學習,增強紀律意識,強化組織觀念,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時刻不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保持對黨忠誠的政治品質,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限制,在紀律審查中本着對黨負責的态度,客觀如實反映情況,嚴肅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做到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

各級黨組織要始終抓牢紀律的“戒尺”,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學紀、知紀、明紀、守紀,堅守初心,堅持公心。提高紀檢幹部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在紀律審查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把握好黨員作證環節,向黨員講明黨内法規,講清利害關系,把啟發覺悟和嚴明紀律結合起來,讓作證的黨員放下思想包袱,摒棄錯誤認識,說明真實情況。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内民主制度,保護黨員作證的民主權利,為黨員充分履行作證義務提供健康的政治生态,增強黨員對黨組織的信任與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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