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稽查案例:取得虛開發票不以偷稅論處

作者:中彙信達
稽查案例:取得虛開發票不以偷稅論處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

***稅稽三送告〔2024〕***号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現向你機關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機關見此公告後,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地點:***号)領取文書。文書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自2020年8月6日起對你機關(位址:***二層256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一、違法事實

你企業目前為非正常狀态,通過多種方式均無法聯系企業相關負責人員,無法取得财務資料。

現有證據證明你公司取得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抵扣且在稅前扣除。發票相關資訊與委托協查方提供的原始資訊清單票據類型、發票代碼、發票号碼、金額、稅率、稅額、價稅合計、開票日期一緻。從委托方提供的資料及目前所能掌握的證據,暫無法證明你機關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方提供的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不存在主觀故意性,對購貨方不以偷稅論處,待有進一步證據再另行處理。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增值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應補繳增值稅59430.39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機關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第一款“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之規定,你機關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4160.12 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教育費附加,以各機關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 2%,分别與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教育費附加,以各機關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别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之規定,你機關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782.91 元。

根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号)第二條和《***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準的通知》(***發〔***〕***号)規定,你機關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1188.6 元。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僞造、變造、廢棄、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号)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财稅〔2017〕43号)規定,你企業享受小型微企業稅收優惠。你機關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458.94 元。

(四)滞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滞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之規定,對你機關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從稅款滞納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24日

來源:稅乎網。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