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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取得虚开发票不以偷税论处

作者:中汇信达
稽查案例:取得虚开发票不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税稽三送告〔2024〕***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自2020年8月6日起对你单位(地址:***二层256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目前为非正常状态,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企业相关负责人员,无法取得财务资料。

现有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且在税前扣除。发票相关信息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清单票据类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一致。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应补缴增值税59430.3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60.12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82.91 元。

根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号)第二条和《***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88.6 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你企业享受小型微企业税收优惠。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58.94 元。

(四)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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