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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法定繼承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法定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處理繼承問題的精神和遺産分割方式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沿襲原《繼承法》第15條的規定,未作變更。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法定繼承七)

本條是關于确定遺産處理繼承方法的規定。确定處理遺産繼承的基本方法是:

(1)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

問題。這是大的原則,通過協商處理,使遺産繼承實作公平合理,妥善解決。

(2)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确定,根據協商确定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分割遺産。

(3)如果繼承人之間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達成調解方案的,按照調解方案處理遺産繼承糾紛。人民法院受理繼承案件後也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規定處理。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法定繼承七)

嚴某泰等訴嚴某平等繼承糾紛案

案情:嚴某泰等與嚴某平等均是嚴某、李某的孫輩後代。嚴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李某去世時留有遺囑,表示将其房屋出售,并對繼承份額進行了配置設定。李某去世後,嚴某平等作為代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确認遺囑無效。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遺囑真實有效。後嚴某泰等多次組織召開家庭會議,協商出售房産事宜,但嚴某平等均采取不配合的态度,緻使無法出售房産。嚴某泰等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嚴某平等履行遺囑,并依遺囑配置設定遺産。法院認為,争議當事人均承認遺囑的效力,僅不願意配合履行遺囑,故應優先采用調解的方法審理案件,通過說服教育,采取由各繼承人推薦買家的房屋變現方案更利于本糾紛的解決。

五 解 析

本案中被繼承人是上海當地名人,繼承人人數衆多且分居世界各地,沖突重重,紛争已久,辦理難度很大。法院在處理該案的遺産配置設定問題時,嚴格遵守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明确規定的處理遺産繼承應當遵守的基本方法,設法讓繼承人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來協調處理争端。法院從親情着手,耐心釋法引導,喚起各方當事人對和睦家庭的回憶和向往,并借助當事人的親戚做說服教育工作,以親情感化各方當事人,消除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為調解成功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法院準确把握确定繼承份額和巨額不動産遺産變現、配置設定兩個難點,創新且成功變現了房屋,確定了調解成功。法院調解化解糾紛,既最大限度實作了當事人的繼承權利,更維護了親情和家庭和睦這一更高的“利益”,同時弘揚了“和為貴”的家庭倫理和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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