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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法定继承七)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法定继承七)

  本条是关于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和遗产分割方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原《继承法》第15条的规定,未作变更。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法定继承七)

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处理继承方法的规定。确定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方法是:

(1)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

问题。这是大的原则,通过协商处理,使遗产继承实现公平合理,妥善解决。

(2)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根据协商确定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分割遗产。

(3)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达成调解方案的,按照调解方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后也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处理。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法定继承七)

严某泰等诉严某平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严某泰等与严某平等均是严某、李某的孙辈后代。严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李某去世时留有遗嘱,表示将其房屋出售,并对继承份额进行了分配。李某去世后,严某平等作为代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后严某泰等多次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商出售房产事宜,但严某平等均采取不配合的态度,致使无法出售房产。严某泰等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严某平等履行遗嘱,并依遗嘱分配遗产。法院认为,争议当事人均承认遗嘱的效力,仅不愿意配合履行遗嘱,故应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审理案件,通过说服教育,采取由各继承人推荐买家的房屋变现方案更利于本纠纷的解决。

五 解 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上海当地名人,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矛盾重重,纷争已久,办理难度很大。法院在处理该案的遗产分配问题时,严格遵守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明确规定的处理遗产继承应当遵守的基本方法,设法让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来协调处理争端。法院从亲情着手,耐心释法引导,唤起各方当事人对和睦家庭的回忆和向往,并借助当事人的亲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亲情感化各方当事人,消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法院准确把握确定继承份额和巨额不动产遗产变现、分配两个难点,创新且成功变现了房屋,确保了调解成功。法院调解化解纠纷,既最大限度实现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更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的“利益”,同时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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