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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法定继承六)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法定继承六)

  本条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具有扶养关系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由于法定继承一般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人,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分配给他们一定的遗产。原《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可保留对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规定。为此,《民法典》沿袭了这一规定,但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原因在于,多数人认为限制条件较为苛刻,要求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既不符合大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国情,也实质上排除大部分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分得适当遗产的机会。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实质上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法定继承六)

本条是关于酌分遗产的规定。

酌分遗产是指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其没有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给适当遗产的继承制度。

可以酌分遗产的人有两种:(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这两种人中,于前者需要给予其一定的遗产以使其生活有着落,于后者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而分给适当遗产以资鼓励。具体应当酌分多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法定继承六)

王某诉罗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罗某曾是婆媳关系。陈某与其丈夫王某清生育有一女,即王某。陈某及其丈夫在生前因与王某关系不好,早年前将王某逐出家门。王某清去世后,陈某与外孙媳妇罗某共同生活多年并由其赡养。王某为改善与其母亲的关系,到罗某家中吩咐自己儿子喻某将陈某背至自己家中与自己共同生活。同年,陈某设立公证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留给其外孙媳妇罗某继承。同年陈某去世,罗某在收到遗嘱公证书后的两个月内未明确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所设遗嘱无效,陈某名下遗产由自己继承。法院认为:罗某在知道自己被遗赠后未在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是否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已放弃接受遗赠,故陈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作为未丧失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其在客观上对陈某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少分得陈某的遗产。而罗某多年来照顾陈某的生活,对陈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当适当分得陈某所留遗产。

五 解 析

本案中王某为陈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无丧失继承权之法定情形,因此王某对陈某所留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然而,由于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与其母陈某的关系未能改善等原因,王某在客观上对陈某也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结合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王某均应当少分得陈某的遗产。而罗某虽仅是陈某的外孙媳妇,但多年来一直照顾陈某的生活,对陈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陈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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