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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繼承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繼承二)

  本條是關于保護繼承權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繼承法》作為單行法,在第1條規定了立法依據和目的,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的繼承權,制定本法”。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民法通則》第76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财産繼承權。”《民法典》總則編“民事權利”章第124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産,可以依法繼承。”《民法典》繼承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申明自然人的繼承權受國家保護,這既是繼承編曲的立法目的,也是繼承編的立法原則之一。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繼承二)

本條是關于國家保護自然人繼承權原則的規定。

保護自然人繼承權原則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13條第2款關于“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權和繼承權”的規定,該條也是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立法目的和任務。

這一基本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含義:(1)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依法繼承遺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幹涉;(2)自然人在其繼承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予以救濟,國家以其強制力予以保護。

這個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确立遺産範圍,依法進行保護;(2)保障被繼承人的遺産盡量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3)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4)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5)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回複請求權。

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其法律特征是:(1)在繼承權的主體方面,繼承權隻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2)在取得根據方面,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權利。(3)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生前的财産權利。繼承權的本質是獨立的民事權利。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繼承二)

徐甲訴徐乙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徐甲代徐某生與征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管理部簽訂了“安置房購買協定”,并代徐某生傳遞了所有費用。協定就徐某生回遷安置事宜進行了約定。其後,徐某生去世。徐某生有五個子女,長子徐某根早于徐某生去世,生前生育了徐乙、徐丙;長女徐丁;次女徐某枝晚于徐某生去世,生前生育一子章某;次子徐甲;三子徐戊。徐乙、徐丙、徐丁等人曾因繼承安置房起訴徐甲,經調解安置房歸徐甲所有,但是調解協定中漏掉了此房的儲藏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徐丁、徐丙放棄繼承權。現徐甲訴請法院判決将調解中漏處理的安置房的儲藏室判歸徐甲繼承。法院認為:安置房系被繼承人徐某生私有的合法财産,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被告徐丁、徐丙已經放棄繼承權,其他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作答辯,視為放棄相關權利。故徐甲有權繼承儲藏室的全部份額。

五 解 析

徐甲代徐某生與征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管理部簽訂了“安置房購買協定”,并代其交了部分房款。後徐某生去世。所購房屋是徐某生私有的合法财産,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的規定,各繼承人均依法享有繼承權,有權依繼承規則分得其各自所應得的遺産份額;各繼承人也有權放棄其繼承權。案中徐丁、徐丙在繼承開始後即放棄繼承權,其他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後未作答辯,也視為放棄了相關權利,僅剩徐甲未放棄繼承權,故徐甲有權繼承徐某生的全部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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