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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二)

  本条是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作为单行法,在第1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和目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章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申明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国家保护,这既是继承编曲的立法目的,也是继承编的立法原则之一。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二)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原则的规定。

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条第2款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该条也是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这一基本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2)自然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确立遗产范围,依法进行保护;(2)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尽量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3)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5)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2)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的本质是独立的民事权利。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二)

徐甲诉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徐甲代徐某生与征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管理部签订了“安置房购买协议”,并代徐某生交付了所有费用。协议就徐某生回迁安置事宜进行了约定。其后,徐某生去世。徐某生有五个子女,长子徐某根早于徐某生去世,生前生育了徐乙、徐丙;长女徐丁;次女徐某枝晚于徐某生去世,生前生育一子章某;次子徐甲;三子徐戊。徐乙、徐丙、徐丁等人曾因继承安置房起诉徐甲,经调解安置房归徐甲所有,但是调解协议中漏掉了此房的储藏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丁、徐丙放弃继承权。现徐甲诉请法院判决将调解中漏处理的安置房的储藏室判归徐甲继承。法院认为:安置房系被继承人徐某生私有的合法财产,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告徐丁、徐丙已经放弃继承权,其他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故徐甲有权继承储藏室的全部份额。

五 解 析

徐甲代徐某生与征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管理部签订了“安置房购买协议”,并代其交了部分房款。后徐某生去世。所购房屋是徐某生私有的合法财产,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的规定,各继承人均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依继承规则分得其各自所应得的遗产份额;各继承人也有权放弃其继承权。案中徐丁、徐丙在继承开始后即放弃继承权,其他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作答辩,也视为放弃了相关权利,仅剩徐甲未放弃继承权,故徐甲有权继承徐某生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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