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三)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三)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的两款分别沿用了原《继承法》第2条和原《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第1款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沿用了原《继承法》第2条的表述。第2款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沿用了原《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显然,第2款沿袭了原《继承法意见》第2条确立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情形下的死亡时间推定规则,但是在文字表达上更加精准。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三)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包括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两种情形。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在大陆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死亡的确定,还是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准,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依照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是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各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故本条确定:(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三)

谢某、郑甲诉陈甲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郑乙、陈某杰于某年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若干。二人在家中遇害身亡时,留下存款、债权及其他财物,无子女。谢某、郑甲分别系郑乙的父、母。陈某杰的父亲陈某、母亲吴某早年去世,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分别系陈某杰的兄姐。谢某某、郑甲诉请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女儿郑乙的遗产。一审法院认定郑乙、陈某杰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杰与郑乙同居生活时间短,共同财产中较多系其与郑乙同居前所有,故其继承人应适当多分。并将二人的遗产在谢某、郑甲与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之间进行分配。谢某、郑甲以一审判决分割遗产不合理、未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二被害人间为夫妻关系,并查明,陈某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乙的死亡时间20分钟左右。故陈某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郑乙继承。郑乙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某、郑甲继承。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系陈某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某杰的遗产。

五 解 析

案中已死亡的两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满足大陆对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两人间的关系将按夫妻关系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均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当然移转于继承人。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杰、郑乙同时被害死亡,依规定二人间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然而,二审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认定陈某杰先于郑乙20分钟左右死亡。由于陈某杰、郑乙死亡时间有先后,故先死亡的陈某杰的遗产只能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郑乙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再享有继承权。郑乙死亡后,其遗产由谢某、郑甲继承。故案中陈某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自然无权继承遗产。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