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三)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互相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相不發生繼承。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三)

  本條是關于繼承開始時間和死亡時間推定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的兩款分别沿用了原《繼承法》第2條和原《繼承法意見》第2條的規定。第1款明确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沿用了原《繼承法》第2條的表述。第2款規定了特定情形下死亡時間的推定規則,沿用了原《繼承法意見》第2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互相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别繼承。”顯然,第2款沿襲了原《繼承法意見》第2條确立的互相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确定死亡時間情形下的死亡時間推定規則,但是在文字表達上更加精準。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三)

本條是關于繼承開始時間的規定。

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确定,包括自然死亡時間的确定和宣告死亡時間的确定兩種情形。

(1)自然死亡時間的确定:在大陸司法實踐中,對自然人死亡的确定,還是以呼吸停止和心髒搏動停止為準,醫院死亡證書中記載自然人死亡時間的,以死亡證書中的記載為準;戶籍登記冊中記載自然人死亡時間的,應當以戶籍登記為準;死亡證書與戶籍登記冊的記載不一緻的,應當以死亡證書為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有争議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查證的時間為準。

(2)宣告死亡時間的确定: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依照民法典第4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是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兩個以上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後時間的,各死亡人的死亡時間如何确定直接影響到繼承人的利益。故本條确定:(1)互相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确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相不發生繼承。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三)

謝某、鄭甲訴陳甲等繼承糾紛案

案情:鄭乙、陳某傑于某年始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并購置生活用具若幹。二人在家中遇害身亡時,留下存款、債權及其他财物,無子女。謝某、鄭甲分别系鄭乙的父、母。陳某傑的父親陳某、母親吳某早年去世,陳甲、陳乙、陳丙、陳丁分别系陳某傑的兄姐。謝某某、鄭甲訴請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女兒鄭乙的遺産。一審法院認定鄭乙、陳某傑之間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期間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陳某傑與鄭乙同居生活時間短,共同财産中較多系其與鄭乙同居前所有,故其繼承人應适當多分。并将二人的遺産在謝某、鄭甲與陳甲、陳乙、陳丙、陳丁之間進行配置設定。謝某、鄭甲以一審判決分割遺産不合理、未展現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可二被害人間為夫妻關系,并查明,陳某傑的死亡時間先于鄭乙的死亡時間20分鐘左右。故陳某傑死亡後,其遺産應由鄭乙繼承。鄭乙死亡後,其遺産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本案上訴人謝某、鄭甲繼承。陳甲、陳乙、陳丙、陳丁系陳某傑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陳某傑的遺産。

五 解 析

案中已死亡的兩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滿足大陸對事實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故對兩人間的關系将按夫妻關系來處理。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均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遺産自繼承開始時當然移轉于繼承人。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傑、鄭乙同時被害死亡,依規定二人間不發生繼承,他們的遺産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别繼承。然而,二審法院根據法醫學鑒定意見,認定陳某傑先于鄭乙20分鐘左右死亡。由于陳某傑、鄭乙死亡時間有先後,故先死亡的陳某傑的遺産隻能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鄭乙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均不再享有繼承權。鄭乙死亡後,其遺産由謝某、鄭甲繼承。故案中陳某傑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自然無權繼承遺産。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