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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老闆裁員,進階陰謀!一分不賠,還拿捏法院!

作者:俣哥财稅法

每一個打勞工,可能都會遇到被裁員的一天。有些企業,為了不賠償員工的裁員補償,可謂花招百出,挑刺、加量、假搬遷等方法齊出,想盡辦法讓企業員工主動離職,為企業節省補償。

但是有些企業在自己主動裁員的情況下,最終卻還是能夠做到一分錢都不賠償出去,可以說是把法律漏洞、進階陰謀用到了極緻,讓人不得不佩服這些老闆。他們要是把這些聰明才智用到企業經營上,怎麼會淪落到裁員的步驟呢?

進階老闆裁員,進階陰謀!一分不賠,還拿捏法院!

下面,俣哥就結合一起執行個體給大家講講,企業員工在遇到老闆裁員的時候,一定要看清老闆是在怎樣坑員工,員工又該拿起怎樣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還沒有關注俣哥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貸糾紛,金額在100萬以上,且上訴法院在成都的話,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訴俣哥,也許能幫到你。

1、進階陰謀

企業員工一定要清楚,一般來說企業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即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

顧名思義,有限責任就是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分開,公司的盈虧、賠償等都應在公司資産以内,而不牽扯到公司股東的個人資産。比如公司虧錢了,但不能讓股東拿自己的錢來填公司的窟窿。這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各位破産的網際網路企業、或大型企業,比如國美的黃光裕夫婦、恒大的許家印夫婦、周一回國的賈躍亭等。

國美、恒大、樂視雖然破産,不僅欠了大量供應商的貨款、員工的工資等,但這并不影響黃光裕一家人、許家印一家人、賈躍亭有錢,能夠生活的逍遙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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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類就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比如個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财務不明的情況下)、個獨等公司,就是公司與個人深度綁定,公司虧錢了以後,需要由公司股東補齊,虧多少補多少。

在明白企業責任性質以後,我們再來看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者強制執行案,就很容易了解了。

小張是在2015年入職A公司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但在2020年的冬天,小張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裁員通知書,而該公司這一輪裁員的規模包括小張在内,一共有幾十人,但公司在裁員的時候,并沒有談到裁員賠償的事情。

是以在随後,小張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最終裁決公司應該給付其各類款項共計三十餘萬元。

也就是說,假設每個被裁員的員工都需要賠付三十餘萬元的裁員補償款,那麼該公司數十人的裁員規模,公司一共要賠償900萬以上。如果被裁員人數,大于30人,且都是老員工的話,那最終被賠償的金額還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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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公司為了能夠不給員工賠償,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極限操作。

首先,公司的原本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而甲公司為目前這家A公司的全資股東,後來A公司将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到了2億元。并且将其中的1.2億元實繳,另外8000萬為認繳。随後在2020年9月4日,A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以後,決定将公司的注冊資本減資至1.2億元。

第二步,在減資後的一個月,即10月26日,A公司陸續向小張在内的幾十名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小張勞動合同将于11月底解除。

第三步,在幾天後,A公司的全資父公司——甲公司,于11月4日,将公司所有股權全部轉讓給了自然人周某。

而此時,公司所剩餘的資産,并不足以支付小張的辭退補償,就更不用說整個公司預計超1000萬的巨額辭退補償了。可以說甲公司成立防火牆公司,然後減資、轉移股權的一系列操作以後,成功把自己變成防火牆公司名下無資産,甲公司與賠償人沒有關系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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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鑒于A公司已經沒有了償還能力,小張即向法院申請追加甲公司和新股東周某為被執行人。

2、柳暗花明

在法庭審理中,小張認為A公司先減資再裁員并轉讓股權,明顯存在逃避債務的惡意,應該追加甲公司和周某為被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

而甲公司則認為A公司已經減資了,轉讓的股權也全部是實繳出資,轉讓股權時并不存在小張的債權,是以不應該追加其作為被執行人。

最後,法院判決追加甲公司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未實繳出資的8000萬元出資範圍内對A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周某受讓的股權系A公司已經實繳的部分,駁回小張要求追加周某為被執行人的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後,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最終駁回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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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決?難道甲公司的陰謀徹底失敗了?而我們普通打勞工今後在遇到同類困境的時候,還能否向小張一樣得到法院支援呢?

首先,法院需要确定哪些人可以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哪些人不能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大陸實行公司注冊認繳出資制,不再要求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對注冊資本進行實繳,但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往往比較長,很多股東轉讓股權時認繳期限均未屆滿,在此情況下,股東是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的,即使公司債權人債務無法清償,也不得要求追加未實繳出資的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如股東轉讓的是已經實繳的出資部分,則已經履行了資本充實義務,亦不得追加該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是以,從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差別來看,甲公司在轉讓公司的時候A公司已經完成了減資,剩餘注冊資本都屬于實繳。那麼A公司的原股東甲公司與現股東周某,就不存在欠公司欠的行為,就不能要求兩方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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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

但存在例外情況,其中一種例外情形就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

什麼意思呢?就是如果公司名下有錢的時候,債權人是不能要求公司的股東在認繳但沒有給錢的範圍内來承擔補償的。但是如果公司已經垮了,但還沒有申請破産,而股東有還沒有付完認繳資金的情況,就需要由公司股東在認繳範圍内補償。

其實,上述兩個條件的認定,都是在說像甲公司和周某不能被追加的原因,隻有第三點直接認定甲公司要被追加。

第三,證明股東轉移資産有惡意轉移資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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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未屆認繳期限的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轉讓股東的轉讓行為明顯存在惡意,故意利用股東出資期限利益損害第三方債權人利益的,轉讓股東應在未出資範圍内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其實在這裡,準确說在追加被執行人是不容易成功,而是要換一個方式,那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要求對方撤銷減資8000萬的行為,然後才又在這8000萬的範圍内要求賠償。

撤銷權不僅能用在這種公司行為中,在個人借款中借款方淨身出戶時,債權人也能用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隻是,很多時候在個人借款中,轉移資産的行為,其實很難找到相關證據,哪怕明知對方轉移了資産且生活得很好,也無能為力。

最後,再給實在走投無路的朋友提供一個可能會有幫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訴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對方拖欠的金額超過了100萬,并且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3年,卻依然沒有任何效果的話。俣哥建議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說一下,教您制服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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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是要再次說明,法院是彰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地方,而法院執行局也面臨着人手不夠的現實。是以,如果在遇到老賴欠債以後,隻是單純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訴以外的所有事情,幫你成功拿到欠債的話,就一定要做好失敗的可能。

所有欠債人一定要記住!找回欠債不完全是法院的責任,更是債權人的責任。債權人都不主動的話,誰又來主動幫你呢?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強制費,不是作為市場交易的收費。是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最後,還沒有關注俣哥的朋友,可以趕緊關注俣哥!有需要的朋友,也可以點贊、收藏、轉發此推文。凡是成都市内法院上訴的朋友,都可以找俣哥,其它城市暫時無法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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